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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

2017-01-12潘乐

关键词:黑格尔理性马克思

潘乐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

潘乐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重要环节。这一思想发端于他在《莱茵报》时期的社会实践。在《莱茵报》时期,尽管马克思的哲学基础依然是黑格尔法哲学原则,但是随着对社会现实了解的逐渐深入,马克思发现了法权背后的、决定着法律的非理性基础。这种非理性的基础表现为特殊等级的特权,而特权最终又归结为物质利益关系。由此,马克思发现了一种前理性的客观关系,它决定着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在政治上的极端对立。这种关系就是社会权力,它是一种人对于人的支配关系。

社会权力;物质利益;法哲学;自由出版;社会现实

一、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的历史地位

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social power)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重要环节,尽管马克思没有刻意使用“社会权力”这一术语,但是社会权力思想贯穿于马克思的思想历程之中。社会权力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相对。“社会”意味着人的感性交往领域,它表明了一种个人活动与共同体活动的原初统一,而“权力”则意味着人对于人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因而社会权力就意味着人对于人的在感性意义上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这一思想的革命性意义在于扬弃了西方传统政治哲学意义上将权力归结为唯一的合理性的观点,并从感性和历史的角度为权力研究开辟了新的道路。基于合理性的权力观点最突出的代表即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摒弃了自霍布斯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契约论传统,而将合理性的实体本身(政治国家)当作权力的唯一来源。但是马克思却指出了这种超感性的实体权力本身是感性世界中现实个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产物。马克思将权力置于感性活动的社会领域并揭示出权力关系的历史性特征,理性的实体权力不是像黑格尔所说的无条件的,相反,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伴随着一定历史条件产生又必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消亡。

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在当代社会科学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比尼采的权力意志学说更早地开辟了权力研究的感性、历史性领域。社会权力意味着将权力的领域下降到人类感性生活之中。这一思想为当代法国哲学以及法兰克福学派所发扬。福柯敏锐地意识到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权力维度。“例如,在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人们可以发现操控事物与支配权之间的关系,因为每一种生产技能都需要个体行为的调整来匹配,而这种调整不仅仅体现在技术的掌握上,也体现在态度的转变。”[1]福柯在其著作《规训与惩罚》中,以微观权力为视角,以“监视”为核心阐释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表达的社会生产与权力关系的结合。而法兰克福学派继承了马克思对合理性权力的批判,他们通过对技术理性的批判致力于消解权力的合理性基础,由此重建生活世界。另一方面,马克思将权力引入社会领域的思想成为后现代社会学重要的思想来源。作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马克思无疑是从社会角度诠释权力的先驱。权力不再被思考为实体性的政治力量,而是被当作一种分散性的关系网络。布迪厄就借鉴了马克思的社会实践概念,将其用来沟通个体与社会系统,并以一种场域关系来解释权力关系。“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在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的得益权——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2]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诸多社会学家都或多或少受到马克思的影响,但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权力与马克思的社会权力在内容上却有着显著的差别。事实上,社会学家对马克思的权力观点有着诸多保留,他们反对马克思在权力问题上过于强调经济和阶级的因素。比如韦伯将权力的社会性理解为个人意志加诸他人之行动的可能性,并且将阶级理解为市场条件下通过占有货物、利益表现出来的共同生存因素,以此来消除阶级的权力对抗性质。吉登斯同样批判了马克思将权力定位于阶级对抗的思想,他不赞同马克思社会权力的对抗结构以及暴力因素。吉登斯认为权力并不必然和冲突、压迫联系在一起,权力的前提在于支配结构的存在,权力通过这种结构完全可能畅通无阻地运行而不必然诉诸于暴力[3]。鲍德里亚更是以其意识形态符号理论驳斥了马克思的“经济主义”思想,他以符号逻辑代替马克思生产逻辑,并将符号当作当今社会支配性的力量。这些分歧的核心一方面在于多数社会学家对马克思的理解停留在流行性的观点上,因而他们所反对的马克思只是流行性话语中的马克思,而不是马克思本身的思想。事实上,流行的经济主义或者阶级决定论并不能简单地归结到马克思身上。另一方面,马克思与社会学家在社会概念的理解上也不尽相同。社会学家们往往将“社会”当作知性科学研究的对象,当作一个现成的体系或者有机的整体,而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更偏重从历史感性角度来理解,马克思试图揭示各种社会形态的历史性前提。由此在何为社会中的人以及何为人的社会性问题上,马克思也与社会学家们有着明显的分歧。在马克思这里,特定的人或者社会始终只是历史的产物而非前提。

纵观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的发展进程,我们看到《莱茵报》时期的社会实践是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的发端处。正是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开始意识到权力运行的前理性领域。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发现了合理性的法的非现实性,及其背后的由物质利益所形成的客观关系,这便形成了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的 雏形。

二、《莱茵报》时期社会权力思想的发现

(一)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哲学立场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针对普鲁士当局诸种不合理的制度发表了一系列政论性质的文章。学术界对马克思这一时期的思想立场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将其归结到黑格尔的法哲学立场;其二是将这一时期的思想归结为康德-费希特式的应然和实然的对立。我们认为,两者都有一定的道理。一方面,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思想立场主要是黑格尔式的,但是另一方面,康德-费希特式的解读恰恰表明了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实践中已经逐渐意识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在处理社会现实问题上的无能为力,并由此深入到了社会现实本身的探讨之中。

黑格尔的法哲学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思想的出发点。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和黑格尔一样将法、普遍理性作为事物的本质。而在法的现实性问题上,马克思也和黑格尔一样认为合理性的法本身直接就是现实的。即使在法哲学的原理与现存的法律发生冲突时,马克思也倾向于通过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来修正现成的法律。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看法上,马克思也是从整体国家的概念出发,将市民社会中的不平等仅仅当作是国家不符合其概念的表现,并诉诸于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马克思对于物质利益和法的矛盾的看法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应然的法与实然的利益之间的对立,由此产生了《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更偏重康德、费希特哲学的假象。阿尔都塞就将《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思想归结为康德和费希特的阶段。“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是离康德和费希特较近而离黑格尔较远的、理性加自由的人道主义。马克思在同书报检查令、莱茵省的封建法律和普鲁士的专制制度作斗争的同时,把政治斗争及其依据——历史理论——建立在人的哲学这一理论基础上。历史只是依靠人的本质,即自由和理性才能被人理解。”[4]因而阿尔都塞认为这一时期马克思的任务主要是哲学和政治批判,其核心概念在于政治的自由。不可否认的是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康德启蒙哲学的影响。在《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中,马克思明确地将康德当作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但是在这一问题上,一方面,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强调应然与实然相分裂的所谓康德式二元对立,其现实的落脚点在于德国的现实与理论的脱节,来自于黑格尔法哲学不能容纳现实利益的困惑,也就是普遍理性无法实现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就理论上来说,政治自由同样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根本旨趣,并且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将康德出于自我意识个别性的自由概念扩展到普遍理性的范围之中。“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在国家中,即在他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5]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黑格尔法哲学恰恰完成了康德的法权学说。所以,这种康德式的倾向虽然说是由于马克思意识到了现实和观念的根本差异,但却无法跳出黑格尔法哲学的框架所带来的结果。而就其哲学基础来说,这种所谓康德式的倾向也要归属于要求普遍理性以及精神客观性的黑格尔法哲学原则。“由此可见,就事物的本性之为理性,而理性之为客观的思想(即‘思想的普遍独立性’、‘真理本身’)而言,马克思的哲学立足点看来是更接近于黑格尔。”[6]

尽管这种康德-费希特式的解释只是马克思黑格尔立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这一诠释恰恰说明了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已经不仅仅停留在黑格尔的法的抽象原则之内,他已经是一个“从虚幻世界走向现实世界的激进黑格尔主义者”[7]。正是这种对于法应当趋向现实的急切要求使得马克思关注到了政治自由的普遍实行问题,促使他发现了在法的现实化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合理的法不现实,现实的法不合理。

(二) 合理却不现实的法的关系

在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文章中,我们处处可以发现普遍的法权在其现实化中受到的障碍。这一障碍主要表现在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的矛盾之中。出版自由在马克思这里意味着个人自由的现实化表现,也就是个人表现普遍精神的方式。它是“人民理性”的直接表现,也是衡量精神普遍性的主要方式。“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它不知道尊重个人,它只知道尊重理性。”[8](196)但是普鲁士的社会现实中出版自由却受到有缺陷的、不合理的书报检查制度的压倒。

首先,法与现存世界的冲突表现为普遍的理性的非现实性,它的自我实现处处为特权所制约。在普鲁士省议会的辩论中特权的声音占据着绝对主流,特权的观点一方面表现为占统治地位的贵族骑士等级的特权,另一方面表现为小资产阶级的行业特权。他们的共同点在于以某种特殊的自由取代普遍的自由。贵族的特权直接表现为书报检查制度本身。在书报检查制度的庇护之下,出版社只选择符合贵族权利的出版物,自由意味着贵族的自由。因而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制度的本质在于它活生生地把人的普遍自由变成了少数人拥有的特殊自由。特权的立场不仅表现在贵族骑士等级中,它也同样表现在一些为出版自由辩护的人之中。他们为出版自由辩护却要把出版自由归属于行业自由的类别之下。我们看到各种自由是不存在种属关系的,因为每一种自由都是按其本性而来的。无论是出版自由还是行业自由都是自由按其本性的表现,如果以行业自由来限制出版自由,那行业就成为了出版自由的外部障碍,原本与行业自由并置的出版自由现在反过来要受到行业资格的规定。很显然,这些辩护人只是小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为出版自由辩护的目的在于为行业特权寻求合法性,而不是将出版自由真正当作某种普遍的精神来对待,因而他们和贵族等级分享共同的前提,即某种程度上的特权。两者都是为特权辩护,只是在谁占有特权以及占有特权的多少这些量的差异上存在分歧。因而在书报检查制度下,出版自由对于人民来说就成为纯然外在的东西,是特权的自由,也就是人民的不自由。

其次,法与现实的冲突表现为“人民”的权利与为特权等级所虚构的普遍权利之间的冲突。按照法的原则,普遍的法就是“人民理性”,人民的权利就是普遍的权利。但是普鲁士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特殊等级总是将自己的特殊权利当作全体人民的普遍权利。“骑士等级的辩论人把个人特权、与人民和政府对立的个人自由妄称为普遍权利,这无疑是十分中肯地表现了本等级的特殊精神,相反,对省的精神他却横加曲解,把省的普遍要求变成个人的欲望。”[8](158−159)贵族等级以一种犬儒式的方式维护其既得利益,他们将书报检查制度当作是一切优秀出版物的基础,将关卡和限制当作自由的基础。他们不惜将人的普遍自由说成是一种障碍、一种恶的东西,而把人的不完善、不自由当作一种普遍本性承认下来。贵族等级由此推论出,既然人是不完善的,那么寻求自由是无意义的。因为人是不完善的,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区分善和恶。法的历史学派就是这种观点的持有者。他们从康德哲学中人不能认识真实事物的本质的观点出发,进而得出了不真实的事物是具有价值的,不完善性就是人的本性的结论,这一观点严重歪曲了康德哲学。法的历史学派为一切现存事物辩护无非是特权等级思想的表达,这种不完善的人性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等级对于被统治的人民的要求,只有当人民是不自由的时候,统治阶级才是自由的。

我们看到,尽管马克思尖锐地指出了特权是何等的荒谬,但是特权的声音依然在普鲁士省议会中畅行无阻。事实上,马克思自身对于如何消除特权也无能为力,他只能以一种对于自由报刊的呼唤,在现存的法律中唤起应然的法的本质。马克思认为自由报刊是一种感性与理性的结合,因而是普遍自由的实现。“报刊是带着理智,但同样也是带着情感来对待人民生活状况的;因此,报刊的语言不仅是超脱各种关系的明智的评论性语言,而且也是反映这些关系本身的充满热情的语言,是官方的发言中所不可能有而且也不允许有的语言。”[8](378)这里的出版法指的是一种“作为法的法”,也就是应然的法。出版法和书报检查制度具有原则性的区别。出版法所表达的是出版自由的原则,而书报检查制度则是对出版自由的限制。根据出版法的规定,出版物按其自身而来的原则理应就是自由的,公开出版本身就是一种自由的表现。但是在书报检查制度下,自由只有在控制、干预和惩罚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所以按照法的原则来看,书报检查制度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因为法律不是人的行为之外的某种准则,而是人的行为本身的目的。书报检查制度恰恰忽略了法自我运动的方面,与其说它是一种法律不如说是一种警察机制。另外,我们看到,批评作为出版自由自身的检查现在也被特权等级所垄断,并最终成为政府的“专断”。“这些人怀疑整个人类,却把个别人物尊为圣者。他们描绘出人类本性的可怕形象,同时却要求我们拜倒在个别特权人物的神圣形象面前。”[8](184)即使马克思呼吁一种真正的批评也无济于事。在出版自由的问题上,占据支配地位的始终是代表“不法”的书报检查制度。代表“法”的出版法却无用武之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的现实化过程中,处处显现出的以不法为法的现象并没有被马克思简单地归结到现存的偶然性之中。相反,马克思已经意识到这里的“不法”具有某种现实的意义,特权不是偶然诞生的东西,也无法简单地被理性扬弃掉,甚至它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合理性的基础。马克思将特权归结为利益,他在这一时期已经发现,尽管法是人的行为的应然原则,但是真正驱使人作出行为的却只有不法的利益而已。

(三) 非理性却又现实的利益关系

将法归结为特权,并最终将特权归结为利益,看上去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但实际上却包含了一个哲学视域的转变,也就是将一种合理性权利的基础归结到非理性的基础上。如果说特权的说法依然是在权利的层面上讨论问题,是对权利的否定,也就是权利不符合自身概念的产物,那么利益则完全是与法相对立的东西,就其本质来说它是非理性的。

马克思所指的利益不是指某种法权意义上的占有,它恰恰是法哲学原理被普遍理性扬弃的特殊利益。利益指的是一种物质利益:“物质”在这里指的正是一种不同于理性的力量。而这种不合理的利益所关注的只有两件事:为自己谋最大的福利和消灭自己的敌人。在马克思看来,法的原则之所以在现实中无法实现是因为在法权背后实际上是利益在起决定作用。相对于应然的法,利益仿佛才是更具备现实力量的东西。

首先,利益遵循的准则与合理性完全不同。它可以将合法的变成不合法的,把不合法的变成合法的。比如说在《林木盗窃法》中,贫民合理的习惯权利就被当作盗窃行为。其次,利益不仅不理会合理性的法权,而且还反过来操控了法权系统的各个环节。在《法哲学原理》中,对于不合理的法律进行修正只有通过重新立法才是合理的,而立法权理应是属于市民社会全体的权利。但是在普鲁士,立法权却为贵族骑士等级所操控。立法保护的是有产者的利益。“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它同这位圣者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8](287)所以,在这一前提下,以私人利益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政府不再是普遍精神的代表,私人利益通过立法将国家变成了私有财产运作的手段。“既然这里明显地暴露出私人利益希望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手段,那么怎能不由此得出结论说,私人利益即各个等级的代表希望并且一定要把国家贬低到私人利益的思想水平呢?”[8](261)私人利益将国家下降到私有制的层面上,利用法律将现实的不平等固定下来。“所谓特权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决定他们之间的联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8](248)既然法已经为不法所操控,国家也就必然堕落为私人的工具。法最后仅仅沦为一种徒有其表的形式,因此应然的法没有任何约束力和实效性,只能成为利益的装饰。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利益与法的关系被完全倒置了。利益诬蔑法,声称法会带来有害的后果,而只要法触犯了财产占有者的利益,它就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社会现实中,法哲学的理想破灭了。法的原理内部发生了这样一个死循环:个人的自由得不到保障是因为自由只为特殊阶级的利益服务,而要改变这种不自由的状况,按照法的原则只能诉诸于重新立法,但是现实中立法的权力却又掌握在特殊利益集团中。因而从法哲学的原则出发,在法的各个环节都被利益的占有者所占据,整个法的体系完全为特殊利益阶级所控制。通过对于法权系统的控制,利益不仅仅是个别的、特殊的,它还具有了客观普遍性。所以不法成为了法的合法性来源,理性的来源竟然是非理性的东西,普遍的国家利益来自于狭隘的私人利益。反过来,贫困者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却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他们的人权受到践踏,利益受到损害,合理性的法在现实的利益面前完全失去力量。这正是青年马克思所困惑的问题。

三、《莱茵报》时期社会权力思想的内容:前理性的客观关系

青年马克思困惑于应然的法不能容纳物质利益。其原因就在于物质利益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前理性①的客观关系:这种客观关系使得一些人受到一些人的支配成为必然。它一方面是普遍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却不来自理性,因为它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支配关系上。这种关系使得作为普遍精神的国家和作为私人利益的个人之间树立起一道鸿沟。马克思在这一时期已经意识到,对于现实问题的分析必须深入到这种客观的关系之中。“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一旦证明这些关系必然会产生某个事物,那就不难确定,这一事物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必定会现实地产生,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即使已经有了需要,它也不可能产生。”[8](363−364)这种客观的关系是合理性的法的现实来源,也就是支配个人行动的“客观精神”。

马克思在为摩塞尔地区的贫民辩护过程中着重论述了这种客观的关系。摩塞尔地区的贫困本身就是来源于这种客观关系的作用。贫困状况既不是由国家行政造成的,也不是农民自身的挥霍无度,两者按照自身的原则都没有错误,贫困来自于决定两者的“前理性的客观关系”。正是在两者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之中,产生了贫困的必然性。在贫困问题上,一方是政府、官员代表的普遍利益,另一方是摩塞尔地区贫困者的私人利益。国家按照自身的制度和法律出发,并且自身的行政运作没有出现什么偏差和失误,因而政府官员将贫困归结为摩塞尔农民的私人问题,比如挥霍无度,以及不理性的投资等等。而摩塞尔农民则从自身的私人利益出发,认为贫困已经不是个别人的贫困而是整个摩塞尔地区的贫困,因而不可能是由于个别的原因造成的。并且他们将自己当作国家的一员,自身私人利益的损失也应当是国家利益的损失,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事实上也是维护国家的利益。在这里,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两个分离的极端,两者的利益是绝对分裂的。官员从普遍利益的角度出发,其原则就在于保持自身的权威,所以他们认为摩塞尔农民是把私人的利益扩大为国家的利益,无论摩塞尔农民的诉求如何合情合理,他们的诉求始终是私人利益的诉求,因而问题只可能出在私人利益这一边。与此相反,摩塞尔农民则认为官员是把国家的利益变成官员自己的私事,官员只把自己的活动范围当作普遍的国家利益,而在此范围之外的都是国家支配的对象,所以官员的立场是将人民都排除于国家之外。我们看到,由于普遍的原则只能为治理者所掌握,当局政府则是普遍利益的代言人,所以即使官员大发慈悲,也至多缓解偶然性的贫困,但是贫困问题却是经常性的、必然性的,即使不发生在摩塞尔地区也会发生在别的地区。

事实上,辩论的双方按照自身的原则似乎都没有犯错。那么贫困究竟是谁的错?马克思认为贫困来源于决定着国家之为国家以及人民之为人民的客观关系中。这一客观关系就表现为维系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官僚制度本身。这种官僚的制度被当作整个国家的制度,导致了官员在行政方面只考虑管理的原则不考虑原则自身的正确性。是这种制度本身造成了脱离于普遍利益的私人利益以及脱离于私人利益的普遍利益,造成了个人被普遍的、外在的客观关系所支配。因而制度不是什么中立的东西,也不是什么理性的结果,它是一种不平等的压迫。因此,官僚制度造成普遍的贫困在普鲁士的国家制度之内是不可能被消 除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马克思所说的官僚制度不同于后来韦伯社会学意义上的官僚制,后者是一种基于合理性的支配方式,即“理性基础上——基于对已制定的规则之合法性的信仰,以及对享有权威根据这些规则发号施令之权利(合法权威)的信仰”[9]。而马克思恰恰要揭示这种合理性背后的非理性因素。这种官僚制度背后的非理性因素就是一种社会权力的关系,国家的法的关系背后是利益的斗争,是等级的斗争。等级不是合理性分工的结果,而是这种支配着个人的感性的物质力量。所以我们看到为什么自由出版物是没有任何实质性力量的?因为出版自由没有看到自由背后的权力基础。出版物只有与现实的权力相结合才能发挥现实的作用,而在国家中拥有现实权力的就是占统治地位的特殊等级。所以在普鲁士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版自由本身就只是一种幻想。真正的权力作为一种物质力量即使没有呼吁和宣传,也能发生作用并产生效果。

我们看到《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了个人受到外在社会条件支配的前理性的客观关系,客观关系表现为一种等级关系。它既决定了特定的人成为普遍的利益的代表,另一些人只是个别的特殊利益人,又决定了这种普遍利益与贫困者的私人利益的不可调和性,这种关系显然不可能通过法的平等原则来解释,它只能用感性的权力关系来说明,它是一些人对于另一些人的支配活动,物质利益就是这种等级关系的体现。而当马克思意识到这一社会权力领域之后,首先产生的问题就发生在法哲学领域,法的约束力和权威既然不是来自于法自身,而是来自某种前理性的社会权力,那么法与现实的关系就应当被重新考虑。因而马克思进一步深入到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之中,对权利的原则进行清算。由此法哲学的理性根基被动摇,普遍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问题表现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绝对分离。马克思进而将市民社会从法权体系中解放出来,重新发现了作为物质生活关系的市民社会领域,并由此从社会权力的角度展开了对于法哲学的批判。

四、《莱茵报》时期社会权力思想的影响和意义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形成了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的雏形。马克思对社会权力思想的进一步展开都得益于这一时期的探索。

在社会权力的运行领域方面,随着马克思对于社会权力研究的深入,《莱茵报》时期的权力运行的前理性领域最终获得了一个明确的表述,也就是人类社会。法与物质利益的矛盾促使马克思意识到了决定着合理性本身的“前理性”领域,而这种对于法权思想的困惑促使马克思进一步深入研究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并最终揭示出法哲学的局限性。在之后的《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将这一前理性的领域明确表达为“市民社会”。这一时期马克思试图以费尔巴哈的思想来颠倒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这里的市民社会不是黑格尔法哲学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政治存在,而是为法哲学所扬弃的市民社会的“经验性”存在,这一“经验性”存在就是市民社会非理性的利己主义。而国家是市民社会利己主义个人的“类存在”。国家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原则合理化并固定下来。“尽管如此,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国家根本没有废除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只有以这些差别为前提,它才存在,只有同自己的这些要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10]但是,“利己主义”的规定本身还是包含着某种对于人的抽象规定。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才真正脱离了这种“利己主义”的抽象,并以一种人化的自然界来表明共同体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直接同一。而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将这种前理性的领域明确表述为“人类社会”。人类社会既是扬弃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又是这种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人类社会”概念将历史性的维度注入了社会权力思想之中,社会权力也由此真正成为了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

而在社会权力的内容方面,《莱茵报》时期的前理性的客观关系则借由异化劳动理论最后被表述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只是粗浅地意识到这种前理性的客观关系。而随着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一关系的异化性质逐渐显现出来,马克思发现了市民社会中的异化劳动现象,并由此揭示出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解体。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了工人的被支配状态。工人一方面丧失了自身劳动的对象进而劳动本身也与工人处于敌对状态。另一方面在这种物的异化的同时,个人与人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异化。在对于异化产生的原因分析中,社会权力的来源问题显现出来。异己的社会力量是由人的感性活动对象化的产物。马克思在自发分工活动中看到了社会权力关系的来源。“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 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 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 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 量。”[11]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表述为抽象劳动对于具体劳动的支配,前者是对象化了的“类”力量,后者是人的现实活动,前者是社会劳动,后者是私人劳动。在当代社会,这种异化的社会劳动积累起来的产物就是资本,因而资本关系不是范畴关系而是权力关系。

由此我们看到,《莱茵报》时期的社会权力思想对于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体系的影响所在。尽管仅仅是一个模糊的雏形,但这一时期的社会权力思想的研究道路始终贯穿于马克思的思想历程之中。正是在对《莱茵报》时期所揭示的问题的一步步深入研究中,马克思逐渐发现了社会权力的真正面目。

注释:

① 非理性这一概念仅仅是从否定理性的角度上来说,而前理性不仅是理性的否定而且揭示理性之为理性的基础。

[1] 福柯. 福柯读本[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241.

[2] 布迪厄. 实践与反思: 反思社会学导引[M].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 133−134.

[3] 吉登斯. 社会的构成[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 376.

[4] 阿尔都塞. 保卫马克思[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4: 193.

[5]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1: 253.

[6] 吴晓明. 马克思早期思想的逻辑发展[M]. 昆明: 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3: 138.

[7] 梅林. 德国社会民主党史: 现代科学共产主义(1830—1848)[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63: 145.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版)[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1.

[9] 韦伯. 经济与社会·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0: 322.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版)[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172.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85−86.

[编辑: 胡兴华]

Marx's thought of social power in the period of

PAN Le

(School of Philosophy,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Marx's thought of social pow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which began from his social practice in. In this period, Marx's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was still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but with the gradual deepening of social reality, Marx discovered the legal irrationality which hid behind the legal right and determined law. And the basis for such irrationality is a special class privilege and privilege which can be attributed to relation among material interests. So, Marx discovered an pre-rational objective relationship, which determines the personal interests and the common interests in politics of extreme opposition. This kind of relation is the relation of the social power, one of domination of one person over another.

social power; material interests; philosophy of right; free publication; social reality

B82

A

1672-3104(2017)05−0007−07

2017−04−17;

2017−06−28

潘乐(1990−),男,上海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哲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现代西方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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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三大层次
论马克思的存在论
在马克思故乡探讨环保立法
人人都能成为死理性派
改革牛和创新牛都必须在理性中前行
简述黑格尔的哲学史观与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