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谁应得什么?

2017-01-14姚大志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理论家罗尔斯竞争性

姚大志

谁应得什么?

姚大志

“应得”这个词有两种基本功能,在道德哲学中被用作道德评价,在政治哲学中被用作分配原则。当应得被用作分配原则的时候,它被看做是一种对立于其他原则的正义原则,如平等和资格。从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应得既能用作道德评价,也能用作分配原则。但是,从反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应得不能用于分配正义,尽管他们没有为其主张提供一种合理的论证。针对上述两种观点,本文提出这样一种论证:一方面,应得理论家们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应得不能成为分配的原则;另一方面,罗尔斯和其他反应得理论家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他们没有对应得理论给予决定性的反驳。

应得;分配正义;道德评价;平等;资格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应得”(desert)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特别是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当应得被用于分配正义的时候,它被看做是一种正义原则,并与其他的正义原则相对立,如平等和资格。从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只有应得的正义原则是正确的,其他原则(如平等)都是不正确的。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国内,一些学者明确表示赞同应得理论,并且试图用应得原则来抗衡甚至取代平等原则。*相关学者的观点参见: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Second Edition, Notre Dame,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4; Michael Walzer.Spheres of Justice.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83;George Sher. Desert.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7;段忠桥:《何为分配正义?——与姚大志教授商榷》,载《哲学研究》,2014(7);王立:《也论分配正义——兼评姚大志教授和段忠桥教授关于分配正义之争》,载《哲学研究》,2014(10)。

西方的很多主流政治哲学家反对应得理论。从反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应得不能用于分配正义,并且为其观点提供了论证。所有这样的论证本质上都源于罗尔斯对应得观念的批判: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产生于天赋运气或环境运气,而人们对于运气不是应得的。但是,罗尔斯以及其他反应得理论家没有对这个关键问题提供一种合理的解释:为什么应得不能用于分配正义?

本文将提出这样一种论证:一方面,应得理论家们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应得不能成为分配的原则;另一方面,迄今为止的反应得理论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们没有对应得理论给予决定性的反驳。本文的论证包括四个部分:首先,讨论应得的含义,并对其加以分类;其次,分析应得理论与反应得理论的分歧,澄清两者各自存在的问题;再次,对应得作为道德评价与作为分配原则进行区分,进而揭示应得理论和反应得理论各自的错误何在;最后,论证为什么应得只能作为道德评价,而不能成为分配原则。

一、应得的含义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道德生活中,“应得”这个词被用于不同的场合,从而具有不同的意义。比如下面一些我们有可能听到过或者自己就表达过的说法:

1.鞍山市民郭明义多次无偿献血,受到了广泛的赞扬。

2.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佛山,小悦悦车祸倒地,十多名路人视而不见默然离去,受到了公众的强烈谴责。

3.沃森和克里克发现了DNA的双螺旋结构,获得了1962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及医学奖。

4.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因贪污受贿,被判死缓。

5.某高中生在2015年的高考中成绩优异,被清华大学录取。

6.某先生在某政府部门任处长多年并且工作成绩斐然,近期被提拔为副厅长。

7.某运动员是国内某个篮球俱乐部的明星,年薪收入为700万元。

8.2015年1月30日,新疆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一块重约7.5公斤的天然金块,突然获得了一笔巨大财富。

在所有上述场合,人们通常会说,这是他们应得的。即使有人对某些事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会使用应得一词的否定形式,即“这不是他应得的”。应得本质上表达的是人们所受到的对待。在不同的场合,基于不同的行为,人们所受到的对待也是不同的。大体上,我们可以把上述8个事例归为4类。

事例1和2属于一类,在这些场合,应得被用于表达对人们品质或行为的赞扬或谴责。人们具有优良的品质或行为,他们应得赞扬。人们做了坏事,他们应得谴责。这类应得有两个特征:首先,人们应得赞扬或谴责的标准是非正式的和前制度的,即它们不是由官方发布的,也不是由制度性的规则来规定的。这些标准作为道德观念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之中。其次,这类应得是“两极性的”(polar)观念。[1](P76)按照这种观念,人们可以有好的应得(如赞扬),也可以有坏的应得(如谴责)。

事例3和4属于一类,在这些场合,应得被用于表达对人们所做事情的奖励或惩罚。奖励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如比赛(音乐、体育、厨艺、服装等)或联赛(足球、篮球、橄榄球等)的冠军、奥运会的金牌、诺贝尔奖、菲尔兹奖等。惩罚也有各种形式,比如说造成伤害的赔偿、违反交通规则的罚金、犯法的刑罚等。这类应得也有两个特征:首先,与赞扬和谴责一样,奖励和惩罚也是两极性的观念,奖励是好的应得,惩罚是坏的应得。其次,与赞扬和谴责不同,奖励和惩罚依赖于某些相关的制度,而这些制度则是由官方或权威机构制定的。

事例5和6属于一类,在这些场合,应得被用于表达对人的分等和职位评定。对人加以分等(grading)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如给学生的作业或考试打分,各种各样的职业考级和考试等。职位评定的种类更多,如公务员的录取、专业职称的评定、官员职位的升迁等。与以上两类不同,这类应得的两个特征是:首先,它们是“非两极性的”观念,只被用来把人们分成不同的等级或者评价人们对某种职位的胜任,而不涉及坏的应得;其次,这类应得依据于各种正式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是由官方或权威机构颁布的。

事例7和8属于一类,它们涉及收入和财富。当应得被用于收入和财富时,意味着它是一种分配原则。与以上各种事例相比,应得作为分配原则所牵涉的问题更为复杂,从而争议也更多。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把人们在日常生活或道德生活中所使用的应得观念归为四类:赞扬和谴责,奖励和惩罚,等级和职位,收入和财富。它们中的一些(赞扬和谴责以及奖励和惩罚)是两极性的,另外一些(等级和职位以及收入和财富)则不是。它们中的一些(如赞扬和谴责)基于非正式的标准,而另外一些(如奖励和惩罚)则基于正式的规则。

另外,所有种类的应得都有三种用法,即肯定的、否定的和虚拟的。把应得用于上面所说的8个事例,大多数人都会说他们是应得的,这是应得的肯定用法。某个运动员赢得了奥运会金牌,事后却发现他服用了禁药,或者某位科学家获得了诺贝尔奖,事后却发现他剽窃了别人的成果,这时我们会使用否定的用法,即“他不是应得的”。在某些场合,我们还会使用应得的虚拟用法。例如在NBA或CBA中,某个篮球队赢得了冠军,但对方实际上在决赛和先前的比赛中表现了更高的篮球技巧,只是因运气不好而与冠军失之交臂,这时我们会说“这个队本来应得冠军”。

二、应得理论与反应得理论

应得意味着某个人应该得到某种方式的对待,而这个人应该得到这样的对待则需要一些理由。支持某个人应得某种对待的理由就是应得的基础。应得理论家一般承认应得需要基础。用费因伯格的话说:“没有基础的应得根本就不是应得。”[2](P72)从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作为应得基础的东西应该是相关个人的事实,比如说,某个人先前的表现或者现在的能力。

证明一个人的表现或能力的最好东西是贡献或成就。因此,很多应得理论家主张,贡献或成就是应得的基础。一个人的贡献越多,他应得的报酬也就越多。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分配原则——按劳取酬和多劳多得。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普通民众几乎都持有这样的应得观念。

问题在于,虽然说贡献或成就是一个人应得某种对待的基础,但是,这个人对他的贡献或成就本身则不能说是应得的。沃森和克里克发现了DNA的双螺旋结构,因此,他们应得诺贝尔生理学及医学奖。但是,沃森和克里克却不能说,对于发现DNA的双螺旋结构,他们是应得的。没有任何科学家应得任何科学发现,因为这种科学发现也有可能来自于其他的科学家。而且更重要的地方在于,一个人能够做出什么样的贡献或达到什么样的成就,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他出生在什么家庭以及具有什么样的天赋有关,而他出生在什么家庭和具有什么样的天赋,这是一件涉及运气的事情。用罗尔斯的话说,从道德的观点看,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这是偶然的和任意的。[3](P274)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于其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不能说是应得的。

以罗尔斯为代表,反应得理论的逻辑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基于更大的贡献而获得了更多的报酬,那么他不仅需要对报酬是应得的(应得的基础),而且也需要对贡献也是应得的(应得的基础的基础)。一些哲学家把这种反应得的逻辑归纳为这样一个公式:X基于拥有Z而应得Y,当且仅当X应得拥有Z。[4]如果X指某个人,Z是指贡献,Y是指报酬,那么这个公式的意思就是,某个人基于其贡献而应得某种报酬,当且仅当他应得其贡献。从反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没有人应得其贡献,从而没有人应得“基础的基础”。如果没有人应得“基础的基础”,那么应得就没有基础。如果应得没有基础,那么它根本就不是应得。

这样的批评促使一些应得理论家意识到:一方面,贡献(或成就)不是应得的恰当基础,从而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观念应被放弃;另一方面,要想坚持应得的理念,就必须为其寻找更坚实的基础。什么样的基础是更坚实的?贡献不能成为应得的基础,在于贡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出身(环境运气)和自然才能(天赋运气),而人们不能说对于环境运气和天赋运气是应得的。但是,反应得理论在这里有一个漏洞:并非所有的贡献都依赖于运气,肯定有一些贡献依赖于个人的努力。如果有一些贡献基于个人的努力,而努力是最基本的东西,它本身没有更深的基础了,那么努力就是“应得的终极基础”。[5]据此,一些应得理论家认为,基于努力的应得观念是有道理的。

从直觉来看,基于努力的应得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反应得理论家认为,从事情的本质来看,基于努力的应得与基于贡献的应得是一样的。这意味着,反应得理论家早先用于反对基于贡献的应得的那些理由,同样也可以用来反对基于努力的应得。这里的关键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一个人做出努力的程度,这是受他的自然天赋、能力以及可供选择的范围所影响的,而天赋更高的人更有可能做出巨大的努力。[6]从反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努力与贡献同样都依赖于一个人的环境运气和天赋运气,而任何人对任何运气都不是应得的。如果一个人对任何运气(包括环境运气或天赋运气)都不是应得的,那么他对于由运气所产生的任何东西也都不是应得的。

任何人对由运气所产生的任何东西都不是应得的?显然不是。某个人去商场购物,碰见一个抢包贼逃跑,便上前将其捉住,因此而得到了赞扬。他购物时碰巧有了一个见义勇为的机会,这是运气,但他因见义勇为而得到了赞扬,这是他应得的。爱因斯坦拥有其他人难以比拟的智商,这是他的运气;他因在物理学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而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这是他应得的。在所有这些场合,这些人因其所取得的成就而得到了赞扬或者奖励,我们都会说这是他们应得的,无论这些成就是否依赖于环境运气或天赋运气。

但是,反应得理论家对应得理论的批评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在另外一些场合,我们很难说谁应得什么。例如,我们很难说某个人对于他得到的收入是应得的,无论这个人是文体明星(拥有极高的收入)还是救济金领取者(只有极低的收入)。在最终的分析中,我们会发现高收入往往源于好的运气,而低收入源于坏的运气,从而没有人应得其收入,无论其是高是低。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对应得的使用加以区分:在哪些场合可以说这是某个人应得的;在哪些场合不能说这是某个人应得的。我们说过,在上面关于应得的8个事例中,可以把它们分为四类:赞扬和谴责,奖励和惩罚,等级和职位,收入和财富。我认为,在前三类中,应得的观念是合适的,我们可以用它来评价人们所获得的回报;在最后一类中(收入和财富),应得的观念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使用它来评价人们所获得的回报。

这种区分的关键在于:在前三类中,即赞扬和谴责、奖励和惩罚、等级和职位的场合,应得是一种道德评价,以表达人们所受到的对待;在收入和财富的场合,应得是一种分配的原则,以决定人们能够得到什么。从这种区分中产生一个结论,即应得可以是一种道德评价,但是不能成为一种分配原则。

如果我们说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反应得理论家对所有的应得都持拒绝的态度,那么这是不公平的。尽管罗尔斯没有明确说应得是否可以应用于赞扬和谴责、奖励和惩罚、等级和职位,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他是在讨论分配正义的问题时表达反应得观点的,并且是把应得看做平等原则的潜在对手而批评它的。也就是说,罗尔斯明确反对的是作为一种分配原则的应得。虽然罗尔斯没有做出应得作为道德评价与作为分配原则的区分,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罗尔斯会赞同这种区分。因为在涉及赞扬和谴责、奖励和惩罚的场合,基于其道德观念,罗尔斯肯定会同意把应得用作一种道德评价。实际上,除了强决定论者之外,任何人都不会反对把应得用作一种道德评价。

如果我们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反应得理论家给予一种同情的理解,那么就会认为他们赞成应得作为道德评价与作为分配原则的区分。如果这些反应得理论家赞同这种区分,从而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应得可以是一种道德评价,但是不能成为一种分配原则,那么问题在于,他们的反应得理论没有解释,为什么应得只能用作道德评价、不能用作分配原则。

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罗尔斯的反应得论证只适用于作为分配原则的应得,不适用于作为道德评价的应得。反应得理论家都追随罗尔斯的这种思路:无论是基于贡献还是基于努力的应得观念,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它们都依赖于人的运气(环境运气或天赋运气);如果人们得到的回报依赖于运气,那么他们对此就不是应得的。但是,对于作为道德评价的应得,这种以运气为根据的反驳是无效的。比如,人们说爱因斯坦对于诺贝尔奖是应得的,或者博尔特对于奥运金牌是应得的,正是因为他们惊叹于爱因斯坦或博尔特的超级自然天赋。他们拥有超人的天赋,这确实是一种运气,但这丝毫无损于他们应得的奖励。我们既不会因其天赋运气拒绝给他们以奖励,也不会因此认为他们所获得的奖励就应该打折扣。这意味着,无论是对于应得作为道德评价是合适的,还是对于应得作为分配原则是不合适的,罗尔斯以及其他反应得理论家都没有给予正确的解释。另一方面,罗尔斯反应得理论的关键是追问“应得的基础”,但是,这种追问本身是有问题的。包括罗尔斯在内的反应得理论家都遵循这样的逻辑:如果一个人基于贡献或努力而获得某种份额的报酬,那么他不仅需要对这种报酬是应得的,而且需要对贡献或努力本身也是应得的。这就是应得的基础或者“应得的应得”问题。在这些反应得理论家看来,人们的贡献或努力都依赖于运气,从而不是应得的;如果人们对其贡献或努力不是应得的,那么他们对于基于贡献或努力的报酬也不是应得的。问题在于,对于作为道德评价的应得,任何人(也许除了强决定论者之外)都不会认为需要追问应得的基础。即使爱因斯坦并不应得其自然天赋,但是我们仍然会认为他对于诺贝尔奖是应得的。这意味着,无论是对于应得作为道德评价不需要追问“应得的应得”,还是应得作为分配原则需要追问“应得的应得”,罗尔斯以及其他反应得理论家都没有提供正确的解释。

三、作为道德评价的应得与作为分配原则的应得

应用于不同场合的应得存在含义上的差别,这是显然的。说某个人应得其赞扬或谴责,与说某个人应得其收入或财富,两者明显不同。一个人做了好事,得到了赞扬,没有人会否认他应得这种赞扬。但是,一个人得到了某种收入,特别是当其收入极高或极低时,说这个人应得其收入,很多人都会表示质疑。如果我们像上面那样把应得的应用场合分为四类,那么应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应得与应用于其他场合的应得有什么重要的区别?

一些应得理论家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竞争性,即竞争性场合与非竞争性场合的区别。所谓竞争性场合是指作为回报的东西是有限的,无法满足所有人的要求,而且,如果某个人得到的更多,那么其他人得到的就会更少。所谓非竞争性场合是指作为回报的东西是无限的,可以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并且,如果某个人得到的更多,也不会对其他人产生不利影响。[7]在我们所分类的事例中,收入和财富是竞争性的,在公司工资总额是固定的条件下,某个员工得到的越多,其他员工得到的就越少。与此不同,赞扬或谴责则是非竞争性的,在一个共同体中,某个成员得到的赞扬越多,并不会对其他成员获得赞扬产生不利的影响。

这些应得理论家认为,这种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的区别产生了应得的区别。在非竞争性的场合,由于给予人们行为以回报的东西是无限的,所以只要相关者具备了最低条件或者满足了最低标准,他们就会自动地应得其回报。与此不同,在竞争性的场合,由于给予人们行为以回报的东西是有限的,所以人们不能按照某种一般的条件或者标准而自动地应得其回报,而只能凭借具体的条件或标准而个别地应得它们。前者被称为“自动的应得”,后者被称为“个人的应得”。[8]还是用我们上面所举的例子,赞扬或谴责属于“自动的应得”,而收入和财富属于“个人的应得”。

但是,这种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的区别有一个问题:它要求自动应得的东西是无限的。这个世界上有什么东西是无限的?不仅收入和财富不是无限的,其他类别中的东西也不是无限的。奖励是有限的,越高级的奖励,数量就越少,比如奥运会的金牌每个项目只有一块。职务也是有限的,厅长只有一个,张三得到了,李四就得不到。看起来只有赞扬和谴责是无限的,它们没有限额,也不需要物质基础。但是,我们都知道,如果给予的赞扬或者批评太多了,它们就会“贬值”。也就是说,这种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的区别并不能区分开我们真正想要区分开的东西。

另外,一些应得理论家也坚持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之间的区别,但是,他们所强调的东西不是回报东西的数量差别,而是优势所产生的影响。在竞争性场合,如果某个人具有更高的自然天赋,那么这会给他带来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势,而这是不公平的。但是,在非竞争性的场合,这个人所具有的更高自然天赋则不会给他带来这种不公平的优势,因为在这些场合,应得意味着相关行为与相关回报之间的契合性。因此,当某个人做了邪恶之事时,我们说他应得谴责或惩罚;当某个人见义勇为时,我们说他应得赞扬或者奖励。[9]也就是说,区别的关键在于,在涉及收入和财富的场合,天赋运气或环境运气会使某些人具有一种不公平的优势;而在赞扬或谴责、奖励或惩罚的场合,这些运气则不会给他带来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势。应得理论家做出这种区别的主要意图是反驳罗尔斯:即使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是有道理的,那么它也只是适合于竞争性的应得模式,而不适合于非竞争性的应得模式。

一方面,应得理论家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确实只适合于竞争性的回报模式,而不适合于非竞争性的回报模式。另一方面,应得理论家的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关键的区别不是存在于竞争性的与非竞争性的应得模式之间,而是存在于不同的竞争性场合之间,即有些竞争性场合适用于应得的观念,而有些则不适合于应得的观念。让我们举例加以说明。诺贝尔奖是竞争性的,奥运会金牌也是竞争性的,对于获奖者,除非他们犯有作弊等过失,否则我们都会说他们对其奖励是应得的。但是,对于收入和财富,特别是对于那些收入极高者或极低者,即使他们对其财富的拥有完全是合法的,我们也很难说他们对此是应得的。

如果我们的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这不仅意味着以竞争性和非竞争性来区分应得的类别是不合适的,而且也意味着应得理论家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反应得理论家在这个问题上都是错误的。两者的共同错误是没有真正区分应得的不同应用,但是错误的性质却截然相反:应得理论家没有认识到应得观念不能应用于分配正义;反应得理论家没有认识到他们的反应得理论不适合作为道德评价的应得。

应得之不同应用的区分涉及对应得本质的理解。只有基于对应得之本质的正确理解,我们才能够对应得之应用做出正确的区分。我认为,应得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评价。我把应得界定为一种道德评价,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应得表达了回报(所应得的东西)与应得者的相关事实(行为或品质)的一致性。我们通常说应得是人们所受到的对待,而因为人们做出了不同的事情,所以他们会受到不同的对待。在这种意义上,一个人所应得的东西实质上是对他先前行为的回报。一个人做了好事,赞扬是对其的回报。前铁道部长刘志军贪污受贿,惩罚是对其的回报。沃森和克里克发现了DNA的双螺旋结构,诺贝尔奖是对其的回报。当我们在上述场合说他们所受到的对待是应得的时候,是在肯定这些回报与他们先前所做的事情是一致的。如果我们最终知道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者另有其人,那么就会说沃森和克里克对诺贝尔奖不是应得的。回报与先前的相关事实是一致的,应得作为道德评价既表达了这种一致性,也依赖于这种一致性。

其次,应得表达了人们对行为者之行为的道德态度。应得不仅表达了评价者对行为者之相关事实(回报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的肯定或否定,而且也表达了评价者对其行为的赞成或不赞成。当我们说某个人应得什么的时候,是在肯定或否定其行为的道德价值,也是在表明我们自己的道德立场和道德情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应得是一种道德评价。应得作为道德评价表达了我们的道德态度和我们所赞成的道德价值。

让我们归纳一下:应得是一种道德评价,它表达了回报与相关行为的一致性,也表达了人们的道德态度。如果这样,那么应得的观念显然不适用于收入和财富。一方面,如果应得表达了回报与相关行为的一致性,那么收入和财富与人的行为之间则不存在这种一致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收入是由劳动力的供需关系决定的。另一方面,如果应得表达了人们的道德态度和道德价值,那么道德态度和道德价值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完全无关,正如罗尔斯一直坚持的那样。如果我们的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还有如此多的人们(其中包括很多政治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家)将应得的观念用于收入和财富?

这里存在一个误导人的转换:当应得被用于收入和财富的时候,它就不再是一种道德评价,而成为一种分配原则。我们把应得与其他的分配原则加以对比,这一点会显现得更为清楚。当应得的观念用于收入和财富的时候,当我们说某个人对其收入是应得的时候,通常所针对的是平等观念。在这里,应得作为分配原则与平等作为分配原则是对立的,而且应得也确实是平等的有力挑战者。同样,当我们说到“应得理论家”的时候,我们通常所针对的是“平等主义者”,或者说反应得理论家(如罗尔斯)通常都是平等主义者。如果应得不是被当做一种分配原则,那么应得理论家与反应得理论家的争论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对于争论的双方都是如此。

更为重要的是,当应得观念用于收入和财富的时候,虽然它已经成为一种分配原则,但是却仍然被误认为是一种道德评价。使问题变得更复杂的地方在于:虽然应得不能作为分配原则用于收入和财富,但是它作为道德评价却可以。当应得作为道德评价用于收入和财富的时候,人们是用它来表达对现有分配制度的批评。在这种场合,应得的使用形式通常是否定的,比如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批评,“某个明星对其高收入不是应得的”。因为应得实质上是被用做分配原则,但是却被误认为是道德评价,所以被频繁地应用于收入和财富,在日常生活中和政治哲学中都是如此。因为应得被用做分配原则但是根本就不能成为分配原则,所以应得被用于讨论分配正义问题,这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

应得为什么不是也不能成为分配原则?如果应得不是分配原则,那么什么是这样的原则?

四、应得与分配正义

要探讨什么是分配原则,我们需要考虑两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现行的分配原则是什么。但是,即使我们确切地知道这种分配原则是什么,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现行的分配原则不是正义的。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肯定会有争议。对于大多数政治哲学家来说,现行的原则往往与他们所追求的正义社会是有巨大差距的。这样就把我们引向第二个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是正义的,那么它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分配原则?或者说,什么样的分配原则是正义的?

现在我们来分析现行的分配原则问题。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收入来源是各种各样的,比如说工薪、利息、股息、租金、退休金、补助以及农业、渔业和各种小手工业者的收入等。另外,在当代社会中,公务员和教师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虽然这些人的收入也受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但是在大多数国家,它们主要是由政府规定的。绝大部分收入(其中包括工资和资本收益)是由两种方式决定的:它们或者是由劳动力(或资本)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或者资本的边际效率;它们或者是由雇佣(借贷)双方的协议决定的,尽管这种协议的收入水平也可能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比如说,工人的工资通常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因此,那些很少有人愿意去做的工作(危险或艰苦)会得到更高的报酬;而公务员的工资则由雇佣双方的协议来决定,它们更有保障和更加稳定,并因此得到一些人的青睐。如果考虑到人们的财富,来源则更为复杂。一些财富可能来自遗产,一些可能来自赠予,一些可能来自彩票,一些可能来自纯粹的运气(如捡到了“狗头金”)。

如果我们深入思考这些不同来源的收入和财富,就会发现它们有两个特点。第一,没有任何一种分配原则能够解释所有这些不同的收入和财富。即使是影响范围非常广泛的市场供求关系,也只能解释一部分人的收入,不能解释所有人的收入和财富。第二,在各种形式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中存在着不正义。深入分析当代社会的分配问题,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我们都会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即不平等的程度在增大。贫富不均严重,两极分化加大,这是近20年来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的重大问题。极少数人的财富急剧增加,绝大多数人的财富增长缓慢或没有任何增加,出现了“1%对99%”的现象。

因为收入和财富的实际分配具有上述两个特点,所以我们才需要分配正义的原则。一方面,在当代社会,决定一个人得到什么收入的准则是各种各样的,如按劳分配、按需分配或按资分配,我们需要一种宏观的分配正义原则来统一各种微观的准则。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社会中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存在各种不正义的现象,所以需要一种正义的原则来矫正现存的不正义。这种按照正义原则来进行的分配实质上是再分配,是对不正义的初次分配的某种纠正。

在收入和财富的初次分配中,应得显然不是一种原则。正如前文所说的,收入或者是由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决定的,或者是由雇佣双方的协议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没有人在确定收入时会考虑应得。这意味着应得不仅不是决定收入和财富的原则,甚至也不是微观的准则。如果这样,那么应得是否能够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矫正现实社会分配的不正义?从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应得观念能够发挥这种作用。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认为应得观念发挥的正是这种作用:应得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

问题在于,应得不是也不能成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这里的关键在于应得与制度的关系:不仅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反应得理论家认为应得是前制度的而不是制度的,而且大多数应得理论家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但是,应得要成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它必须能够加以制度化。不能制度化,就不能成为一种分配原则,无论它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在这个问题上,应得理论家面临两难的困境。

如果像大多数应得理论家主张的那样,应得是前制度的[10](P70)[11](P48)[12](P139-140),那么它就不能成为一种分配原则。分配原则一定是制度的,否则它根本无法发挥其决定分配的作用。所谓“制度的”,是指某种最终体现为规则的东西能够被用来规范实践。虽然这种作为“制度的”规则也能够以习俗的方式发挥作用,但是,在现代社会它们通常是以明文的形式存在,是由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因为应得是前制度的,不能制度化为规则,所以它不能决定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不能成为决定分配如何进行的原则。应得与分配制度是相互独立的,从而应得无法发挥分配原则的作用。

如果应得要想成为一种分配原则,那么它必须是制度的。某种原则要支配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它必须能够被制度化,能够体现为具体的法律、规则或规章。比如说,如果我们主张平等是分配正义的原则,这意味着应该把这一点明确地写进各种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之中,甚至写进宪法之中,从而在分配各种社会经济利益时体现出平等。而且,如果某种法律或规章规定应该按照“平等”来分配,我们也能够知道这是什么意思,知道如何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主张应得是分配正义的原则,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办,不知道如何把应得体现在各种法律和规章之中。这是因为应得不是制度的。而且,即使某种法律或规章规定应该按照“应得”来分配,那么我们也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更不知道如何进行分配。我们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而这个疑问是任何一个应得理论家都无法回答的:谁应得什么?

虽然我们上面一般地使用“分配正义的原则”与“分配原则”的概念,但是两者的含义实际上有很大的不同。“分配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再分配的原则:现行分配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正义的,从而需要加以纠正。在这种意义上,它本质上是矫正不正义分配的原则。“分配原则”则没有这种含义,它可以指初次分配的原则,也可以指再分配的原则;它可能是正义的,也可能是不正义的。虽然“分配正义的原则”与“分配原则”的含义有非常大的差别,但是两者都必须是制度的。它们不是制度的,不能被制度化,它们就不能发挥决定如何分配的作用。应得是前制度的,而不能成为制度的,这意味着它既不是一种“分配原则”,也不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

如果应得不能像应得理论家所设想的那样成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它既不能被用来矫正现行分配的不正义,也不能作为宏观原则被用来统一各种微观的准则,那么什么东西能够成为这样的原则?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能够发挥这种作用的原则主要有两种,即平等原则和资格原则。这两种原则都是制度的,它们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或者制度化为各种法律和规章,但两者有很大的不同。资格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主要是发挥统一各种微观准则的功能,能够给予各种具体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以统一的解释。平等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主要是发挥矫正的作用,以缓和或消除现行分配中的不正义。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不同的政治哲学家主张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并且为此而争论不休。通常被当做分配正义原则的观念主要有三个,它们是平等、资格和应得。我们上面的论证表明,应得不是也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如果以上的分析和论证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现在面临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为什么应得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而平等和资格则可以?

平等和资格能够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这是因为它们本身是价值。毫无疑问,平等是一种重要的政治价值,并且自近代以来,平等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政治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可能产生质疑的是资格。在涉及政治哲学的问题上,“资格”(entitlement)一词的含义是权利。说一个人对什么东西是有资格的,这意味着他对此是有权利的。比如说,某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是有资格的,这是说他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再比如,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每一个成年公民都有资格参加选举,这是说每个公民都有参加选举的政治权利。就政治价值而言,权利实质上就是自由。或者更准确地说,当我们说到自由的时候,实际上是指各种各样的自由,其中包括个人拥有的各种权利。在当代社会,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当我们所说的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性质时,这意味着这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应该体现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应该通过宪法和各种法律来保证自由和平等的实现。用自由或平等的价值来支配分配,就形成了分配正义的资格原则或平等原则。

与平等和资格(自由)相比,应得本身不是价值,更不是政治价值。应得在本质上是一种形式的或程序性的观念,它本身不包含价值内容。比如,当我们听某个人说“我需要自由”或者“我需要平等”时,我们知道他说的是什么意思。但是,当我们听某个人说“我需要应得”时,我们根本就不知道他在说什么。而我们不知道他在说什么,这是因为我们既不知道应得在这里是指什么,也不知道他应得什么。造成两者差别的原因在于,自由和平等是价值,而应得不是。因为应得不是价值,所以它不是也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

通过上述论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应得不是价值,也不能被制度化,因此它不是也不能成为分配原则,更不用说分配正义的原则。与应得不同,平等和资格(自由)是价值,而且也能够被制度化,因此它们能够成为分配原则。但是,这只是说平等或资格能够成为分配原则,而不是说它们是正义的分配原则。哪一种分配原则是正义的,这在政治哲学家之间是有争议的,而且这里也不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合适场所。另一方面,虽然应得不是也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但应得是一种道德评价,而且它作为道德评价也能以某种方式用于分配正义问题。当应得作为道德评价用于分配正义问题时,它所发挥的功能是否定的,即对现行分配制度的批判。应得作为一种前制度的道德评价对现行分配制度永远具有一种批判的力量。

[1][2][10] Joel Feinberg. “Justice and Personal Desert”. In C. J. Friedrich, and John W. Chapman(eds.).NomosVI:Justice. New York: Atherton, 1963.

[3][6] John Rawls.ATheoryofJustice. 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4][5][7][8] Alan Zaitchik. “On Deserving to Deserve”.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1977(6).

[9] George Sher. “Effort, Ability, and Personal Desert”.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1979(8).

[11] George Sher.Desert.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7.

[12] David Miller.PrinciplesofSocial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责任编辑 李 理)

Who Deserves What?

YAO Da-zhi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 130012)

The term “deserve” has two basic functions, which is used as a moral value in moral philosophy and as a distributive principle in political philosophy.When used as a distributive principle, it is seen as a principle of justice as opposed to other principles, such as equality and entitlement.View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ists in favor of deserve, the term can be used both as a moral value and a distributive principle.Bu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orists disapproving deserve, the term can’t be used in distributive justice, even though they don’t give a reasonable justification for their claim.The paper is to put forward a justification against both the conceptions of deserve: First, the conception of the theorists for deserve is incorrect, because “deserve” can’t be a 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second, John Rawls and other theorists against deserve is not right either, because they failed to give an overwhelming refutation to the conception of deserve.

distributive justice; deserve; equality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正义的理念研究”(15BZX022);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 长春 130012)

猜你喜欢

理论家罗尔斯竞争性
对资本主义及其发展趋势辛勤探索的力作
——《资本主义及其发展趋势的比较研究——基于国际理论家的视角》评述
竞争性装备采购招标文件分析研究与对策
陈长捷:功德林中的“理论家”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浅谈新闻评论工作者的素养
把阳光加入想象
把阳光加入想象
让步
中泰双边贸易互补性与竞争性分析及政策建议
把阳光加入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