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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新型监管体系的思考

2017-01-13毕雄

种子科技 2017年4期
关键词:体系生产

毕雄

(弥渡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大理 675600)

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新型监管体系的思考

毕雄

(弥渡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大理 675600)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种业领域,政府部分职能的合理放开,意味着要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种业创新。新《种子法》体现了在种业领域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平衡,将简政放权与严格规范进行了有机统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农业发展的改革机遇期,《种子法》修订对于助推我国现代种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农林产业竞争力以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农作物种子;新型监管体系

当前,新《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作出了修改与完善。在201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暨农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案录发布会中,提出了大力推动农资领域诚信建设、加强监管以及创新手段等要求,笔者将结合相关要求探讨对当前农作物种子监管问题的看法。

1 当前农作物种子监管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种质资源保护不力,有效利用不足,流失比较严重;二是育种创新体制机制还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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