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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7-01-12张文广

关键词:海事司法法院

张文广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北京 100732)

改革和完善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几点建议

张文广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北京 100732)

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推进给我国海事司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并提出了为国家海洋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等新的要求。我国海事司法有着得天独厚的一些优势,但是也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诉讼管辖不完善等问题。今后应当明确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统一和理顺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庭,构建海事专门法院体系;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试点涉海案件的“三审合一”。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海事专门法院体制;海事诉讼管辖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4年起,我国先后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形成了“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10个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法院体系。我国是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法官数量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推进给海事司法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并对海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应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努力实现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的转变。

一、推进国家战略需要海事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提升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任务和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中国要初步实现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的转变;中国要实现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海运体系的阶段性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向建设海运强国迈进。上述战略的推进、目标的实现需要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障。

一方面,维护海洋权益需要海事司法保障。当前,我国海洋权益面临严峻的挑战。管辖地域、管辖案件的特殊性,使海事法院在维护宣示国家司法主权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意义。扩大乃至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通过司法积累主权证据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途径。海事法院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公正审理海洋开发利用、海上事故纠纷,依法保护海洋权益,维护“蓝色国土”安全。

另一方面,推进“一带一路”战略需要海事司法护航。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建设“一带一路”,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作用不可或缺。目前,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航运大国、海员大国、海事司法大国。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海上经济活动将更为频繁,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海事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难以避免。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没有坚强的司法管辖权作为后盾,“一带一路”就会缺乏法治助力,我国的国家利益将得不到充分保障。

二、我国海事法院的特点和优势

海事案件通常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涉外性强、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需要由专门法院审理。我国于1984年正式设立了海事法院。与一般法院相比,海事法院的特点和优势主要有:

一是海事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在沿海主要港口设立。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划分,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全国10个海事法院,每个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均大于其所在的市,一些海事法院的辖区甚至大于其所在的省、直辖市。海事法院“按需设立”的原则,使跨行政区域管辖某一省甚至流域的海事海商案件成为现实,使海事司法在彰显争议海域的司法主权方面有巨大的价值和潜力。

二是海事案件管理级别高、海事法官任免层级高、海事司法保障体制高。海事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目前,绝大多数的海事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高一级财政经费保障,使得海事法院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三是海事法官整体素质较高,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大。根据《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的数据,至2013年底,90%以上海事法官具有硕士、博士学历。从《鹿特丹规则》的制定、《北京草案》的成型,到国际海事规则的起草、国际司法协助的谈判,常能见到海事法官的身影。自1984年设立以来,海事法院涉外案件所占收案比例位居全国法院之首,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影响力远超一般法院。

三、我国海事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作为跨行政区域设立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基本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及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但是,我国海事审判制度还存在着以下的问题与不足。

首先,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宪法》第124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仅规定了“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未将海事法院作为一个术语明确列举。《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其次,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不顺。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但是,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市在级别上差别较大。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至今仍存在着干部管理体制、经费管理体制、内设机构设置、地方党委领导体制不统一的情况,加剧了海事法院地位的尴尬。

再次,海事专门审判体制没有贯彻到底,即存在“一审专门二审不专门”的问题。海事审判具有专业性强等特点,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因人员轮岗、晋升等原因,长期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不多,审判质量难以保证。名义上,海事审判实行的是“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但实践中往往是终审不终,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压力过大。

最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偏少,海事诉讼管辖有待完善。2013-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分别为1.1万件、1.2万件和1.6万件。海事法院的司法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自2016年3月1日起,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拓展至108项。然而,由于欠缺刑事案件管辖权,海事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专政的机能,难以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要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必须以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海事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海事法院从“水上运输法院”转型为全面覆盖“蓝色国土”的法院。中国海事审判体制改革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第一,明确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统一和理顺海事法院管理体制。首先,将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的一种类型写入《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增加海事法院的设立和撤销内容。其次,统一和理顺全国海事法院管理体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1984年《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将海事法院的党务、人大监督、人财物统一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监督、管理。最后,加强海事法院之间及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人才流动,使海事法院的人才流动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二,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庭,构建海事专门法院体系。早在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2003年)》第43条就明确提出“对设立海事高级法院进行研究”。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庭,构建海事专门法院体系,对进一步强化海事司法的专业性,更好地整合海事司法资源、统一海事司法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试点涉海案件的“三审合一”。所谓涉海案件的“三审合一”是指在涉海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由海事法院审理的基础上,如果某一案件同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管辖,则可成立由民事、刑事、行政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强化国家对海洋的管控、赋予海事法院刑事审判权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但是“海事刑事案件”概念目前尚未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形成共识。为了把数量不多的“海事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将要在立法、司法机构设置、海事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很大的改变,付出的成本较高。现阶段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条件尚未成熟,建议挑选若干个条件具备的海事法院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时再向全国推广。

责任编辑:周延云

Suggestions on Reforming and Perfecting China's Maritime Trial System

Zhang Wenguang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The national strategy for maritime power, the Belt and Road strategy,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and other national strategies have provided a historic opportunity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itime justice, which requires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the national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Judicial Center. China's maritime justice has unique advantages, but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legal status, hindered management system, imperfect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and so on. Thus, the suggestions are that in the futur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maritime court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the maritime court management system should be unified and rationalized; moreover, maritime high court and maritime trial court under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he maritime special court system should be constructed; the jurisdiction system for special maritime cases should be improved, and a pilot project on maritime cases applying the mode "three trials in one" should be launche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Judicial Center; maritime court system; maritime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2016-10-09

张文广(1976- ),男,河南南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D997.4

A

1672-335X(2017)02-0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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