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PCRA法案对我国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启示
2017-01-13李晓亮吴嗣骏葛察忠
中国环境管理 2016年6期
李晓亮,吴嗣骏,葛察忠
(1.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0029;2.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
美国EPCRA法案对我国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启示
李晓亮1,2,吴嗣骏2,葛察忠2
(1.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0029;2.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
本文围绕美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法案——EPCRA法案和在该法案要求下建立的、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核心制度——有毒污染物释放清单制度(TRI),分析总结了发达国家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理念、制度体系、工作机制、技术支持、信息平台等方面的经验,并将其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专项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进行了对比分析,识别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基础研究、制度设计、制度执行等方面的不足,且结合我国下一阶段推动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工作需求、推动排污许可改革等工作任务,就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建议。
EPCRA法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展;问题;完善建议
引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事关整个环保工作全局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强制或引导企业公开表征自身环境绩效、环境守法等方面的关键性指标,以便于获取、易于理解、利于比较的渠道和形式,向公众直观展示关于企业与产品的污染治理的过程性、污染排放的结果性、环境质量的后果性信息,能够有效增强环保监管和公众监督的范围、力度和针对性,通过显著提升污染者承受的社会压力督促其更自觉地履行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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