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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生命尊严应融入健康政策

2017-01-13

中国卫生 2017年3期
关键词:服务

只有人之生命尊严得到了敬畏和尊重,人类的生存发展才能开出希望之花,这是医疗卫生事业前进的必由之路。

人的尊严包括哪些内容?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除了人格尊严,人的尊严还体现在平等和自由,免受屈辱和虐待,不被歧视、知情同意权等方面。在健康和医疗卫生领域,人之生命尊严的维系体现在4个方面:

第一,人人应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生而平等,不论性别、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这是人享有体面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人获得尊严感的具体体现,也是维系生命存在的最低道德要求。满足每一个人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应因为经济水平的差异而有显著的差别。其最直接的体现,是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可承受的前提下,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为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兜底”。

第二,前沿生物医学研发及临床应用不应削弱人之生命尊严。商业化代孕、大月份引产、胚胎干细胞研究、克隆人、设计基因婴儿等颇有争议的伦理议题,已经涉及“尊严问题”。对于濒死的患者来说,现代医疗技术理论上已经可以实现无限期的通过呼吸机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但人的自身尊严也可能受到损害。医疗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有可能挑战“人之为人”的最基本道德底线,对“什么是人”的观念产生动摇,为此要实现技术发展和伦理规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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