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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胚胎的价值与尊严

2017-01-13罗维萍韩跃红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价值

罗维萍+韩跃红

摘 要:人类胚胎作为人类生命的早期阶段和潜在形态,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具有发展成人类个体的潜在价值,承载着延续家庭血缘的基本身份利益,寄托着亲属的深厚情感和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价值。人类胚胎作为人的潜在生命形式可以分享人的一部分尊严。人类胚胎的尊严是人的生命尊严在时间上的适当延伸,在量上低于人的尊严且随着距离出生的近远而增减。尊重和保护人类胚胎就是尊重和保护人自己。在实践中应禁止非法买卖人类胚胎、抑制人工流产的随意性、合理利用科研和医疗中的胚胎。

关键词:人类胚胎;生命尊严;价值;堕胎;胚胎干细胞

中图分类号:B82-5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6)06-0001-07

Abstract:Human embryos, as the earliest stage of human life and potential form, are a special existence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objects, which have potential valu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dult individuals, bearing the basic identity of interests of the continuation of family kinship, entrusted with the deep feelings of relatives and unique Chinese cultural values. Human embryos, as the potential forms of human life, share part of human dignity. The dignity shared by human embryo is an appropriate extension of time, and it is believed to be less important than the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Its significance decreases or increases with the growth of an individual ever since ones birth. The respect for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embryos is to respect and protect ourselves. We should prohibit the illegal sale of human embryos, restrict inhibition of abortion at random, and use embryos rationally in scientific researches and medical treatment.

Keywords:human embryo; life dignity; value; abortion; embryonic stem cell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临床医学上的广泛应用,各种伦理与法律问题不断涌现。2014年,我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引发了学界对人类胚胎的地位、权属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2015年中秋前夕,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发布“2005年之前由中心保管的近万例冷冻胚胎若继续无人认领将面临集中处理”的声明,再次将“冷冻胚胎”话题推向热议风口。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无疑是不孕不育患者的福音,但人们在使用这些技术时如何处置人类胚胎才合乎伦理?许多医学生物研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操纵、利用人类胚胎问题,但操纵和利用是否有道德上的限度?回答这些问题必然涉及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和价值,关涉胚胎是否可以分享人的尊严。因此,从生命伦理学视角认真思考人类胚胎的价值,对其所能分享的人类尊严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不仅有助于解答上述实践难题,还可唤醒人们对生命尊严、胚胎尊严的道德意识,增强人们对孕育和处置生命行为的道德责任,对于促进人类健康和文明进步有积极意义。

一、人类胚胎的价值

胚胎是指有性生殖中雄性生殖细胞和雌性生殖细胞结合成合子之后,经过多次细胞分裂和细胞分化形成的有发育成生物成体能力的雏体。人类胚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类胚胎指受精卵到新生个体出生之前的人类生命雏体;狭义的人类胚胎特指受精后3周到8周期间的人类生命雏体。在狭义语境下,卵子在受精后的2周内称孕卵或受精卵,在受孕后的9周到38周称为胎儿,胚胎即介于孕卵和胎儿之间的人类生命雏体。本文所指的人类胚胎是广义的胚胎,即泛指从受孕到出生这一历时约280天的人类生命雏体。人类胚胎作为人类生命的早期阶段和潜在形态,作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具有发展成人类个体的潜在价值,承载着延续家庭血缘的基本身份利益,寄托着亲属的深厚情感和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价值。

(一)人类胚胎具有发展成人类个体的潜在价值

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先生认为,人的发展最初从生物学生命开始。生物学生命拥有属于自己的遗传基因构造,将人与其他物种区别开来。人类胚胎作为人类生命发育的最初阶段,属于人的生物学生命的存在形式,是人的人格生命产生的前提条件、承载体和精神宿体。人类胚胎“含有未来生命特征”并“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1],具有向成人状态持续发展的能力。受精卵、胚胎、胎儿、婴儿的成长发育,是人出生前到出生后的一个连续性的发展过程。从胚胎到自然人再到尸体,见证了生命从诞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人类胚胎作为人世代交替中的一个环节,以其独特的方式贡献于人类的繁衍。每一个胚胎与它要发展成的成人不仅具有本体同一性,而且拥有相同的个体性[2]65。自人类胚胎诞生那一刻起,就意味着一个新实体即将诞生,而每个实体都是一个原生生命形式,都是一个潜在地拥有自身权利的形成中的人[2]67。人类胚胎是一个具有人类特殊遗传物质的生命体,包含着潜在的生理活性和生命特征,只要植入妇女子宫,就具有发育成人的潜能,维系着人种繁衍和人类基因组的特性。因此,除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人类胚胎不能被无缘无故、随心所欲地抛弃或破坏。

(二)人类胚胎具有延续家庭血缘的基本身份利益

学界对人类胚胎性质和地位的界定充斥着仁智互见的激烈争论。主体说认为自受精之时胚胎就有了生命权;客体说认为人类胚胎不过是输卵管或子宫中的一团尚未成型的细胞组织而已;折中说认为人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人体组织,应给予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3]147。笔者倾向于折中说,认为人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蕴含着未来生命潜能的特殊存在。人类胚胎具有准主体和准客体的双重特征,这是因为人类胚胎与一般之物相比具有重大的区别。第一,人类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人类胚胎包含着人类的基因,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存在,只要将其植入妇女子宫就有发展成为人的可能。一般的有机物和无机物没有成为人的可能,即使是动物胚胎也只有发展成为动物的可能。第二,人类胚胎具有不可替换性和不可逆性。每一个人类胚胎都含有一套完整的人类基因组,这套独一无二的基因组决定了这个胚胎将发育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人类个体。胚胎一旦被破坏,意味着一个个体生命的发育分化中断,这个人类个体的出生和成长将永无逆转之可能,亦无法进行严格意义的复制或代替。第三,人类胚胎具有特定的人专属性。精子和卵子与其供体之间具有特定的基因联系,由精子和卵子结合产生的胚胎专属于精卵供体或胚胎的法定父母。从血缘关系看,由供体的精子和卵子繁衍出来的后代都是供体的子孙;从社会关系看,由法律认定的法人所拥有的胚胎也都是其后代。胚胎承载着特定家族的血缘传承,也承载着特定家庭的感情和对未来的希望。人类胚胎蕴含着精子和卵子供体的基因,是家庭血缘传承和血脉延续的保证。在国内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中,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就是双方家庭血脉的唯一载体,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庭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之间既有生命关联性,也有道德和法律上的关联性。

(三)人类胚胎寄托着亲属的深厚情感

在我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中的沈杰、刘曦均为独生子女,他们意外死亡后双方父母承受着巨大的“失独”之痛,白发人送黑发人更添无尽哀伤!胚胎成了4位老人的精神寄托。对他们来说,获得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就是获得一种对逝去亲人的念想,就存有对未来生活的一线希望。所以,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承载着亡者家属的哀思寄托、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这一案例发生在中国还有特定的文化背景——“儿孙绕膝、四世同堂,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是中华民族世代沿袭的家庭理想。因此,失独家庭的孙辈胚胎就承载着一种特殊的“延续香火”的文化价值,而且也寄托着人们对家庭、对宗族、对祖先的道德情感。

(四)人类胚胎还可以作为科学研究和临床服务的对象或材料

人类胚胎是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胚胎干细胞研究、治疗性克隆、再生医学等生物医学技术实践必不可少的材料。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为不孕不育症患者带来福音,胚胎干细胞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胚胎干细胞研究不仅有助于揭示人和动物的发育机制及影响因素,还为许多药理、药效、毒理以及药物代谢研究提供了细胞水平的研究手段,而且,干细胞治疗有望成为许多丧失细胞功能疾病的新的治疗手段,如用胚胎干细胞培育出神经细胞以治疗神经退行性疾病(如帕金森病、亨廷顿舞蹈症、阿尔茨海默病等),用胰岛细胞治疗糖尿病,用胚胎干细胞诱导分化出心肌细胞以修复坏死的心肌等。当人类胚胎被合理应用于这些科学研究和临床治疗时,将对疾病防治、提高人类生命质量、增进人类福祉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二、人类胚胎可以且应当分享人的尊严

(一)人类胚胎的特殊价值使其享有一定的人类尊严

尊重人类个体生命的尊严,应当且可能将生命尊严向生死两极之外作适当延伸,由此赋予人类胚胎及人类遗体一定量的尊严,形成尊重和保护人类胚胎及遗体的伦理与法理规范。其中,人类胚胎作为人类生命的早期阶段和潜在形态,是一种高于物的特殊存在,它含有人的生命物质,具备人类某些生命特征,具有发展成人类个体的潜在价值,承载着延续家庭血缘的基本身份利益,还寄托着亲属的深厚情感和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价值。所以,我们不能像对待物一样随便处置人类胚胎,而是应当赋予它一定的道德地位和高于物、低于人的法律地位。人类胚胎的尊严只是对人的尊严的分享,其在量上低于人的尊严,且随着远离出生而递减。也就是说,人类胚胎所分享的人之尊严呈现量的变化,在顺时性向度上呈递增变化;在逆时性向度上呈递减变化,胚胎越是接近于出生其尊严量越大,当其一朝分娩、存活于世便享有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何人类个体享有平等尊严,而人类胚胎却享有差等尊严?对此问题的回答,人们通常会联系到胚胎的存活能力、感知能力、与人类个体的相似性等因素。

正因为人类胚胎的尊严只是人的生命尊严的适当延伸,是一种不完整的生命尊严,所以这种尊严不能与人的生命尊严相提并论。一般而言,当胚胎存活与人的生命存续发生冲突时,前者应让位于后者,如当孕育胚胎直接威胁母亲生命时,一般应终止妊娠以挽救母亲生命。当怀孕的事实严重违背母亲的自主意志(如孕妇是在被强奸之后怀孕的);胎儿的出世肯定会给母亲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与精神痛苦;或者计划外的怀孕,使母亲一下子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她的健康、幸福、自我发展将受到巨大限制,在这些情况下,孕妇所遭遇到的困苦之严峻,足以使胎儿的生存权利丧失存在的理由。若胎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残障或疾病,母亲也有权做出是否堕胎的决定,因为她有权拒绝自己不愿意承受的负担。即便是一个完全健康的胎儿,假如他的出生威胁到母亲的生命或严重违背了母亲的意志,那他的生命就失去了得到保护的理由[4]。这些实践抉择或道德主张都反映出人类胚胎虽然可以分享人的生命尊严,但其尊严低于人的尊严,并非完整的、与法律权利对应的尊严。

正因为人类胚胎的尊严在量上低于人的生命尊严,所以,为了挽救人的生命可以应用早期胚胎从事胚胎干细胞、治疗性克隆、再生医学等科学研究。在这些研究中,制造并损坏一些人类早期胚胎可以获得伦理辩护,最为关键的认识基础就是胚胎的尊严低于自然人的尊严。从道义论角度看,人的尊严是最高尊严,挽救人的生命具有最高的道德意义,对人类胚胎的保护应当服从于更高的道德目的——解除人类遭受病魔摧残的痛苦,挽救无数人的宝贵生命,这体现了对人类生命的一种更高的尊重。反之,如果完全禁止利用人类胚胎从事医疗研究,将有违人的尊严这一道义原则。从效用论角度看,胚胎干细胞、治疗性克隆、再生医学等研究具有巨大的医疗价值,符合人类良好生存发展的需要,为之牺牲一些早期胚胎符合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原则。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不禁止这些研究,只是要求研究者遵循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使对人类胚胎的利用保持在合理范围。

(二)实践需要赋予人类胚胎一定的尊严

在我国,人工流产的低龄化、反复化、高危化趋势日趋明显。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医疗机构服务广告的宣传,人工流产的比例不断攀升。亚太避孕理事会第三届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工流产率高达29‰,平均每年人工流产1300万人次(不含药流和在黑诊所做的流产)[5]。前往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女性,62.8%是未婚者,75.2%是未生产过的女性,49.5%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16岁以下计划外怀孕的比例高达17%,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5%,位居全球首位[6]。铺天盖地的广告大肆宣传“无痛人流”,淡化人工流产的风险。“开始了吗?已经结束了!”“不小心有了就去某某医院”“三分钟解决意外怀孕”等广告以时间短、安全、便宜、无痛等噱头,让很多少女在懵懂无知的情况下“勇敢”地走上了手术台。“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可及性政策发展研究”结果显示,在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中,21.3%的人有过怀孕经历,4.9%的有过多次怀孕经历,而其中高达90.9%的非意愿妊娠诉诸流产[7]。人工流产貌似可以免除生育责任,使人们很容易地把性、怀孕与婚姻和养育子女分开,但这些“好处”所遮蔽的是女性因怀孕、流产所遭受的健康伤害以及无数人类胚胎所遭受到的被制造又被毁灭的命运,除了这些显性危害,人工流产的扩大化还会进一步刺激性与婚姻、生育的分离,助长不负责任的性行为,使人们在追求性自由的道路上更加随意地孕育和抛弃生命。

人工流产不是简单地实施一个门诊小手术,而是把一个人类生命扼杀在萌芽时期,是对人流胚胎所分享的人的生命尊严的否定。除非有一个更高的道德目的,否则我们不应该去制造而又毁灭人类胚胎。美国学者德沃金认为,胚胎虽然不是一个宪法人,但它是一个具有相当大的道德和情感重要性的实体[8]73。妊娠后期胎儿的神经系统已发育得足以感知痛苦和折磨,其外形已发育得甚至很难与婴儿相区别了,这种情形下的任意堕胎可能导致公民普遍地对杀戮和折磨变得麻木不仁[8]99。“毫无节制的堕胎会影响人们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本能性尊重以及对人类自身毁灭和痛苦的本能恐惧,而这些正是维护一个公正而高尚的文明社会所应有的价值。在一个政治社会里,如果堕胎已经变成了不足为奇的、与伦理不相关的事,就像做一个阑尾切除手术一样,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一个更为冷酷无情、麻木不仁的社会,还可能是一个更危险的社会……用人工手段除去一个足月的胎儿所导致的对本质性价值的攻击,几乎与谋杀一个满一周的儿童的暴行具有同样的毁灭性。”[8]73杀害一个无辜的生命在道德上是完全错误的,随意地孕育而又抛弃一个无辜的生命也是不应该的,有违人们对社会、对自身、对他人的道德责任。人工流产的泛化直接伤害了人类胚胎的尊严,也间接亵渎了人的生命尊严,还严重地影响着女性的身心健康和生殖健康。然而,尽管有学者呼吁抑制我国人工流产的随意性,但这一社会问题没有好转,反而愈演愈烈,说明人们普遍欠缺尊重人类胚胎的道德意识,没有在思想感情上内生出对于人类胚胎的道德责任和道德情感。因此,在我国有必要赋予人类胚胎一定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承认人类胚胎分享了一定量的人之尊严。若不赋予人类胚胎一定尊严,人们就会将其当作一般的物、一般的组织去对待,随意创造又随意毁灭和抛弃胚胎,这不仅有损胚胎孕育者的身心健康,也有损人类尊严,是对人类生命至高无上价值的亵渎。

除了“人流”泛化、随意化,医院大量辅助生殖后剩余胚胎无人过问,流产出来的胚胎被当作垃圾随意倾倒,甚至发生过为养生而食用人胚的惊悚事件。这些行为无不源于尊重和保护胚胎道德意识的严重缺失。虽说我国传统文化中缺少尊重胚胎的道德元素,但在一个快速走向现代化的大国中发生这些事情,不能不说有损中国公民的道德形象,国际社会也会置疑中国人的生命尊严观念。况且,这些不尊重甚至严重伤害胚胎的行为并不有利于我们,它们正在伤害着我们的身心健康,正在抵消着生命崇高的教育作用,正在暗示着残忍和杀戮的常态化。所以,纵观国人对于人类胚胎的态度,很有必要从实践出发,培育人们对于人类胚胎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人类胚胎有分享人的尊严,倡导人们在追逐自由的同时不可忘却对于孕育生命的那份道德责任。

三、尊重和保护人类胚胎的尊严

胚胎的尊严是人的生命尊严在时间上的适当延伸。我们倡导尊重和保护人类胚胎,实质上就是倡导尊重和保护人自己,因为对待胚胎的心理折射着人们对待生命的态度。一个完全否定胚胎尊严的社会不可能会有很高的生命尊严观念,只可能到处潜藏着伤害生命的危险。在实践中尊重和保护人类胚胎体现在很多方面,针对我国现实,主要涉及禁止非法买卖人类胚胎、抑制人工流产的随意性、科研和医疗中合理利用胚胎三个方面。

(一)禁止非法买卖人类胚胎

人类胚胎作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蕴含着人类遗传物质、生命特征以及生命潜能的特殊存在,与人体任何一个有功能的部件一样,都不能被当作财产或商品对待,不能出售、出租、抵押、馈赠、毁坏。我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禁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人员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我国台湾《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0条更是明确规定,精子、卵子提供给医疗机构作为治疗不孕之用应采取无偿赠与方式,不可支付对价,即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只能是捐献,并且是无偿捐献[3]150。非法买卖人类胚胎是把胚胎降格为商品,完全否定了胚胎所承载的人的生命尊严,而且容易导致胚胎质量恶化、血亲婚配、基因单一等问题。人类胚胎是两个家庭血脉的延续,买卖人类胚胎可能造成血亲通婚,将同一供体留下的多个胚胎分别进行买卖,使生物学后代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和家庭,会引起血缘关系的混乱,而近亲婚配又会导致某些遗传病的显性表现,后果十分严重,必须坚决禁止。

我国法律早有禁止买卖人体组织器官、胚胎、配子、遗体以及禁止代孕的规定,但至今地下非法交易仍然屡禁不止,在某些方面还比较猖獗。历史教训和社会现实都表明,我国民众有关这一方面的守法教育还需加强,而守法教育的基础便是发自内心地认同生命尊严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尤其是认同人类胚胎分享着人之尊严的观念。这些观念不可能靠强行灌输而植根于我们的精神世界,而是有赖于持续的公民教育和政策法律引导。

(二)抑制人工流产的随意性

要有效地抑制随意孕育生命、抛弃生命的行为,必须完善人工流产的规制,在道德引导和法律控制的双重作用下,普及人在其出生之前仍然分享一部分人类尊严的思想意识,树立敬畏生命、善待生命的伦理观念。

1.完善人工流产规制,对某些“人流”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目前,我国关于人工流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惩罚,散见于相关的政策、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关于人工流产的禁止性规定只有200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零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能系统地对人工流产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建议梳理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尊重胚胎生命尊严三个维度协调人工流产和引产的规定,对明显有违道德的人工流产和引产进行必要的限制:一是禁止在胎儿性别鉴定基础上为选择性别而实施的人工流产和引产。以选择性别为目的的人工流产和引产不仅有害于妇女健康,有损人类胚胎尊严,也有害于社会人口的性别平衡,应当被严格禁止,而且应当严格地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二是适当限制妊娠中期引产。在妊娠12到24周期间用人工的办法中止妊娠叫做妊娠中期引产。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胎盘已经形成,胎儿较大,骨骼逐渐变硬,胎儿娩出时需要扩张子宫颈;另外,由于子宫增大,子宫壁充血变软,手术时容易损伤子宫壁,因此中期引产要比妊娠早期人工流产难度大,并发症多[9]。与妊娠早期人工流产相比,引产病人要承受更大的健康伤害、身心痛苦和生命危险。鉴于此,建议对妊娠中期引产给予适当限制,既同情和理解妇女的需求,也应发挥必要的警示作用,提示妇女维护自身的健康和利益。三是禁止实施大月份引产。所谓大月份引产是指怀孕24-28周,胎儿已经形成后用人工的方法终止妊娠的措施。由于必须充分扩张宫颈口,同时胎盘和胎儿骨骼已形成,因此大月份引产对妇女的创伤很大,容易发生并发症,如产后出血、产道损伤、羊水栓塞、继发感染等,更有甚者导致子宫穿孔、肠穿孔、引产药物过敏性休克等则可能危及孕妇生命。2012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半年工作会议上,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王侠表示,我国仍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但同时也要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10]。从生命伦理维度观之,非医学目的大月份引产是不道德的,一方面有损孕妇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当胎儿有了母体外存活能力及大脑发育完善到足以感知疼痛之后,其生存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而大月份引产直接否定了这一认识,完全无视大月份胎儿的生命尊严。国家法律应当明令禁止非医学目的的大月份引产,并对大月份引产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法可依,相关部门查处责任人时更加有法可据。2014年9月2日,国家卫计委发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BF];([BFQ]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1]这里的(一)至(三)种情形是否概括了医学目的(或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又如何处理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大月份引产?这些问题是实践中难以规避的,我们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在调研基础上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以对大月份引产,特别是对出于选择性别的大月份引产、由计划生育部门或人员强制孕妇实施的大月份引产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

2.提高社会成员对于人类胚胎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享誉全球的思想家施韦泽在其《敬畏生命》一书中提出:“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的发展。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损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12]在他看来,生命本身就是善的,是否促进生命的发育成长是善恶标准,也就是道德标准。施韦泽的理论在生态伦理学界影响颇大,已经为地球生物圈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这一理论在某些场合可能失于偏颇,但它启示我们,尊重生命要从敬畏生命出发,善待生命需要培育对待生命的敬畏之情。从善出发才能保持对生命的由衷之爱,推己及人才能既珍惜自己的生命也维护他人的生命,将爱人之心扩展开来才可能尊重所有生命乃至人类胚胎和遗体。将生命教育的这些基础性理念与个人行为相挂钩,每个人就有了一份制造和处置生命的道德责任,就应当严肃认真地对待性行为、怀孕、婚姻以及生育,就应当在从事这些行为之前三思而后行;应当意识到,以牺牲胚胎生命和伤害妇女健康为代价而换取的快乐和自由是不道德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三)科研和医疗中合理利用胚胎

1.允许为治病救人和发展科学而合理合规利用人类胚胎。人类胚胎的利用和处理应遵守行善和救人、尊重和自主、无害和有利、知情和同意、谨慎和保密等伦理原则,既要尽量满足人类的医疗需要,又要尽量规避对人类胚胎的伤害。本着这一精神,为治疗不孕不育症而实施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医学治疗为目的的胚胎研究、干细胞研究、治疗性克隆研究、再生医学研究等可以利用人类胚胎,但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伦理原则,管理部门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有效抑制非法买卖人类胚胎、随意堕胎、非法将人类配子和胚胎用于科学研究等行为。

2.严格控制非医学目的的胚胎研究。有的胚胎研究并不直接指向医疗目的,而是属于基础科学或基础医学的研究范畴,考虑到这些研究有助于知识增长,具有潜在的医疗卫生价值,一概禁止没有充足的道德理由。但应对这些非医学目的的胚胎研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如可以将其来源限制在流产胚胎和辅助生殖后的剩余胚胎,且必须征得胚胎所有者或监管者的捐献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为了商业目的而大规模地故意制造和捐献早期人类胚胎[3]148。

3.帮助失独家庭重新获得后代是一种对人类胚胎的善意利用。在国内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继承其独子独女死亡后遗留体外胚胎的权属,实质上是争取繁衍后代、传承血缘的唯一机会,这既是人之伦常,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情理。二审判决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4枚胚胎由双方的父母共同监管和处分,为他们保留了繁衍后代、传承血缘的机会,体现了尊重生命、保护后代、保护中华民族繁衍和传承的精神。这份标志着人伦与情理胜诉的判决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类胚胎血缘传承基本身份的人文关怀。200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没有先例”为由,断然拒绝死刑犯刚刚结婚不久的妻子提出的获得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繁衍后代、培育爱情果实的人伦要求多少有些令人遗憾[13]。随着历史发展和观念变迁,公权力在无害于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满足公民提出的能够获得伦理辩护的人伦诉求。

四、结论

人类胚胎的尊严是人的生命尊严在时间上的适当延伸,人类胚胎作为人的潜在生命形式可以分享人的一部分尊严,尊重胚胎的心理折射着人类生命的尊严与神圣。一方面,我们不能像对待物一样随便处置人类胚胎,也不能将其当作商品以谋取利益。所以,每一个公民都有谨慎孕育生命、关爱人类胚胎的道德责任,每一个医务人员和科研人员都有爱惜人类胚胎的法律义务,医疗机构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伦理审查的职责,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也应各行其责,遏制我国当下“人流”泛化、胚胎买卖等不良倾向。另一方面,我们并不主张过高评估胚胎的道德地位,把胚胎的尊严与人的尊严相提并论是不恰当的。当胚胎尊严与人的生命尊严相互冲突、不可兼得时牺牲前者是合乎伦理的,所以我们赞同为挽救孕妇生命而堕胎的抉择,也能够接受为维护妇女权益而实施的妊娠早期人工流产,不认为治疗性克隆等研究是侵犯人的尊严,也完全赞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主张在今后的政策优化和实践中为人类胚胎提供更为有力的保护,并希望通过政策、法律和教育唤醒人们对于人类胚胎的道德意识,认识到胚胎所承载着的生命尊严,使敬畏生命、爱惜胚胎成为一种道德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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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阿尔贝特·施韦泽.敬畏生命——五十年来的基本论述[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92.

[13] 杨立新.闲话民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7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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