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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

2017-01-12汪志坚

关键词:罗尔斯禀赋契约

汪志坚



论罗尔斯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

汪志坚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罗尔斯在不同地方给出过引进无知之幕的三种理由;一是为了实现契约内容的一致性;二是为了避免道德不应得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三是为了实现康德的自律。这三种理由都有各自的不足。罗尔斯的相关论述暗示了引进无知之幕的第四种理由:从原初状态中要选出的是完全正义的原则,但人们的身份信息都受到现有的有缺陷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只有引进无知之幕遮蔽这些信息,才能得到理想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无知之幕;应得;自律;理想理论

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初版序言中说他要做的工作是“概括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并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1](xviii)。罗尔斯对传统社会契约论的最重要改进之一是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来代替传统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作为社会契约的选择情境。原初状态与自然状态的最大不同是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引进。无知之幕遮蔽掉了契约订立者关于自己的三类信息。第一类是自己在社会中的处境、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第二类是自己的自然资质和能力、理智和力量水平;第三类是自己的特殊的善观念,也就是自己的理性的生活计划的细节。

无知之幕决定了原初状态的主要特征,因而,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的说服力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罗尔斯整个契约论证的效力。本文拟概括出罗尔斯引进无知之幕的三种理由,并分别揭示它们各自的缺陷。同时,通过整合罗尔斯的既有理论资源,重构出一种更有说服力的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

一、无知之幕是取得一致性契约的条件

原初状态中契约订立者的任务是要选出唯一的正义原则来决定主要社会制度如何分配各种社会基本善(social primary goods)。社会基本善是实现不同生活计划的通约手段,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等,抱有不同善观念的人都想得到更多的社会基本善。[1](79)不同的正义原则对应于社会基本善的不同分配方式,这就会使不同契约订立者提出不同的正义原则,并在正义原则的选择问题上争论不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比如,人的天赋才能差异悬殊,有着卓越天赋才能的人会提出类似诺奇克的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的正义原则。资格理论要求保持由自由市场上的自愿交换产生的财产分配状况,反对一切财产再分配。①这些有着卓越天赋才能的人能够生产出在市场上受欢迎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得高额收入。他们有理由支持资格理论作为社会的正义原则。而那些天赋平平,没有能力在自由市场上挣得体面收入的人就会提出与福利制度相对应的正义原则。这两类人难以在社会的正义原则的选择问题上达成一致。再比如人们对文艺有着不同的态度。文艺酷爱者会提出完善主义(perfectionism)作为正义原则,因为完善主义会资助博物馆、剧院等文化艺术事业的开展,并对歌剧等比较昂贵的文化消费提供补贴。而对文艺没有特别爱好的人则会反对完善主义,他们更愿意政府把税收花在修建公路、机场等能给生活带来更多便捷的地方。这两类人也难以在正义原则的选择问题上达成一致。

原初状态的任务是要得出唯一的正义原则,但由于契约订立者在自然禀赋、社会地位和善观念等诸多方面的不同,他们会分别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不同的正义原则,无法在社会契约的内容上达成共识。罗尔斯认为,引进无知之幕能够避免契约订立者在这一问题上争论不休,从而完成原初状态的任务,得到唯一的正义原则。无知之幕使得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特殊利益是什么,从而也就使他们无法提出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正义原则。例如无知之幕遮蔽掉了关于契约订立者天赋才能的信息,这就使他们无法提出更能适应自己天赋才能的正义原则。没有人会因为自己天赋才能高、能在自由市场上得到更多收入而提出资格理论作为社会的正义原则,因为在无知之幕之下,契约订立者无法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卓越的天赋才能。也没有人会因为完善主义资助文艺事业而选择完善主义,因为在无知之幕之下,契约订立者不知道自己是否对文艺有特殊爱好。无知之幕遮蔽掉了自然禀赋、家庭出身及善观念等造成人们差异的因素,也就使得契约订立者在正义原则的选择问题上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基础。《正义论》的好几个地方都表明,罗尔斯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之一就是为了要避免契约订立者在契约内容上的分歧。试举几个例子:

我们必须用某种方法消除各种特定偶然事件的影响,这些偶然事件使人们陷入冲突……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假定各方是处在无知之幕的背后;[1](118)

限制条件必须能够使相同的原则总是被选择。无知之幕是满足这一要求的一个关键条件;[1](120)

无知之幕使对一种特定正义原则的一致选择成为可能;[1](121)

对最初处境的更好描述也就是能达到最大一致意见的描述。部分地是由于这种原因,我们接受一种共同观点的约束,因为,当我们的观点受到我们的不同环境的偶然事件影响时,我们就不可能合理地指望我们的观点能达成一致。[1](453)

无知之幕对造成人们差异的信息的遮蔽的确能够使得契约订立者循着同样的思路推理,从而选出同样的正义原则。无知之幕由此成为取得一致性契约的先决条件。然而,这种达成一致性契约的方法并不是没有代价的。一致性契约是在无知之幕这一假设条件下取得的,而所得到的正义原则却要被应用于现实的公民身上。达成一致性契约的订立者是那些被无知之幕遮蔽了身份信息的人。然而,现实的公民不同于契约订立者,他们知道关于自己身份的各种信息。具有不同自然禀赋、社会地位和善观念的现实的公民不会认同在一种假设条件下所取得的契约内容,不会认同契约订立者在无知之幕之下所选出的正义原则。因此,无知之幕的引进所实现的契约内容的一致性是一种在假设条件下取得的一致性,不具有现实意义。②

二、无知之幕遮蔽了道德不应得因素

人们的生活前景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己选择的结果,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受一些偶然事件(contingencies)的影响。比如人们的天赋才能、家庭出身及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等都是作为无法改变的事实降临到人们头上的。然而,这些偶然事件却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前景,人们的努力只能在由这些偶然事件所形成的条件之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自己的处境。拿自然禀赋来说,中国人常说勤能补拙,但一个天资平平的人虽能通过勤奋用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自己天赋的不足,却难以使自己像一个天赋很高而又勤劳刻苦的人一样成功。

上文已经说过,天赋好的人会提出资格理论作为社会的正义原则,因为资格理论对天赋好的人更为有利。家庭出身好的人也会选择某种能够保持其有利社会地位的社会正义原则。如此一来,这些偶然事件不但会影响人们的生活前景,而且会影响契约订立者对正义原则的选择。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的引进能够消除这些偶然事件对社会契约内容的影响。在无知之幕之下,契约订立者不知道自己的自然禀赋和家庭出身等偶然事件对自己的影响,因而也就无法将这些偶然事件的影响转移到契约内容中去,从而隔绝这些偶然事件对社会契约内容的影响。他说:

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因自然运气或社会环境而得益或受损……这样我们自然就达到了无知之幕;[1](16−17)

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消除各种特定偶然事件的影响……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假定各方是处在无知之幕的背后。[1](118)

为什么在订立社会契约时,这些偶然事件应当被无知之幕遮蔽呢?在罗尔斯看来,这是因为这些偶然事件是人们在道德上不应得的,也即是说,不是人们通过某种努力得来的。因而,由这些偶然事件所带来的利益也是人们不应得的,原初状态应当消除这些偶然事件对契约订立者选择正义原则的影响。国内学者葛四友区分了“反应得(anti-desert)”的两种含义:不应得(un-deserve)和非应得(non-deserve)。“不应得”指我们不应得到我们的天赋或资质,不应得到这些天赋给我们带来的利益,而“非应得”指我们的天赋或资质既不是我们应得的,也不是我们不应得的,它是与应得无关的。葛四友认为无知之幕所预设的不是“不应得”理论,而是“非应得”理论。[2]葛四友的解读是建立在罗尔斯某些论述的歧义之上的,比如当罗尔斯说“……those better endowed, or more fortune in their social position, neither of which we can be said to deserve……”[1](13),在这里罗尔斯的意思既可以理解为“人们的天赋和社会地位是人们不应得的”,也可以理解为“人们的天赋和社会地位是与应得无关的”。然而,罗尔斯的有些论述则没有此种歧义。比如他说“We do not deserve our plac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native endowments, any more than we deserve our initial starting place in society”[1](89),在这里罗尔斯明确表明他所主张的是一种“不应得”理论。

罗尔斯认为人们不应得自然禀赋和家庭出身所带来的利益,因为这些自然禀赋和家庭出身是人们不应得的。罗尔斯在这里预设了这样一种应得理论:如果某人应得某物,他就必须应得产生某物的原因。这种应得理论是无限倒退的,因为按照这种应得理论,如果某人应得产生某物的原因,他就必须应得产生某物原因的原因。于是,在这样一种应得理论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人们应得的,因为某物的原因总是可以追溯到我们出身以前的某种因素,而这种因素不可能是我们应得的。罗尔斯所预设的无穷后退的应得理论实际上取消了任何应得。

针对罗尔斯应得理论的这种自我消解性,诺奇克指出:“以下说法不正确:只有一个人在挣得Y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东西(其中包括天赋)也是他挣得的(或应得的),他才挣得Y。……他只是使用他碰巧拥有(不是不正当的)的东西。支撑着应得的基础本身无须从头至尾都是应得的。”[3](225)诺奇克在这里认为应得的基础本身无须也是人们应得的,应得的基础可以是人们合法拥有的某种东西,比如人们的天赋。诺奇克进一步指出,罗尔斯的应得理论甚至会削弱每个人存在的正当性。[3](226)每个人的孕育有赖于某个精子成功地使某个卵子受精,而某个精子的成功必然伴随着数千万甚至上亿其他精子的失败。然而,这个成功的精子并不比其他失败的精子更是应得的。如此一来,每个人(作为一个精子与一个卵子偶然结合的产物)的存在就不是应得的。显然,这一结论是令人担忧的,因为如果人们不应得他们的存在,那么无论怎样对待他们就都是可以的了,杀人害命也只是使被杀者失去他们本不应得的东西。

诺奇克的观点得到费因伯格(J. Feinberg)应得理论的支持。费因伯格认为:“一般而言,构成某主体之应得基础的事实必须是关于这个主体的事实。例如,如果一个学生在某一课程中得到高分,他的这种应得肯定是由于他的相关事实,即他的早期表现,或者他现在的能力……”[4](58−59)在费因伯格的例子中,一个学生的现有的能力就可以成为他应得高分的基础,而这个学生现有的能力却可能受到天赋或家庭的影响,而这些都不是他应得的。费因伯格在这里也认为,一个人的某些事实就可以成为他应得的基础,这些事实本身无须也是他应得的。

与罗尔斯所预设的无穷后退的应得理论相比,诺奇克(Robert Nozick)和费因伯格关于“应得的基础不必也是人们应得的”的观点更为符合人们的直觉。例如在田径比赛中,当把金牌颁给跳得最高的人或是跑得最快的运动员时,裁判员所依据的正是运动员的能力和临场表现等事实。裁判员并不会去考虑这些运动员的能力是他们刻苦训练的结果(因而是他们应得的),还是由他们的遗传基因决定的(因而是他们不应得的)。观众也不会觉得裁判员的判决有什么问题。

罗尔斯认为自然禀赋和家庭出身等偶然事件是人们不应得的,正义原则应当隔绝这些偶然事件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达此目的,罗尔斯引进无知之幕,遮蔽关于这些偶然事件的信息。然而,罗尔斯在此过程中所预设的“人们应得的基础也必须是人们应得的”的应得理论实际上取消了任何应得,而且与人们的直觉不符。

三、无知之幕实现了康德的自律(autonomy)

根据施尼温德(J. B. Schneewind)的研究,“康德发明了作为自律的道德的观念”[5](3)。康德自律概念的提出与他对自由与因果必然性之间关系的思考有关。在现象世界中,所有事件都是作为结果被在先的原因决定的,甚至人类的意念和行为都不能逃脱自然的因果链。如果现象的世界是唯一的世界,那么人类的意志自由就是不可能的,以人类意志自由为基础的道德价值也是不可能的。为了挽救人类的尊严,康德提出在现象的世界之外还有一个本体的世界,在本体的世界里,人类是自由的,道德是可能的。人类在本体世界的自由包括消极和积极两种含义,消极自由指人类意志不受外在经验事物的决定,积极自由指人类意志为自己设立行动的法则。自律包含了自由的这两种含义,指人类意志摆脱经验条件的决定,并为自己设立行动的法则。[6](34−35)与自律对立的概念是他律(heteronomy)。关于他律,康德说:“一般理性存在者的感性自然就是在以经验为条件的法则之下的实存,因而这种感性自然对于理性而言便是他律。”[6](45)他律即指人类意志把对经验性对象的欲求设定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如上所述,自律与他律的区别在于意志是否能够摆脱经验条件的决定,并为自己立法。现在回到原初状态中正义原则的选择问题。在原初状态中,如果允许契约订立者知道关于自己身份的信息,如自己的自然禀赋、家庭出身及生活计划等,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就会以这些经验信息为依据,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正义原则。如此一来,这些契约订立者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就是他律的,所选出的正义原则也是他律性原则。罗尔斯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之一就是要使得契约订立者选出自律性正义原则。罗尔斯说:

无知之幕使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具有那种使他能够选择他律性原则的知识;[1](222)

原初状态可以被看作是在经验理论框架内对康德的自律和定言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1](226)

无知之幕遮蔽掉了关于契约订立者身份的经验信息之后,契约订立者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就无法参考这些经验信息,所有他律性原则都被排除,契约订立者所选出的无论什么正义原则都只能是自律性的。无知之幕由此使得契约订立者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实现了康德的自律。

然而,罗尔斯把实现自律作为在原初状态中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是有问题的。为了看清楚问题之所在,有必要先简要介绍一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稳定性问题处理方式上的缺陷。罗尔斯认为单单论证原初状态中的契约订立者会选择他所建议的两个正义原则还不够,还必须对这两个正义原则进行可行性测试,这就是正义原则的稳定性问题。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稳定性的关键是要论证人们的正义感是一种内在善(intrinsic good),即遵守两个正义原则本身对人们来说就是善的(good)。罗尔斯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证复杂而又分散,其论证要点可以总结如下:从原初状态所选出的正义原则摆脱了偶然事件的影响,是一种自律原则。按照康德伦理学观点,自律是道德价值的唯一来源,是一种内在善。因而,遵从和维护从原初状态中选出的正义原则就是一种内在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因而是稳定的。

在《政治自由主义》导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论》第三部分关于稳定性问题的论述与全书的观点不一致。[7](xv−xvi)不一致的原因是《正义论》中关于稳定性问题的论述忽视了“合理多元论的事实(fact of reasonable pluralism)”。《正义论》关于正义的环境(circumstances of justice)的探讨指出:正义的问题之所以产生的一个原因就是社会合作主体“都有他们自己的生活计划。这些计划(或者说善观念)使他们抱有不同的目的和目标,造成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1](110)。在后期著作中,罗尔斯将社会合作者在善观念方面的多元性称为合理多元论的事实。揭示这一事实本身也就揭示了《正义论》中关于稳定性问题的论证的虚妄。《正义论》中关于稳定性问题的论证假定所有人都是康德伦理学的信徒,都把人的本质看作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者,都认为自律是一种内在善。然而,现代社会的价值是多元的,人们抱有不同的伦理、宗教和哲学观点,非康德主义者不会赞同以康德伦理学为基础的对两个正义原则的稳定性的 论证。

现在回到对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的探讨。罗尔斯的有关论述表明他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之一是为要实现康德的自律。然而,如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稳定性问题的论证忽视了合理多元论的事实一样,罗尔斯引进无知之幕的这一理由也忽视了人们善观念的多样性。现代社会中,人们抱有不同的价值观,有很多人不把自律看作一种内在善。比如有些宗教徒认为道德规则是上帝的命令,他们把遵从道德规则看作是对上帝的顺从,而不是理性的自我立法。当罗尔斯以实现康德的自律为理由引进无知之幕时,他忽视了人们价值观的多元性,这一理由对那些不把自律看作是一种内在善的人也是无效的。

四、无知之幕是建立理想的正义理论的条件

以上分析表明,罗尔斯引进无知之幕的三种理由都是有问题的。本节拟利用罗尔斯的相关理论资源,重构出一种更有说服力的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这一重构的要点是:社会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在逻辑上优先于人们自然禀赋的发展、家庭出身及善观念,因而在建立理想的正义理论时,这些关于契约订立者身份的信息都是不相关的。

罗尔斯把正义的主题规定为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指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于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划分方式。[1](6)社会基本结构不但对社会不同生活群体的生活前景有重大影响,而且对社会成员自然禀赋的发展、家庭出身及善观念有重要影响。

就自然禀赋来说,虽然人们的自然禀赋是独立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但自然禀赋只是一些潜能,某种特定的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自然禀赋的发展。不同的社会基本结构会鼓励或抑制人们不同的潜能的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基本结构之下,具有相同自然禀赋的人会培养出不同的实际才能。正如罗尔斯所说:“人们所实现的才能虽有基因的因素,但这些基因只是一种潜能,其实现需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同时,人们的潜能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同的社会基本结构会鼓励和抑制不同才能的发展。”[7](269−270)更重要的是,社会基本结构会影响人们对自然禀赋的评价,不同自然禀赋的相对重要性的标准只有在某种特定的社会基本结构内部才能确立。比如某些艺术天赋,在不同的社会基本结构中会受到不同的评价,艺术天赋的拥有者也会有不同的生活前景。社会基本结构对人们的家庭出身的影响就更为明显,比如说一个人是贵族出身,这种出身本身就暗示了某种等级制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存在,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不可能有人是贵族出身。

关于社会基本结构对人们善观念的影响,罗尔 斯说:

社会结构还以不同方式限制着人们的志向和希望,因为他们有理由部分按照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来看待自己,并把他们可以现实期待的手段和机会纳入考虑的因素。所以,一种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体系,还是一种塑造人们未来的欲望和抱负的方式。更一般地说,基本结构塑造着社会制度持续生产和再生产某种文化的方式,这种文化为具有各自善观念的人所共享。[7](269)

这段话告诉我们,社会基本结构对于人们善观念的形成有着深远影响。人们会根据他们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他们能够获得的机会和手段,选择适合自己的善观念。另外,人们的善观念是嵌在某种社会文化中的,而社会基本结构则对社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罗尔斯在这里所表达的观点与社群主义者(communitarian)的观点类似。社群主义者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人们的善观念不是人们凭空创造的,而是受到社会文化背景的形成性(formative)影响。

以上的分析表明,人们自然禀赋的发展、家庭出身及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决定性影响。社会基本结构在逻辑上是在先的,也即是说,只有在某一特定的社会基本结构中,人们才会选择发展某些自然禀赋,才会有某种家庭出身,才会形成某种善观念。

社会基本结构的逻辑在先性与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的引进有什么关系呢?罗尔斯所讨论的是理想理论(ideal theory),从原初状态中要选出的是完全正义的(perfectly just)原则,而这一原则所指导建立的也是完全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以这一完全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为标准,我们才能衡量现实中的各种社会基本结构在哪些地方需要改进。罗尔斯说,“……两个正义原则确定了完全正义的体系;它们属于理想理论,并确立了一个指导社会改革的目标”[1](215);“这样,规定了一种完全正义的基本结构的理想理论,就是非理想理论的一种必要补充;没有这种理想理论,要求改变的愿望就缺乏目标”[7](285)。

罗尔斯想要建立的是一种理想的正义理论,以指导对现实中各种有缺陷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改进。由于现实中人们自然禀赋的发展、家庭出身和善观念都受到现有的各种不完善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因而根据这些信息所选出的正义原则就受到了现有的有缺陷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污染,不能成为完全正义的原则。为要得到完全正义的原则,我们必须采取一种能够摆脱现实的不完善的社会结构影响的视角,而只有通过引进无知之幕遮蔽关于人们身份的信息,我们才能得到这种视角。正如罗尔斯所说:

我们必须规定一种视角,从这种视角出发,自由和平等的人们能够达成一个公平的协议,但是这种视角必须既与现存基本结构的特殊性质和境况保持距离,也不为其所扭曲。带有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规定了这种视角。[8](15)

为了建立一种理想理论,得到完全正义的正义原则,原初状态必须摆脱现实中的人们自然禀赋、家庭出身和善观念的影响。通过无知之幕对契约订立者身份信息的遮蔽,使原初状态同现有的社会基本结构保持距离,从而为我们得到一种描绘完全正义的原则和社会基本结构的理想理论提供可能。

可能有读者会担心,受现有的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的信息远不止人们的自然禀赋、家庭出身和善观念这些,如果无知之幕把所有信息都遮蔽掉了,原初状态中的契约选择者将缺乏足够的信息来选择正义原则。为消除这一担心,有必要在“受某一特殊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的信息”和“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general facts about human society)”之间做出区分。前者指只有在某一特定社会基本结构中才会产生的信息,比如某一才能的特定市场价值,社会阶层的具体划分,以及人们特殊的善观念等。这些信息与某一特定社会基本结构紧密相关,因而在建立理想的正义理论时应当被无知之幕遮蔽掉。而后者指在不同社会基本结构(包括完全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中都起作用的原则,比如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等。这些原则是对人类社会一般规律的概括,罗尔斯认为对这些原则的了解有助于契约订立者选出适合于调节社会合作的正义原则,因而不被无知之幕遮蔽。[1](119)

五、结论

通过对罗尔斯相关文本的细读,我们分离出罗尔斯引进无知之幕的三种理由。遗憾的是,这三种理由都有各自的不足。第一种理由是为避免了人们的不同身份使他们在契约内容上产生分歧,进而保证唯一的正义原则会被选出。然而,虽然当身份信息都被无知之幕遮蔽时,人们会选择同样的正义原则,但当无知之幕被撤去,有着各异身份的现实公民不会认同原初状态中人们所选出的正义原则。通过引进无知之幕所实现的契约内容的一致性不具有现实意义。第二种理由是为了隔绝人们的自然禀赋和家庭出身等偶然事件给人们带来不应得的利益。然而,罗尔斯在此预设了一个无穷后退的应得理论。这种应得理论实际上取消了任何应得,与人们的直觉不符。第三种理由是为使契约订立者在选择正义原则时摆脱经验条件的影响,从而实现康德的自律。然而,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很多人(例如某些宗教徒)并不把自律看作一种内在价值,因而以实现自律为理由引进无知之幕无法赢得普遍的支持。

虽然以上三种理由都有缺陷,但通过整合罗尔斯既有理论资源,我们可以重构出一种更有说服力的引进无知之幕的理由。罗尔斯想要建立的是一种理想的正义理论,用以指导对现实的有缺陷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改革。由于人们的身份信息都受到他们生活于其中的不完全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因而只有引进无知之幕遮蔽这些信息,契约订立者才能选出完全正义的原则,理想的正义理论才能得到。

注释:

① 关于资格理论的具体内容,参见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M].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150−153.

② 我在这里对无知之幕所实现的契约内容一致性的批评与德沃金对原初状态的论证效力的批评有类似之处,参见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150.

[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 葛四友. 论无知之幕和社会契约的作用[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5): 45−51.

[3]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M].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4] Feinberg J. Doing and deserving[M]. Princeton and Lond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0: 58−59.

[5] Schneewind J B. The invention of autonomy[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3.

[6] 伊曼努尔·康德. 实践理性批评[M]. 韩水法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

[7]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8] 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M]. Cambridge, Mass. and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5.

[编辑: 颜关明]

On Rawls’ reasons for setting the veil of ignorance

WANG Zhijian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veil of ignorance into the original position distinguishes Rawls’ theory of social contract from all traditional ones. Rawls raises three reasons for setting the veil of ignorance: first, because it would bring about a unanimous social contract; second, because it prevents morally undeserved factors from influencing people’s life prospect; third, because it helps to realize Kant’s autonomy. However, these three reasons all suffer various drawbacks. Rawls’s relevant accounts imply that he also has a fourth reason for setting the veil of ignorance: he expects to produce a perfectly just principle out of the original state as people’s identity is influenced by existing defective social basic structure; only by introducing the veil of ignorance to screen out such defective information, can the ideal theory of justice be obtained.

Rawls; veil of ignorance; desert; autonomy; ideal theory

B712.6

A

1672-3104(2017)02−0008−06

2016−06−22;

2016−12−07

汪志坚(1985−),男,安徽滁州人,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美国乔治敦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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