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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再探讨

2017-01-14李寒劲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师资队伍实践教学

摘 要 制订以实践教学为导向的培养方案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前提。在实施法学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法学实践教材的编写、实践教学方法的革新、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是重中之重。“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仍是目前的薄弱环节,应逐步加强并深入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与联系。为真正激发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内在动力,本文认为应从高校对教师的考核、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实务部门对合作高校及学生的评价三个方面共建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 实践教学 师资队伍 考评机制

作者简介:李寒劲,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10

根据麦可思研究院最近发布的《201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在本科十大专业中,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已持续四年垫底,在就业的专业对口度上,法学专业也排在倒数第三位。这样的调查结果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当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质疑和争议。尽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经实施了较长时间,各高校法律院系的多项改革也已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要完全改变目前法律职业教育不能满足甚至落后于社会需求的困境依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为了加快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各高校法学院系应继续坚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以法学实践教学为重点的系列改革措施,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一、培养方案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前提

“意见”中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强调法学教育应重视实践教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重在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实务技能的培养,为此,各高校法学院系应当基于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及自身特色,修订原有的培养方案或增加实践教学培养方案。在制订以实践教学为重点的培养方案时,应当把握以下重点: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有法律实务部门的高度参与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为目标,在此基础上制订的培养方案应有法律实务部门的积极参与。各高校可以邀请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务部门等实务单位和部门的法律职业人士,共同探讨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修订,共同研究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以使高校制订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能够符合法律实务的需求。

(二)高校应加强与其他院校的交流与协作,学习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优秀经验

除了应听取实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外,高校还应加强与其他法学院系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实地调研、开交流会等方式汲取优秀的培养法律人才的经验,还可以通过在法律院校学生间开展模拟法庭、法律辩论等活动增进了解与协作。在经过多方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各高校法律院系应取长补短,结合自身定位与特点,制定符合本校宗旨的法律人才培养计划。

(三)高校应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以实践教学为主的培养方案

就课程体系而言,应增加实践教学课程的种类和课时,提高实践教学课程的学分。就教学模式而言,应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实地实习等多种实践教学模式。高校应从多个方面训练学生的实践技能和职业素养,培养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

二、法学实践教学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

(一)推进法学实践教材改革

法律实践教材是进行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础,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应当坚持科学性、应用性和实务性的统一。从目前法学实践教材的编写情况来看,综合性法学实践教材种类较少,大多数为各个法学学科的案例类教材。虽然每年各法学院系通过申报教改课题、课程建设等项目获得的成果颇多,编写的法学实践教学教材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但这些自编教材本身的质量如何值得考量。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在五个方面的“共同”合作,其中之一即是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具体工作措施中还提出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组织编写一批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科学性权威性强的案例教材。这其实为各高校法学院系编写法学实践教学教材指明了方向。因此,各高校和研究单位在编写法学实践教材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教材的编写团队中应有实务部门的人员,可以为教材体例提供可行意见,也可以为教材内容提供可用素材;第二,案例教材的编写要立足于我国当下现实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选择真实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尽可能展现司法实务的真实全貌;第三,编写的案例教材应当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有完整的推理思路和论证过程,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各高校法学院系应结合自己的特点,编写和选用合适的法学实践教材,并在课程教学中不断完善和创新。

(二)革新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

从各法学院系的人才培养情况来看,所采用的实践教学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校外实习等方法。这些方法相较于传统的单向输出授课形式而言,增强了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互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弊端。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最常用的教学方法之一,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案例的来源和选择,二是教师的组织和实施。案例的来源和选择体现了教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案例的选择缺乏时效性,与当下现实情况相距甚远;或者缺乏关联性,与适时教学内容关联不够紧密。在案例教学法实施的过程中,教师的组织和调控能力也尤为重要,教师应当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善于观察和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使学生在与教师的互动中以及与同学的讨论中获得启发。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案例教学,教师应当首先注重案例的选择。案例选用要为教学内容服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第一,案例应具有真实性和时效性。应当精选与当下现实情况密切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能够引发争点和讨论;第二,案例应具有生活性和趣味性。有趣的生活化的案例可以为枯燥的法学课堂注入活力,激发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兴趣;第三,案例应具有常规性与多发性。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将案例进行分类,选取典型、多发的案例作为案例素材,便于学生学习解决类似案情的基本思路。

(三)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高校实施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平台,是学生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各项法律实务技能的主要场所,也是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深度衔接的关键环节。在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法学人才培养遇瓶颈、社会评价多偏见等多重压力下,各高校法学院系为发展实践教学,大都已与有关单位和实务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在校学生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学实践场所。但从具体实施情况来看,普遍在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实习生的管理、指导教师的责任制度以及实习效果的评价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很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流于形式,学生参加实习的目的也无法达到。笔者认为,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应当兼顾专业性和多样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和建设必须满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专业性要求和实践性需要,故应主要选择专门从事法律实务的部门或机构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但当今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这样的职业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律职业群体毕竟只是少数人,也并非所有的法学毕业生都能走上专职法律人的道路,其他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更需要各类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如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秘书、合规顾问、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等专职岗位,基于所处行业的不同对相关法律人才都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还须满足“宽口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践需要,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实习场所和机会,将来能够适应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

2.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应全方位深入地共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各地高校法学院系在进行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过程中,与实务部门虽有联系,但联系不多也不够深入,主要体现为落实基地时的“挂牌”和实习期开始时的交接。挂牌数量或签约数量一时成为高校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价标准。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常态化、平时化的联系,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利用不局限于固定的实习期间,双方可以制定灵活可行的实习规划,可由双方共建实践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学生通过到基地实习完成课程作业,还可由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在平时组织学生到基地旁听庭审、参与案卷的整理和案例的研讨等。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固定实习时间较短、学生实践锻炼不够的问题。

3.在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中应兼顾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双方的利益。在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过程中,高校由于要解决培养在校学生实践能力的问题,必须依赖实务部门提供的各种专业条件,而实务部门要为高校建设实践基地提供场所、人力、物质等条件,有可能还会影响正常的工作进程,额外增加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确实没有坚实的合作基础。但是,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不仅是高等院校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目前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已达成共识的背景下,为了建立和维持双方深入、稳定的合作关系,高校和实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形势,用长远的眼光看待这种合作关系。高校固然需要依赖实务部门提供的各种条件,但可以为实务部门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也可以为实务部门处理实践难题提供理论支持,当然高校自身也会为双方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只有这样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合作关系才是可以长久维系的。

三、师资队伍建设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院系能够完全适应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双师型”教师总体比例偏低,这与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任务极不相称。为解决这一难题,“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教学团队,聘请世界一流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为落实这一任务目标,“意见”提出了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的工作措施,即在今后几年,国家将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这一规定为今后高校法学院系解决“双师型”师资的严重匮乏问题指出了明确具体的发展方向。首先可以从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开始,请法律实务工作人员在高校教师的专业课课堂上作相关的实务性内容讲座,或者指导学生的模拟法庭活动、法律辩论比赛、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然后可以聘请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实践工作者担任实践教学的兼职指导老师,与高校任课教师共同完成教学计划。随着合作的逐渐深入,可以聘请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优秀法律实践工作者承担高校教学计划中部分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与此同时,高校也可以通过合作方案分批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参与实务工作,了解实务流程,学习实务技能。经过1-2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积累,使这些教师能够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而法律实践工作者也通过参与高校的实践教学活动熟悉了教学事务。通过这样的“双管齐下”,内外结合,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法律实践教学队伍指日可待。

除此之外,高校还应大力推行“走出去、引进来”的路线充实强化师资队伍。一方面要鼓励法学骨干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高校应当切实保障教师在海外学习期间在校的各项合法权益,适当调整或减少教师的工作量,使教师能够心无旁骛地安心学习和研究;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教学团队充实本校师资队伍,为培养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创造有利条件。还要聘请世界一流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高校应当严格把关,不能聘请并不实际在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所谓“签约专家”或“签约学者”。

四、考评机制改革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动力

长期以来高校法学课程主要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以卷面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单一的评价标准导致师生对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轻视。教育理念和教学导向的改变必然对整个教学环节和教学效果评价机制的改变产生决定性影响,为适应以实践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改革,需要确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评价体系,改革现有的考评机制。

(一)高校对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应增加实践教学评价内容

目前基于各高校对于自身的定位不同,高校对教师的考评机制有的以教学为主导,有的以科研为主导,更多的是教学科研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考评机制。即使已开展实践教学,也强调实践教学在日常教学中的重要性,但少有高校将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效果纳入到考评范围中,更不用说采取其他实质性激励措施促进教师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和改进实践教学方法。这也是造成教师没有太大动力实施费时费力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改革迟迟未见明显成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激发实践教学改革的内在动力,除了在资源配置的适当倾斜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加以保障之外,高校还应当全面调整对于法律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者——教师的考评机制。这种考评机制应当客观、科学、全面地涵盖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以及实践教学工作的全部情况,除了常规教学和科研以外,教师参加挂职锻炼、参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活动、参与实践教学教材的编写等都应纳入考评范围。只有充分尊重教师为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做出的努力,肯定教师取得的实践教学成果,并使这种积极评价在教师年度工作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奖中作为加分项目,就能鼓励更多的教师积极参与法学实践教学工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提供足够的内在动力。而这样的效果在目前科研成果大于一切的教师考评机制中是根本无法达到的,不改变现有的与法学实践教学发展不相适应的教师考评机制,就无法实现教学模式的根本转变,也不能顺利推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二)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内容应当多元化

在现有的法学教学评价机制中,课程考察方式主要是以课程考试为主,即由任课教师统一命题在期末考试期间闭卷考试,或者随堂开卷考试,或提交不少于一定字数的小论文,都是以静态的书面的方式对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考察,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答题情况或小论文的质量给予学业成绩的评价。在这样的评价机制下,教师没有开展组织实践教学的动力和决心,学生通过背书就能应付考试拿高分,即使积极参与实践活动也不会对最后的考试成绩有任何影响,参与实践教学的兴趣也不大。

法学实践教学过程应当是交互的、动态的信息传递过程,只有在反复的实践操练中才能获得实践能力。为了能够顺利推进法学实践教学,激励学生更多参与实践教学活动,除了应调整高校对教师的考评机制外,还应改进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机制,教师不仅应当考察学生的课堂表现,通过传统考试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还应逐渐加重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察和评价,建立多元化的考核机制,对学生的专业学习特别是实践能力进行全方位评价。

(三)增加法律实务部门对高校和学生的评价机制

作为共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合作方,法律实务部门应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评价。法律实务部门应利用自身从事法律实务的经验,对高校法律实践课程建设情况、法律实践师资配置情况、校内模拟法庭及法律诊所的利用情况、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等方面做出客观的评价,特别是对于法律实践教学效果应定期评价,并据此提出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完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对于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系而言,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参与实习或社会实践由于缺乏持续性的跟进与监控而流于形式,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效果无法保证,故有必要建立一个由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实践效果评价体系,主要由实务部门对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水平、团队协作沟通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高校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的调整实践课程设置和改进教学方法,实务部门也适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调整实习方案和指导措施。于此形成良性互动的评价体系,切实指引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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