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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结构性自主”: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在性自主”导向及启示

2017-01-11曾琰

关键词:自主性结构性权力

曾琰



超越“结构性自主”: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在性自主”导向及启示

曾琰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1620)

“结构性自主”思维秉持着“独立−自主”同一性逻辑、政治权力制约的意义指向、外在性的问题归因取向,以此来审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自主性问题,这种思维取向无法正确解释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自主性。“内在性自主”客观地呈现了社会组织根据特定情境采取灵活、自主的行动策略来应对既定制度环境的能力,这种自主性表现为“在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的“结构−行动”反应、对“不同制度生产者”效应的政策性应对、“生活消解制度”的行动者微观权力生产。从“结构性自主”到“内在性自主”,有利于我们在价值反思中真正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

结构性自主;内在性自主;社会组织;“国家−社会”

一直以来,“结构性自主”思维是人们理解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实现的流行思维,这种思维秉持着“国家−社会”二元对立观念并强调组织发展中“独立−自主”的同一性逻辑,即社会组织独立性越强,其发展的自主性越强,且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增强必然伴随着国家控制权的削弱。而理论和实践证明,“结构性自主”思维不仅无法客观呈现、解释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自主性现实,更会产生对中国组织未来发展的悲观评价。“内在性自主”呈现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应对和驾驭既定制度的能力,并通过对“在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的“结构−行动”适用、“不同制度生产者”效应的政策性应对与“生活消解制度”的行动者微观权力生产这三种方式的阐释来证明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的现实。研究发现,对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的问题考察不能以西方“国家−社会”关系中的宏大理论预设来进行推演,而精细、微观的制度执行更能客观揭示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发展现实,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话语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结构性自主”:“独立−自主”同一性逻辑下的思维取向及其现实反思

(一) “结构性自主”:“独立−自主”同一性逻辑下的社会组织自主性

在规范意义上,自主性(autonomy)意指独立自主,表现为具备不受他者控制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在讨论社会组织自主性问题时,人们一般在政治社会学意义上关注强国家背景下社会组织自主行为的能力,包括自主地选择并执行项目与服务的过程、自主地决定和安排组织内部事务的能力以及独立的活动权和财务支配权等。上述理解认为社会组织自主性主要表现为权利自主,而这种权利自主取决于国家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可以看出,在探讨中国社会组织如何发展这一问题时,人们总是基于“社会—国家”结构关系的前提性思维,并将其自主性理解为结构性自主。

“结构性自主”最早由戈登·怀特 (G.White)提出,他以“国家−社会”的关系结构来分析社会组织的自主行动能力,并指出“结构性自主”[1]是社会组织自主性的重要方面。“结构性自主”强调: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决定其自主性生成,即独立性就是自主性,依附性就是非自主性。“结构性自主”导向下的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主要贯彻着三种逻辑取向:一是以“独立和自主”同一性逻辑来设定组织发展的理想类型。社会组织发展的理想类型对于提升组织认同、实现资源整合、推动组织发展起着重要动员作用。为实现这种价值动员,大多数学者往往以萨拉蒙式的理想组织类型来进行价值想象,即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非利润分配)、自治性 (自我管理)、志愿性五个特征。上述对社会组织严苛的价值界定本质上贯彻着“独立−自主”同一性逻辑。为实现组织的理想类型,社会组织理应与国家拉开距离,以此来扩大自身的活动空间;同时,在现实中也应该强化组织对自身的规划、业务选择和人事安排的主导权。二是认为“国家−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制约是组织自主性实现的意义所在。由于承袭了新托克维尔主义对西方公民社会、多元价值的强调,人们往往将国家与社会置于不同的价值层面上,且认为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结社能够提高社会的自主性并发挥着钳制国家权力的作用,从而带动民主社会的发展。所以,社会组织自主性实现的本质上就是获取社会权力,并用此来制约国家的权力,这种权力此消彼长的逻辑是社会组织自主性实现的必然结果。三是认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外在性因素是影响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关键。“结构性自主”思维总是将影响组织自主性的因素归结为国家权力限制这一外在因素,而相对忽视社会组织自身的内在原因。这种逻辑思维常常以民主体制、政治强权、参与权利等涉及政府行为的外在因素来解释组织自主性,并将政府行为、政治生活这些外在因素视为组织自身价值认同、项目抉择、行动安排得以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即外在性的问题归因取向。相反,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因素却较少提及。

就价值层面而言,“结构性自主”的思维逻辑习惯于以西方“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价值前提来进行演绎,即国家政权是“统治社会、压制社会”[2]的“恶”。于此,实现社会组织自主性是以获取权力、钳制国家、实现社会自由为旨趣,其自主性的实现必定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削弱。总体而言,在“结构性自主”的思维逻辑中,社会组织独立性越强,其发展的自主性越强;社会组织的依附性越强,其发展的自主性也将越弱,同时,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增强必然伴随着国家控制权的削弱。

(二) 组织发展与政体形式的悖论:“结构性自主”思维导向的困境及反思

按照“结构性自主”的思维导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发展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削弱是同步的,相反,政治权力的强化必定阻碍社会发展。然而,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客观现实往往与新托克维尔式的假设相悖,即政体形式的强化成为组织发展的助推器。

按照“结构性自主”的逻辑,社会组织自主性实现前提是独立身份的获取,而这一般会借助去政治化的方式。去政治化既免除了政治权力对社会组织的干预和管控,还能防止国家自身的政治权力滥用。然而,奠定在去政治化基础上的独立身份必然能实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吗?唐玉文的研究显示:诸多草根组织为实现组织发展的自主性会采取去政治化的策略,通过“选择性支持”[3]来规避政治的影响,而结果是,这种政治防范却是以压缩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等服务功能为代价的,其自主性的实现也是有缺陷的。反向来看,在政治生活的干预下,“弱独立性”的社会组织发展必然导致“分类控制”和“行政吸纳社会”[4](33)的弱自主性吗?近期有学者在研究浙江公益服务组织发展时指出,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经完全超越上述样态,社会组织在政治权力的干预和影响下,在享受充沛资源的条件下也呈现较大自主性①。而更深入的研究也揭示出西方社会关于“国家−社会”结构理论适用的局限性,即社会与国家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不仅政治依附性较强的社会组织能造就出更精细化的权威政体,即便是民间草根组织也可能具有类似的功能。如赵娜提出“新法团主义模型”[5]主张,她强调国家会基于目标一致来管理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也能保证自主性和价值多元特性;纪莺莺用“双向嵌入”[6]来解释社会自主性,在“双向嵌入”基础上实现社会组织和国家的“双向赋权”,进而推动国家和社会自主性的双向增长。上述研究证明,以去政治化的方案来实现这种结构性自主性并不能达成价值预期,甚至,这种思维方式也很难解释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的现实。

从理论层面来看,近代西方社会科学国家回归理论在批判“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进程中也从侧面揭示出“结构性自主”理论的局限性。米格戴尔指出,国家的边界并非高度统一,而是“破碎的”“缺少协调性”的,国家与家庭、宗族、政党和跨国公司等组织既冲突又重叠,他认为“国家处在社会中”[7](16),以此强调“政治赋权”的必要性;雷米克基于中国地方政权的现实指出,中国各个阶层的“地方性政权”,在制度实践中“把既定政治制度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视为一个统一体”[8];亚历山大也指出“国家与社会”范畴中的社会“在现实中是多元和复杂的”[9];我国学者也从“制度­生活”“过程-事件”“多元话语分析”[10]等范式来反思“结构性自主”范式的局限性。

“结构性自主”的思维困境预示着我们要以新的角度来理解社会自主性。然而,对既有认知思维的超越仅仅依靠上述对“结构性自主”否定性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去政治化作为消极防范的组织行为类型,它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主动性;而国家作为行动主体所产生的“自主性结果”本质上并不是组织自身行为的结果(上述“分类控制”“行政吸纳社会”“双向嵌入”现实研究仅仅揭示出社会自主性产生的客观结果,这些客观结果仅仅是国家行动主体的产物,缺乏以社会组织为行动主体的分析,即便“双向嵌入”涉及社会组织主动性,其所涉及的“宣传部”、“妇联”等党群部门也不具备代表性)。所以,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探究应该回归到对组织行动本身。

二、超越“结构性自主”:“内在性自主”实现的三种样态及其现实确证

“结构性自主”理论以“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来理解和推动组织的发展。而事实证明“国家−社会”机构关系的绝对二分并不能真正实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并没有带来“国家—社会”此消彼长。同时,理论和实践上的反差也会使得人们对中国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产生悲观、消极的心态。其实,除了“结构性自主”以外,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呈现出一种“内生性自主”的发展样态,这种发展样态是社会组织在既定的结构关系下通过对“国家—关系”再造而获得其自主性的。

杰索普(B.Jesop)从组织发展的内在性视角反思了“结构性自主”理念,“能动者是反思性的,能够在结构限制下重新阐明自身的身份和利益。并且,能够在他们当前的处境中进行策略计算”[11]。本文借用杰索普在分析组织自主性时提出的“内在性自主”概念,意在强调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境下采取灵活的、自主的行动策略而最终实现自我决策和实际运作,它强调的是社会组织对既定制度逻辑的驾驭能力。相较于“结构性自主”,“内在性自主”更加注重组织发展的长远性、动态性,甚至是行为的超制度化,这种自主性并不倡导远离国家、“国家−社会”对立的方案,相反,在与“国家”对话、合作的前提下以“结构−行动”运用、“政策性应对”以及“生活消解制度”等方案来谋求自主发展。为更加清晰呈现组织“内在性自主”的现实,本文选取当前与政府有着密切关联、弱独立性的公益组织以及民间草根组织的发展素材为分析对象,以期表明一个基本理念,即中国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并不完全契合“结构化”的理论主张。

(一) 在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结构−行动”逻辑的运用

“结构性自主”思维往往认为依附性即非自主性,而社会组织在现实发展过程中会意识到“独立性”和“自主性”并非是同一的,进而在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将“独立性”与“自主性”区隔开来,甚至通过暂时的“以独立性换取自主性”的方案而最终实现“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步发展。

“以独立性换取自主性”②的实践样态。在中国社会,社会组织的行政合法性越高,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可能性越大,同时,组织得到资金支持的可能和力度也越大;相反,社会组织行政合法性的增大、资源构成的行政依附程度越高,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也就越弱,这是一个同步的过程。以费迪、王诗宗等所考察的浙江宁波养老服务组织A为例,在2003年创建初期,该组织选择以当地县处级的退休官员作为其会长,借助退休官员的行政资源来取得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和支持。这一举措使得该组织在发展初期获得了大量资金和政府活动用地,但是其发展是以“弱独立性”为代价的,其突出的表现在于该组织管理人员的招募均受到政府的干预,其发展口号也定位为“作为政府发展的重要助手”;在过后的2年发展中,该组织聘请了多名社区工作、街道人员以及高校顾问作为该组织的中心成员,这些成员的加入逐渐加强了与政府对话的力量,同时活动场地也并不完全依靠政府,街道也会经常予以支持;到了2009年,该组织成员的招募完全实现自主、组织治理结构中政府人员比重逐步下降,高校顾问的人员也达到若干个,并与高校建立了合作平台,此时,组织受到行政干预的程度显著降低,组织发展口号变为重视对自身业务拓展的主导权;今天,该组织发展已经取得政府机构的信任,政府在当下只是偶尔给予发展的政策建议,行政干预几乎消失;同时,该组织的发展规模逐步扩大,招募、人员、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已经完全自主。从该组织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出:组织发展并不因为暂时牺牲独立性而丧失自主性,相反,随着其自主活动能力的增强,其独立地位也正逐渐获得。

“结构−行动”理论表明组织发展的自主性受到“结构”关系、组织行动的双重影响,该理论强调了“国家−社会”关系结构对于组织自主性的影响(独立性),同时,组织自身的行为、行动专业性和公共性的维系、组织价值的秉持等都能强化组织自身的决策机制,进而推动组织发展的动力(自主性)。“结构−行动”理论将组织发展的“独立”与“自主”区分开来,这也说明组织在发展阶段中优先发展哪一方面并非是绝对的,而正是这种非绝对性推动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发展。

(二) 政策性应对——对“不同制度生产者”逻辑的回应

什么是“不同制度生产者”?“不同制度生产者对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的认知取向决定了它们会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后者的功能,并藉此生产制度安排”[12]。它强调当前中国制度执行并不是整体性和结构性的,相反,不同阶层、不同部门对宏观政策执行的逻辑是有差别的、碎片化的,甚至各地方政府基于各自的利益导向和价值认知而“政策性”地执行宏观制度。比如说,作为专业治理部门的环保局可能将“环保组织”看作是外包服务的承接者,而宣传部门则可能将其看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当前中国“不同制度生产者”的外部环境,为社会组织发展采取政策性应对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可以说,“不同制度生产者”视角更能弥补“结构性自主”取向下国家权力一体化理论预设的解释局限。

政策性应对③的实践样态。根据“不同制度生产主体”的研究思维,我们可以从“党群部门”、“条”、“块”这三类制度生产者主体来透视社会组织的自主行动逻辑。因为“党群部门”“条”“块”这三种部门的价值取向、利益逻辑相差较大,社会组织在与上述不同部门合作的过程中必须要秉承不同的策略,故称之为政策性应对。其一,应对“党群部门”的政策取向。一般而言,党群部门的工作呈现出较强的务虚性特征,其主要发挥党紧密联系群众、宣传党的理论成果、引导人们对主流价值观念认同的功能。以妇联为例,妇联主要是党和政府联结女性群体的桥梁,能够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女性的大团结,推动性别公正价值的实现。党群部门以传播主流价值观为其行为导向,这就决定了其缺乏清晰的公共服务目标。只要能“冠名”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党群部门都乐意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而就社会组织发展而言,囿于其发展初期服务水平专业化的局限、易受其他部门排斥等原因,其选择与党群部门的合作能解决发展初期体制内合法性的认同问题。上文所提及的纪莺莺对南京市委宣传部与公益组织的“双向赋权”的研究就体现了这种行动策略。其二,应对“条”的政策取向。“条”是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的业务内容性质相同的职能部门,比如国税、教育、民政、环保、劳动等部门。从现实来看,当前社会组织与环保、民政等事关民生的部门联系较为密切。“条”的特色是强调务实的业务技能,强调专业化、技术化的职能履行。在当前,为实现简政放权的目标,“条”的部门在与社会组织合作时大多强调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此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生活要求。所以,社会组织对于“条”的行动逻辑就是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其三,应对“块”的政策取向。所谓“块”指的是由不同职能部门组合而成的各个层级的地方政府,通过包括省、市、县、乡(镇) ,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通常也被视为城市基层管理的“块”上机构。由于受当前我国政府行政发包治理机制的影响,下级政府会围绕发包目标进行“以结果论英雄”的属地化竞争,所以“块”通常采用“排他性”方式来扶持本辖区内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块”合作的意图在于利用“块”强大的资源整合和社会动员能力,实现社区居委会和个体广泛参与,“块”的逻辑就是创品牌、搞 效应。

可以看出,“不同制度生产者”的现实呈现出当前中国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机构制度执行中的非协同性、碎片化特点,这种制度执行样态为组织自主性应对政策的形成提供了空间。

(三) 以“生活”消解制度——行动者的微观权力逻辑生产

“结构性自主”往往以权力争夺作为“国家−社会”关系分析范式中的核心,科层制意义上的“权力”流动也是社会自主性实现的重要内容。事实上,这种思维往往忽视了日常生活中不同社会力量在斗争、互动中不断实现自身权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客观现实,正如克罗齐耶曾说的,“我们从来就没能按照我们所渴望的方式成功地改变社会……因为社会、各种人类关系以及社会系统都太复杂了”[13](79)。也就说,国家行政指令并不可能完全限制行动者的自由空间和能动行为,行动者可能采取契合生活逻辑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权力生产,这种权力生产的逻辑即是“生活消解制度”逻辑。

生活消解制度④的实践样态。按照李友梅等学者的说法,相对于行政制度、政治权力等国家制度,“生活”是弥散的、地方的,既包含传统又涵盖了现代权利意识;“既包括了日常化的生活方式又关涉现代组织化的生活空间”[14](10-11)。“生活”是理性与非理性、逻辑与理性的统一,“生活”与“制度”相互渗透、互相推进相互抵触,正是基于这种“制度−生活”关系,社会组织往往以“生活”化的方式来消解制度的权威,进而实现自身的权力生产。基于历史原因而存在的地方自治力量就能证明这一点,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其说明了行动者自身的固有权力正不断消解、阻碍国家的权力行使。现实生活中,社会组织自治权往往以合情性来取代合理性,比如在诸多场合,个人、社会团体会使用“情感共鸣”“恻隐之心”“价值共通”[15](21-46)等情感逻辑,达到“无权者”对“权力”的生成。“使行动者传递的符码不能被互动对象接受,但只要被旁观者特别是大众媒体接受并传播,舆论力量和一般观众在道德上的同情就得以生产,其诉求和行动就具有了合情性,互动对象就得承受一定的情感和道德压力,无权者的权力由此生产出来。”[16]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社会团体“有组织的抗战”,会对国家行政制度产生消解和抵触(如地方有声望者的权威远远超过行政机关官员,而社会治理的实现往往需要行政机关人员向地方有声望者求助)。

“行动者”理论提醒我们,在研究较为弱势的组织权力时绝不能忽视的因素就是“行动者”这个要素。而众多研究也证明,无论是维权组织还是社会层面的环保组织等,其成立和运行都与行动者所处的环境、传统和资源有着很大关联,这种关联会以无形权力制约着制度性权威的实施。可以说,我们不能总是将社会设想为权力生产“缺场”的领域,也不能忽视社会组织权力的自我生产可能,更不能将组织自主性的实现理解为权力的被动让渡。

三、从“结构性自主”到“内在性自主”: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中的误区澄清

上述三种对“内生性自主”现实的案例分析,并不是说社会组织自主行动的类型仅仅局限于以上三种。本文从“结构性自主”到“内生性自主”的分析,期望指出的是: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实现并不能以西方“国家−社会”关系中的理论价值预设来进行推演,相反,我们必须借助中国社会组织的行为逻辑和微观环境对其进行更精细的解读。进一步而言,如果从更精细、微观、内在性的视角来看待社会组织的自主性问题,至少我们可以澄清一直以来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思想误区。

(一) 还原被误解的国家价值取向: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的前提

在“结构性自主”的观念中,人们总是将国家认定为依靠权威制定规则、对整个社会实施一整套价值布控,并在一定区域内享有合法暴力垄断的机构,进而将国家的价值仅仅界定为意识形态统治的工具性价值;同时,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国家总被想象为通过意识形态管控而造成社会陷入价值殖民境地的“恶”的象征。可以说,上述关于国家价值取向的认知本质上属于自由主义“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产物,而这就是导致“国家−社会”关系认识论误区产生的根源。

迈克尔·曼曾经将国家权力分为基础性权力和专制性权力,专制性权力的实现表现为国家与社会此消彼长、零和博弈,基础性权力表现为政府机构实现价值分配的制度性能力,基础性权力可能随着社会组织的增强同步增强。曼对于国家权力的划分表明,国家基础性权力与社会组织同步增强的原因在于二者的价值共通。可以说,我们在认识国家价值取向时,往往忽视了国家的基础性权力这一维度,这种错误认知也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因为在近代中国,要实现国家富强以及对社会的整合、激发全体人民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其首要任务就是要形成强有力的政权权力,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基础上增强其渗透和控制社会的能力,比如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的建立。而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广大人民的社会生活和利益追求逐步溢出单位组织,社会认同、组织空间和动员手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阶层矛盾、生态破坏、社会公正、政治生活等问题重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当前党和政府也在积极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民生导向、和谐社会等全新价值理念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将政府价值的实现建立在人民多元价值和现实利益满足的基础上。从当前国家建设的价值取向来看,它与社会组织发展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其所承载、传达的价值观也不同于传统绝对的意识形态化,相反,尊重多元化和个体化要求,倡导公民参与、志愿精神、公益精神和社会平等观念,逐渐成为当前国家建设中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念。所以,以“价值共通”为视角来重塑国家−社会关系,需要我们以历史的观念正确认识现代化过程中国家价值导向的合理性和变动性,并在国家建设的民生导向、和谐社会等价值层面重塑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

(二) 组织发展困境的自我纠偏: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的根本

从事物发展的内因、外因辩证的关系来看,“结构性自主”思维将影响组织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国家权力这一外在因素,而相对忽视社会、组织自身的内在原因。所以,当人们从民主体制、政治强权、参与权利等涉及国家因素的外在视角来阐释社会自主性时,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的内在条件便被遮蔽起来了。比如,当人们关注托克维尔眼中的美国民主制度下社会组织结社自由的价值时,人们往往遗忘了社会组织结社自由的“民情”土壤,即组织结社所秉持的公共性价值承诺,这种公共性就是推动人们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讨论和行动、实现私人向公众转化的关键。可以说,托克维尔眼中的社会组织结社自由意义的实现取决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国家为社会组织提供制度化的嵌入治理网络、社会组织自身应具备的公共性价值。所以,社会组织发展的自身原因才是其实现自主发展的关键。

如前所述,“内生性自主”案例中社会组织的发展现实告诉我们,正是社会组织发展中对“责任与道义”“专业性服务水平”“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等理念的秉持,才使得社会组织能够在“弱独立性”的局面中最终实现自主发展。可以说,社会组织对价值取向的秉持是其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多种多样的社会组织背后隐藏着多元的价值理念,它表现了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的价值需求,而这些多元甚至相异的价值理念很有可能因难以达成最大公约甚至发生冲突而带来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价值流失。除此以外,社会组织价值诉求可能引发的“原教旨主义”践行方式亦会造成广大人民对社会组织的不信任、甚至反感,而上述问题都曾在慈善、公益、环保等社会组织中出现。总之,社会组织自身的“公共性”困境会阻碍其发展,这也昭示出国家不应该在社会组织自主性实现的问题中承担无限责任。可以说,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实现,需要其以公共性建构为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组织之间的沟通了解,建立平等互助、相互尊重的关系,更需要注重其与国家在公共性建设中的对接,在国家主导价值观的引导下增强社会发展的价值动员。总体而言,面对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无序所造成的价值流失的可能,国家机构的监督、管控是必要的。

(三) 制度执行中的协同效应: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的关键

对于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自主性难题,人们依旧以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机制来解释这一问题。因为在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家对于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极大的管控,这些行政权力通过设置众多约束机制使得社会组织发展面临极大的“合法性”难题。然而,随着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制度执行中的非协同效应正逐渐成为制约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为响应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号召,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做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部署,上述政策的出台已经极大减少了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诸多约束。在现实生活中,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以更加宽松的“备案”制度有效解决了过去困扰组织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政府通过多种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说,当前社会组织发展所面临的环境更加宽松,这也说明制约社会组织自主性实现的原因有待进一步揭示。

事实上,前述政府机构的“不同制度生产者”的执行逻辑不仅为组织自主应对提供了机会,而且,它也因为制度执行中的“非协同效应”而影响了组织的发展。由于条、块分割,遵循不同治理逻辑的政府部门借助不同价值取向形成相对闭塞的治理区间,从而导致在面对组织发展中“契合社区需求”“畅通利益表达渠道”等问题时,“事本主义”逻辑往往成为应对之道;不同层级的政府职能部门更多的选择是以技术治理逻辑来购买服务,而长期存在的“锦标赛制度”进一步导致社会组织在缺乏竞争的外包服务体系环境中造成组织发展中公共性失落的内卷化风险。可以说,制度执行中的“非协同效应”构成了当前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克服“非协同效应”,需要不同层级的政府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购买和评价平台,以促进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保持良好发展;同时,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实现更应该在组织发展、基层民主建设、公共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等方面形成协同价值。

注释:

① 费迪、王诗宗等通过现实考察,指出受行政权力干预较大的组织不一定会导致弱自主性。参见《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系探究: 基于浙江的经验》,载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② 费迪、王诗宗对浙江省宁波市H 区A组织的实证调查,该组织致力于公共养老服务,目前发展呈现出良好状态,其组织发展经历了弱独立性到强自主性的过程。参见《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系探究: 基于浙江的经验》

③ 参见黄晓春对上海市公益服务组织PA中心的考察,该组织主要涉及“女性关爱”“青少年心理健康”“社区低保家庭服务”等方面。该组织在发展中与不同条块之间政府部门的合作显示出强大的自主性。参见《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发展与环境》。

④ “以生活消解制度”的案例可详见吕德文的《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庄文嘉的《跨越国家赋予的权利?——对广州市业主抗争的个案研究》,石发勇的《业主委员会、准派系政治与基层治理》等。上述学者通过对钉子户的政治抗战、业委会等行动者群体的考察,解释了行动者如何以“情感”“关系”“媒体”等方式来实现与“制度”的抗争,进而彰显出其行动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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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ending “structural aut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under the guidance of internality and its enlightenments

Zeng Yan

(School of Marxism,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 China)

“Structural autonomy” thinking upholds the “independence-autonomy” identity logic, significance pointing within restraints of political power and the external problem of attribution orientation to examine the autonomy of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organization. Such thinking, however, cannot explain correctly the autonom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al organizations. “Intrinsic autonomy” presents objectively the abil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adopt flexible and autonomous action strategies to deal with the establishe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ccord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This autonomy is manifested as “structure-action” response between “independence and autonomy,” policy response to the “different system producers” effect and actors' micro- power production in “life digestion system.” Transcending “structural autonomy” to “intrinsic autonomy” is helpful for us to real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 in value reflection.

structural autonomy; intrinsic autonomy; autonomy; social organization; “stat-society”

[编辑: 谭晓萍]

2017−05−19;

2017−06−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成效评价体系构建研究”(17CKS034)

曾琰(1986−),男,湖北竹山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政党建设与社会治理

D55

A

1672-3104(2017)06−0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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