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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中国合作经济年度发展报告(摘要)

2017-01-11安徽财经大学中华合作时报社联合专题调研组

中国合作经济 2016年11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发展

安徽财经大学、中华合作时报社联合专题调研组

2015—2016中国合作经济年度发展报告(摘要)

安徽财经大学、中华合作时报社联合专题调研组

前言

《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16年)》由六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研究报告;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研究报告。本期刊发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部分,供读者参阅。

如需该年度报告全文请联系本刊编辑部订购。

目前,我国合作经济发展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我国合作经济发展总体仍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但增速有所放缓,数量与质量并重已成为发展方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发展现代农业、活跃城乡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增加农民收入、建设新农村、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不同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并存共同发展的态势越来越明显,但发展仍表现出很不平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仍然很快,截至2016年6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166.9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2.7%;中国供销合作社在2015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济实力、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综合改革取得积极成果;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逐年增加,所提供的涉农贷款逐年增长,依然是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相对缓慢。

第三,不同地区之间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快慢有别。东部地区发展较快,实力较强,影响力较大;中西部地区增速较快,但实力和影响力仍然较弱。

第四,各地积极探索与创新“互联网+合作社”经营模式,以电子商务为切入点打造利益共同体,取得显著成效。

第五,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就总体而言仍处于初级阶段,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合作经济组织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够规范、政策支持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规范发展,提升质量势在必行。

针对我国合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

一是要加强合作经济理论研究。当务之急是学习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2016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并以此为指导,深入研究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理论、道路和制度,宣传合作社文化、弘扬合作社精神,尤其是要宣传实践中涌现的规范的合作社典型,以起到影响、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是要积极推动修改完善合作社相关法律制度。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争取早日出台《合作社法》,以推动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有法可依、规范发展,从而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大力兴办合作社教育,积极探索“互联网+”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人才,以满足中国特色合作经济事业蓬勃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在产业扶贫、农业供给侧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根据已有数据资料,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数、出资额、成员数、地区分布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作了分析。结果表明,2010年至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数量不断扩大,且保持了较为强劲的增长态势;出资总额增长迅速。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与农业发展状况存在较强相关关系。

图1-1 全国市场主体数量结构

图1-2 全国市场主体出资额结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

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7204.6万户,比上月底增长1.1%;注册资本(金)142.5万亿元,比上月底增长3%。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37.3万户,比上月底增长1.8%;出资总额3万亿元,比上月底增长2.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市场主体数量结构中约占2%。如图1—1所示。从出资额比例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占全国市场主体出资总额的比例约为2%。如图1—2所示。

从近5年的发展情况来看,2010年到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分别为37.91万户、52.17万户、68.89万户、98.24万户和128.88万户。如图1—3所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数量在增加,且保持了较强的增长态势。从2011年到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数量平均增长率为35.86%。

图1-3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单位:万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

1.出资总额不断增长

出资额与数量相比,更能反映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意愿。截至2015年4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为3万亿元。从近5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呈上升态势,如图1—4所示。2011年到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平均增长率为57.26%。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每户出资额稳步上升

每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可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运营能力。2010年平均每户出资额为118.7万元,2011年平均每户出资额为138.01万元,2012年平均每户出资额为159.67万元,2013年平均每户出资额为192.39万元,2014年平均每户出资额为211.82万元。如图1—5所示。

2011年到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户出资额平均增长率为15.64%。不断上升的户均出资额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能力不断增强。

图1-4 2010年至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单位:万亿元)

图1-5 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户出资额(单位:万元)

图1-6 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区分布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是指加入合作社拥有合作社剩余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成员数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成员中农民成员数量比例不低于80%,那么成员量就可以反映合作社对农民的带动作用,以及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情况。

2010年到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处于上升趋势,2014年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为374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作用和带动作用不断增强。

2010年到2014年,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是在上升的。2014年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9户成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表1-1 2010年至2014年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区分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区分布情况。如表1—1所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分布来看,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最多前10个地区从高到低依次是山东、河南、河北、江苏、山西、黑龙江、内蒙古、浙江、吉林、安徽。全国平均数是41574户,中位数是江西35326户,数量最多是山东为131554户、数量最少的是西藏为2937户;极差是38610户,标准差是30109户。这表明我国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的差异性很大。

从经济区域分布来看,东、中、西、东北四个地区占比分别是33%、33%、21%和13%。如图1—6所示。

从增长速度上来看,排在前10位的省份从高到低依次是新疆、内蒙古、西藏、甘肃、湖南、河北、辽宁、黑龙江、河南、云南。如表1—2所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区分布与第一产业发展的关系

第一产业发展状况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区分布的重要因素,从第一产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与当地的第一产业产值有较强的相关关系。第一产业产值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布如表1—3所示。

利用秩方法可得出第一产业产值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系数。如果第一产业产值的排序为xi,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排序为yi,相关系数计算公式为,其中γ为相关系数,d为第一产业产值排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排序的差,n为地区个数。通过计算得到了第一产业产值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74,接近0.75的强相关。可以就此推断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分布与第一产业发展状况相关。第一产业产值较高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也较多。

表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长率排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扶贫、农业供给侧改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仍有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一)融资难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产业扶贫政策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金融扶持措施,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或带动贫困农户,可获得金融贷款优惠政策,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由此产生的融资难问题非常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尽管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承认了其承贷主体地位,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仍难以获取金融机构认可,多数金融机构对其此类法人性质仍心存疑虑,特别是借款主体的不确定性更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一是信贷主体资格不实。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可以作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承贷主体,但从目前看来,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由于当前社员的“三权”并不能过户到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主体资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认可,未对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据调研了解,当前金融机构必须以合作社理事长“个人名义”并以房屋作抵押才能获得贷款,无形中使合作社在信贷中受到制约。

二是金融服务体制不畅。大型银行主要目标是争夺大规模和具备抗风险能力的资源,为农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信贷产品少而单一,多数金融机构“嫌贫爱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情况较为突出。从调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并未开发出专门针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创新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方式主要为合作社成员的五户联保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小额贷款等传统信贷业务。据了解,部分金融部门为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普遍收缩了农村信贷战线,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上收,对农业的信贷投入相对偏少,贷款逐步向少数大户和优质客户集中,形成了严重的农村资金“倒流”现象。

三是有效抵押资产不足。由于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本没有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即使有一些资产也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的条件,导致了金融机构不敢轻易贷款给合作社。

表1-3 第一产业产值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布

(二)深加工能力不足,“三产融合”功能有待提升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情况来看,规模小、辐射面不广、组织化程度偏低,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较少,有些地区平均入社农户不到10户,成员在100人以上的比重很低,跨乡镇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更少。与此同时,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投入不足、总体实力不强、产销衔接不紧,基本停留在农资供应、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服务内容狭窄、合作层次较低、重盈利轻服务、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够紧密,抗风险能力依然较弱。

许多地区的合作社只是把单家单户的个体生产聚集起来,但并没有真正将他们联合起来,引进现代化的管理,进行标准化的生产,所以这些合作社仍然处于生产环节的最初阶段。如果只是维持在这一阶段,合作社的价值就得不到充分发挥。此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缺乏特色,以至于很难培育出自己的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产融合发展成为大趋势。农业是弱势产业,单户土地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导致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慢,三产融合发展为突破这些制约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实施三产融合发展,须具备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组织化协作基础,对资金、技术、人才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广大农户,靠自身力量做到三产融合发展几乎不可能,组建合作社是最佳路子。通过合作社,将土地、资金、人力等要素集聚起来,立足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或者以合作伙伴的身份与龙头企业等主体平等对接,从而提高农业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三)人才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自主打造现代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O2O、微商等现代经营模式,“三品一标”等识别系统的建立,都需要人才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人才的匮乏,多少合作社对龙头企业经营模式过于依赖,自主创建现代经营模式的能力不足。

作为“弱者”的小农通过联合来维护其自身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衷。实践中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依赖于生产和运销大户、农村基层组织、供销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少数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这是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一个现实。一方面合作社急缺人才,另一方面又缺乏引留各类人才的先天禀赋。不仅一大批优秀农村青年通过高考跳出农门离开了家乡,而且那些头脑灵活、身强力壮的农村青年绝大多数也是长年在外经商打工。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缺的是经济组织带头人、会计人员、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营销人员、企业经营管理骨干等专业技术类型人员。

农民经营管理合作社的能力普遍较弱。缺少专业人才已成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亟需引进富有经验的管理、营销人才,乃至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保障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另外,有部分合作社社员参与程度不高,利益联结不紧,缺少足够的凝聚力,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

人力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人力资源的配置取决于要素相对价格和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短缺的根本原因是生产效率低,发展能力弱。于是出现了“生产效率低—人才短缺—生产效率低”的恶性循环。

(四)政府支持政策难以落实

各级政府法规和文件中,都明确了一系列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政策未落实到位,尤其是在项目扶持、用电用地、环境评估、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落实上还有很大难度。

一是税收监管很被动。因为财务不建账、建账不规范这种情况直接造成了税收管理的被动,尤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很大困难。相当数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少数税管员也认为农村合作社对完成税收任务基本没有作用,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大大降低,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二是税收优惠难界定。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上存在合作社向社员以外其他人员收购货物销售行为,由于财务核算混乱,免税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存在农业产品深加工形成工业品能按农产品免税的漏洞。因为其账务的不健全,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难以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予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增长,体现了农民对组织化的要求,展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调研组认为,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合作社的经营者、政府的管理者都在不断探索之中,无论是从规模而言,还是从成长能力而言,合作社的发展都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而言,在向不断规范、不断壮大的方向发展。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调研组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创新合作社金融普惠措施,促进合作社产业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因此,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破解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推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

1.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灵活的贷款方式,当前重点推行专业合作社信用贷款和社员联保贷款,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二是各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贷款抵押品范围,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同类型和不同需要,分类设计农村金融产品,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三是探索农业保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快推进种养业保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2.增大信贷资金投入

一是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在农村扶贫、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总量。二是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经营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三是激活民间投资,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当前市场资金短缺的背景下,政府在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的同时,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

3.强化配套服务功能

一是在确保符合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完善各级授权授信制度、优化信贷流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且在授信额度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贷款绿色通道”。二是金融机构要适当调整支持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政策,改善农村网点布局,扩大对村镇营业网点的授权授信,完善服务功能,突出支持重点。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与合作社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的财政扶持增长机制,逐年加大对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建议制定出台具体的扶持措施,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4.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一是农业、供销合作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以此来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信心。二是金融机构要创新风险防范制度和机制,建立农民房权、林权、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建档工作,增强金融机构的放贷动力。三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信贷专项担保基金,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把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金融信贷担保支持的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保障。据调查,目前重庆市渝北区正进行尝试,区财政拿出5000万元作为农户信贷担保金,银行按担保金1∶3的比例对符合政策支持的农户进行放贷,信贷风险由政府承担80%、银行承担20%。

(二)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扶贫”“三产融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从国内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大中城市郊区,出现了观光农业、休闲农业、都市农业、信息农业、设施农业、工厂化农业等新型业态;在许多农产品主产区,则发展起高端增值农业,如农产品加工基地、农产品直销地、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促进了农业产业链一体化和农业价值链升级。农村地区三产融合的良好势头之下,也存在着不少待解的难题。这些难题与我国长期以来由计划经济所造成的产业分割、城乡发展的二元体制、条块分割的农业管理体制等体制机制因素不无关系。因此,破解难题还需创新与魄力。

在当前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面对资金、技术、生产、营销等实力雄厚的企业,分散的小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如果产业链以订单农业发端,大市场往往通过企业与个体农户对接,在这种情况下,单一农户经常扮演价格的接受者,地位明显不对等,既得利益最容易受损。现在部分企业制定收购价时签订霸王条款,只在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压低价格,保证企业的利益,而在价格高时依旧按照协议价收购。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与订单农业、流转土地的积极性,抑制了农村的三产融合发展。

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核心,是完善产业链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涉及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不同主体,能否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是与过去发展乡镇企业的最大区别。要通过组织模式、经营方式和产权关系创新,让农民真正分享产业链延伸和功能拓展的好处。产业链与农户利益联结模式有很多创新思路,应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与农户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合作社+贫困户”精准扶贫模式,扶贫成效显著,也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在参与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和驻村帮扶工作时,坚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带领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实现脱贫的重要“纽带”。“合作社+贫困户”模式在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道路上,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立足长远发展,重视人才培养

1.树立合作理念,重视合作社教育

没有教育和培训,合作社发展就没有原动力。加强合作社教育,面向社会普及合作经济的知识,提高对合作经济的认识,形成一个各层领导,各个方面都关心支持合作经济发展的好氛围,培训合作经济的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2.以人才培养提升合作社自生能力

合作社的自生能力是保持合作社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提高合作社的自生能力关键是要提高成员的合作意识和自身的综合素质。

在总结了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大量经验和教训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指出,政府应在创造合作社所需外部环境总体框架方面起作用,要强化合作社的自治、自我财力支持和自立;政府不应干预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对于合作社事业的推动只有通过合作社成员自身的努力才会有效;政府若要影响合作社对成员或成员对合作社的行为只有间接地通过合作社教育进行。

理论的分析和合作社运动的实践充分证明,外部环境的改善可以加快合作社发展的进程,自生能力的强弱才是决定合作社兴衰的关键因素,而政府过度的直接支持则会阻碍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促进合作社发展应遵循的原则,开展合作社教育是增强合作社自生能力,推动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有效手段,是政府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理性选择。

(四)狠抓政策落实,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加强合作社规范引导,完善财政资金、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政策,支持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推动财政项目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强化合作社人才培养,积极促进产销对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力度,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了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要把抓落实摆在重要位置,把中央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认真梳理、逐条对照、加强督查、精准发力、狠抓落实,让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使政策的含金量充分显示出来,让广大农民群众和合作社有更多的获得感;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强现代农业建设的具体要求,加快农民合作社修法进程,依法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根据实践发展和农民需要,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对关系合作社规范与发展的普遍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具有前瞻性、包容性和操作性强的修法建议稿。要指导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法治保障;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指导扶持服务,引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民主管理、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实现依法建社、依法治社、依法兴社。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形势下,要着力基层、下移重心,深入合作社调查研究,结合修改合作社法和示范社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要认真总结各地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做法,及时将基层的实践探索上升为政策措施和有力抓手,推动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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