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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研究

2017-01-10王曙光周焕花

消费导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安全法农产品监管

王曙光 周焕花

摘要:本文重点以2015年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对当前我国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举措的评述并提-出改进建议,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领域法律的制定、行业标准体系的构成、监管部门的监管模式以及惩罚力度的方向的转变四个方面。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对策建议

一、我国现有食品安全问题对策评述

2015年4月我国从立法角度经过三次易稿而最终完成了对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而出台了被评为中国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但在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手段和监管制度等尚还存在有待于完善的地方,如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强制性标准体系的不健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等问题。

(一)法律出台模式呈“亡羊补牢”式

我国食品领域的法律出台的滞后性表现的尤为明显。“食品安全法”中新加添加剂不许可不准生产,这是在经历了“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孔雀石绿”等系列由于使用不合规的添加剂而导致的轰动全国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发生后政府才站出来“发声”:婴儿乳粉配方注册制,本应在2008年以“三聚氰胺”事件之前就有的规定,却在事件曝光后7年,才弥补了法律上对婴儿奶粉配方的规定的缺失。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出台呈现明显的“亡羊补牢”的模式,并且其滞后性严重,至于前瞻性的、预防性的规定还十分欠缺,从而导致了食品安全相关法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苍白无力。

(二)食品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监管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为基础法系,但内容上断裂、交叉以及概念、标准混乱。农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大领域的全部的农产品,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食品则仅指食用农产品,而这界定与“食品安全法”中定义的产品存在交叉的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恰恰对食品本身的营养性、安全性、物理化学指标等方面的监管并未作出规定,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方面的规定是按照供应链的环节进行规定的,而且监管的链条并不是连续的,仅包含食品从加工到流通再到餐饮。可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并未解决现存的食品行业强制性标准体系的不统性和不完善性。

(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革新的评述

经过本次修法,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改变原来的“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的管理模式,新增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并且十三家部门统

归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但各监管部门责任的划分仍是按照产品种类而不是生产过程,并且“食品安全法”并未从法律上提供确立监管机构问的协调机制。

自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32个省级人大负责的对食品监管进行立法的不超过8个,即使加上出台过先关规章的省份也不超过15个,因此与其说将小微企业的监管完全放权到各省人大,还不如说是将小微食品企业的监管至于“真空监管”,至今80%的小微食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将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最大的隐忧。

(四)惩罚力度的加强和手段的调整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这对监管人员的严厉处罚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违规企业的处罚,新修订法进步强化了刑事处罚,并且财产处罚的力度也有提高如非法使用添加剂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至10倍提高到15至30。笔者认为对于财产处罚的额度不应设定固定的倍数,不同事件的危害是不同的,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概而论的相当于固定数额的赔偿标准并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另外让企业主动去作为的办法几乎没有。

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解决基本法系的“真空”和“交叉地带”

首先,捋顺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

致性,确定《食品安全法》的主导地位,将重复的法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合并至“食品安全法”中;其次,填补基本法系的空白,参照发达国家立法细化农产品的质量和加工的全过程规定;最后,填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陷,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从制度上确立机构问的沟通协调机制,食品加工的小微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责任由省级人大常委收回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增加对诚信优质企业的奖励机制。

(二)以行政规章修补基本法的缺陷

笔者认为可以从行政规章层面对基本法进行详细规定和说明,尤其是在具体的操作执行方面和适度超前方面,因为个别的、萌芽性的问题很可能就代表这种趋势,但由于不确定性太强从立法角度很难做到面面俱到,这就需要充分利用行政规章参照国际、国内案例作出规定。

(三)利用“物联网”完善追溯制度

物联网是信息化时代下实现物物相连、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的新代信息技术,将物联网技术应用到食品领域即实现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管来支持全程追溯制度,向每个产品以代码形式将每个环节的生产加工过程、每个经手人的个人信息至于物联网下,并采用公私结合的混合物联网形式进行信息的发布和公开,并以“食品身份证”的形式留存食品加工流转的电子档案制度。

(四)构建惩罚性损害处罚的辐射模式

首先,对于失职的行政执法人员,须扩大问题事件的追责范围至所有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所有执法人员,扩大“被辞职”的惩罚范围至所有相关执法人员,进而加大行政违规的交易成本;其次,对于违规的生产经营者,须加大惩罚力度和深度,实行信用终身制,并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业务,杜绝违规者换个名字、换个地点继续在食品行业进行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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