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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是否会引出第四部门?

2017-01-12

中国慈善家 2016年11期
关键词:民办非富平非营利

社会企业具备解决社会问题和实现盈利双重目标,已成为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可持续模式,在英国、美国等国家获得了蓬勃发展。过去的七八年间,社会企业的概念、模式、价值等被介绍到中国,并获得第三部门的普遍接受。面对丛生的社会问题,第三部门越来越深地认识到,非营利机构受资金规模等限制,难以在更大范围和更大规模上解决社会问题,而社会企业在融合商业(营利)和慈善(非营利)后更具优势。不过,相较于英国、美国乃至香港地区,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其探索和创新急需获得更多的支持。

从现代国家的结构和治理来看,目前主要分为三大部门,即政府(第一部门)、企业(第二部门)和非营利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那么,社会企业属于哪一个部门?它是第二部门还是第三部门?显然它既不完全属于第二部门也不完全属于第三部门。在此逻辑之下,是否会因此出现第四部门?值得研究。

在中国,从注册和形态来说,社会企业仍被归类为第二部门;从从属领域来说,更多被归类到第三部门。其实,在社会企业概念进入中国之前,中国已出现社会企业。其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包括:茅于轼发起创办的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和山西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中国扶贫基金会创办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郑卫宁创办的深圳残友集团公司等。这几家最初的定位就是公司,但目的却是为了解决贫穷、就业问题,而不是以盈利为唯一目标。当用社会企业的概念和标准来界定这几家企业时,就可以看到它们是比较标准的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在中国首先获得了第三部门即公益慈善行业的认可和接受。具体来看,目前社会企业有两种发展趋势:一种是从公益组织转型而来,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型为社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既可以募款也可以收费,转型为社会企业看似顺理成章;另一种是基金会投资办社会企业,基金会拥有一定的资金,可以在其解决社会问题时以投资的方式创办社会企业,从而发挥“基金会+社会企业”的社会问题解决模式。

“非二部门、非三部门”的社会企业,若在全球和中国都获得壮大,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另外一种独立的模式和力量,势必改写现有的三大部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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