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污染物来源的洞庭湖水环境生态补偿主客体研究
2017-01-13吕志贤石广明彭小丽
中国环境管理 2016年6期
吕志贤,石广明,彭小丽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长沙 410004)
基于污染物来源的洞庭湖水环境生态补偿主客体研究
吕志贤,石广明*,彭小丽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长沙 410004)
生态补偿主客体研究是制定及实施生态补偿政策的核心要素之一。本研究从系统分析的角度出发,基于2014年洞庭湖主要入湖河流水质、水量情况,核算了主要入湖河流总氮、总磷通量,并结合2014年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详细分析了洞庭湖总氮、总磷的来源,以此为依据界定了洞庭湖水环境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结果显示,洞庭湖水体中总氮、总磷的贡献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之外地区,通过四水、三口排入洞庭湖为主。基于此,本研究建议洞庭湖水环境生态补偿的主体省级层面应为湖南省和湖北省,而省外层面则为国家作为补偿主体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进行补偿。
洞庭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主客体;污染物排放通量
引言
进入“十三五”以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且在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1],明确提出了要从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开展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环境功能或生态环境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或贡献的区域、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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