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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权视域下的信息犯罪问题规制

2017-01-09高德胜王瑶金玉

行政与法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主权网络安全犯罪

高德胜+王瑶+金玉

摘 要: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信息主权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息犯罪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新问题。本文在信息主权视域下对信息犯罪与信息主权进行了全面界定,并针对信息犯罪引发信息主权危机这一重要问题,从技术、管理、法律和维护主体等方面对信息犯罪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措施。

关 键 词:信息社会;信息犯罪;信息主权;规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2-0122-07

收稿日期:2016-10-30

作者简介:高德胜(1973—),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法治思想;王瑶(1992—),女,山东临沂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金玉(1991—),女,吉林蛟河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社会科学司项目“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与矫正”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YJA820007。

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就提出了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又明确论述了实施网络强国这一战略,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对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所作的重要部署。据统计,习近平在2014年至2016年的两年时间内,对网络强国建设进行了五次论述或反复强调,由此可见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性。习近平如此重视网络与信息建设,与当前社会信息化程度以及信息犯罪冲击信息主权问题密切相关。

一、信息犯罪概述

信息化发展无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便利,通过虚拟空间的延伸,人类的生活空间不断得到扩展,生活形式更加丰富,获取信息的途径也愈加便捷,生活方式更因此发生了全面改变,但发展的同时也为信息犯罪提供了新的土壤。

(一)信息犯罪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信息社会又称信息化社会,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起主要作用的社会,以社会的各个系统、各个层面步入信息化为标志.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不同,在信息社会中,信息超越了物质和能源的地位,信息的利用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同时信息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构成社会信息化的物质基础。简言之,社会信息化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信息资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资源,以信息资源的利用作为重要推动力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二是信息技术成为各领域发展的先进驱动力,信息技术创新成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支撑;三是信息文化不断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进而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四是信息平台的便捷性不断推动社会各行各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信息化,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因此,必须用辩证的观点看待一切问题。信息作为当今社会的战略性资源,权力者自然会寻求对其的占有和支配,但过度的占有和支配就容易引发犯罪。而信息空间的不设防与信息犯罪的低成本、大危害则是信息犯罪发生的最大诱因。所以说,信息社会与信息犯罪就其实质而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信息社会与信息犯罪的形成都是人类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结果。换言之,信息社会是信息犯罪的前提,信息犯罪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发展到信息时代社会基本矛盾的体现,是信息社会的一种基本现象。如同病毒存在于健康的人体中一样,人类造就了信息空间,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信息犯罪就是信息社会的一部分。[1]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信息成为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构成性要素,信息犯罪行为频发,信息安全已不可避免地融入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力量等各个领域,成为了影响国家安全的新重要因素。[2]

(二)信息犯罪的概念界定

信息犯罪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部落间或国家间争夺领地发生战争过程中冲突双方窃取对方情报的行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形态的更替,信息社会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信息犯罪的范围、种类、危害日趋复杂,由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下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的信息犯罪,如黑客攻击、病毒入侵、诈骗、贩毒走私,以及散布颠覆国家政府的言论等,现代信息犯罪所波及的范围及造成的危害已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因此,在互联网已发展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的今天,信息犯罪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范畴,其内容和形式都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对信息犯罪进行清晰地界定和认识就显得尤为必要。

信息犯罪作为一种与人类日益高度发达的社会信息技术相伴的犯罪形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高智能性的犯罪主体。娴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是信息犯罪产生的前提。第二,隐蔽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集中于虚拟网络世界,简单地网络操作就会造成危害极为严重的作案行为且很难被及时发现。第三,迅速增长的犯罪数量。信息犯罪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以惊人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蔓延。第四,严重的犯罪后果。在信息社会中,信息犯罪产生的破坏性后果与波及范围是十分惊人的,一起信息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普通的刑事案件无法与之相比的。

关于信息犯罪的概念界定,我国学术界并没有形成共识,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各种界定,总结起来有计算机犯罪说、网络犯罪说、虚拟犯罪说等。计算机犯罪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是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法处罚的行为。网络犯罪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3]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虚拟犯罪说认为,虚拟犯罪是指在虚拟空间内发生的犯罪形式,虚拟犯罪的犯罪构成虚拟化,如侵犯虚拟财产的网络游戏违法犯罪。从以上各种解释不难看出,这些名称都是基于信息犯罪的某一方面或手段或平台,而非一个全面、专业的内涵论述,因而无法反映出信息犯罪的实质。罪名理应反映罪质,但网络或者计算机只是一种信息工具而非信息本质,它仅可以表征信息技术发展的阶段、表现信息犯罪的某种形式特征。所以,从根本上讲,信息才是信息犯罪的罪质。因此,我们可以把所谓的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看作是信息犯罪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表述。因为未来科技的发展不可能只停留于网络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来都不会止步,各种虚拟的设想与信息形式未来都有可能实现。基于以上分析,笔者采用的信息犯罪概念为“所谓信息犯罪就是发生于信息空间中危害信息法益、威胁信息秩序应受刑法处罚的数字化行为。”[4]

二、信息主权概述

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缩短了国家(地区)间的空间距离,并通过虚拟空间的延伸,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和改变,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国家主权,因此,应不断增强捍卫信息主权的意识。全面理解信息主权的内涵并分析信息主权面临的一系列新挑战正是有效捍卫信息主权的必要前提。

(一)信息主权的概念界定

我国于2015年7月1日公布的《国家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要“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在乌镇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演讲中再次明确提出“尊重网络主权”。自此,“网络主权”开启了信息时代的新领域。众所周知,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力。信息空间被称之为人类社会在领陆、领水、领空和浮动领土之外的第五空间,信息空间内“网络主权”从提出到被国际上普遍认同,表明了信息主权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必然性及重要性。因此,信息主权是在国家主权概念上演化而来的,是一国主权在信息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是信息时代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信息主权的出现不断削弱了传统国家主权的权威性。在信息全球化语境下,虽然民族国家在地理上疆域明确、各自为政、自主管理,但伴随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全球化急剧扩张,民族国家的信息控制力不断被削弱,信息掌控界线难以明晰。尤其在计算机网络广泛普及的今天,每个人都能成为传播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且乐于在网上进行各种信息的即时传播与索取。单纯的国家意志已经脱离了传统模式,不能完全明确地决定信息的传播源、传播方式、传播内容以及传播的导向对象,因而也就不能即时地预测信息传播的效果利弊。但是,信息传播的巨大政治威力却越来越明确地显现出来,信息产业寡头与国家争夺信息主权的现象不断涌现,一旦设定特殊的政治目的,依照信息产业寡头对巨量信息的管控与传播能力,就可以对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和主权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譬如2016年7月的赵薇事件,网友抵制赵薇新电影启用台独分子,但一些资本力量操控媒体、压制舆论,不仅将关于赵微事件的信息删除,而且将大量扩散此事件信息的网民封号甚至操控相关微博,并试图转移、引导舆论。可见,如果资本通过网络信息控制了舆论,那么人们的思想及言论就只能被资本导向;如果资本被境外势力染指或控制,后果将不堪设想。而国家在与资本进行意识形态对抗过程中,主权政治与资本经济如何实现恰当结合、有序共进,无疑取决于国家主权对相关信息管控能力的强弱度。

基于以上,信息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相关信息活动中的体现,是关于信息领域中的主权,对内具有最高性,对外具有完全独立性和自主性。具体来讲,信息主权是指民族国家在维系国家主权安全的信息技术、信息资源、信息传播等基础信息设施方面拥有完全独立自主的管控、选取、研发和不被侵犯的驾驭权力,所以,信息主权主要体现一个国家对本国的信息传播系统和传播数据内容进行的自主管理,是信息时代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5]分开来讲,信息主权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内的权威性。具有对本国信息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权力;二是对外的独立性。拥有不受外部干涉,自主确立本国的信息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传播体制的权力;三是整体驾驭性。指对信息的输出或输入进行管理和监控,在国家信息主权语境下牢牢把握信息舆论导向的权力。

(二)信息主权面临的挑战

信息已成为现代国家权力控制的基础性要素,但是,全球化的信息传播已严重影响和冲击着传统国家主权的权威性。随着信息主权跃入全球视野,传统国家主权的安全保障面临着诸多挑战。

第一,灵活多变的互联网特性。互联网技术本身所具有的便捷性、传播性、渗透性等特点较之以往的信息技术对国家主权具有更为严重的冲击性和破坏性,加之互联网技术具有数字化、网络化、多媒体化、智能化、虚拟化等趋向性,其更新节奏与变动速度令人难以把握和掌控。目前,信息技术作为一种生产力已经成为促进当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也正如习近平指出的: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宝库里面取之不尽的宝物;用不好,它是打开的潘多拉魔盒,会给人类无尽的伤害。习近平认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6]习近平倡导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基于一个整体性的网络信息系统提出的。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已经全面普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日益发挥着关键的基础性作用。网络信息系统也已覆盖了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各个领域的基础设施,如政治军事安全、经济文化安全、科技信息安全、生态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等。因此,信息网络安全若没有保障则基础设施如同丢掉了防护网,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都会面临暴露的风险,主权安全就无从谈起。

第二,急需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分为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管理和以社会为主体的自治管理。社会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社团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社会治安体制、社会应急体制、社会服务体制、社区管理体制、社会工作体制和社会政策决策体制。但是,在应对信息主权方面所设定的社会管理体制,很显然是不够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处理纷繁复杂的信息时其能力的局限性不断被放大,加之其社会管理方式简单,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和强制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更容易使之激化。此外,社会信息管理专业化人才和社会信息工作人才的严重缺乏,也使得当面临内外信息冲击时,管理体制的调整缓慢,无法及时应对新局面、处理新问题。资本何以能嚣张地控制信息网络平台,大量水军与所谓的网络大V又如何能掌握舆论的话语权,社会管理体制的缺口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等等,面对此类应急事件社会管理到底该如何应对、全面分析、取得主动以还人民一健康公正的网络信息环境,这都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

第三,不够明晰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活动规则和行为准绳。在信息主权视域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是维护人民信息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的法律武器,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进行信息活动的规则与行为准绳。但法律并非古而有之,法律的产生过程漫长而曲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理论上避免了人性所固有的弱点,对人们的行为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并在实践中对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作为社会准则法律同样具有事物的两面性。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们的观念是随着社会情况不同及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特性让人倍感其缺陷。尤其在当下的信息化社会,巨量信息从四面八方涌入,信息量越大,信息就越繁杂,一些落后、腐朽的思想和文化甚至各种反社会主义的消极价值观念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认知;同时,网络平台的便捷性与不设防性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契机,各种信息诈骗、网络传销案例不绝于耳。此时,一部明晰且跟得上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便显得尤为必要。

第四,严重匮乏的公民安全意识。目前在我国,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与公民信息安全意识并不成比例,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认识到信息主权对国家整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在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信息犯罪随之而来。然而,当面对网络不良信息时,多数人的态度是不予理会,表明我国广大公民对于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危害认识严重不足,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同时,由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自由性、随意性,使人们完全放开了自我,一切以自我兴趣与否为出发点,有的甚至随意散播或转发各种没经过甄别、缺乏理性甚至颠倒黑白的言论。所以,网络虚拟空间内更易显露人性的“自由”,导致一些网民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就触碰到信息犯罪的边缘。而网络上诸如此类屡禁不止的有害信息,已严重地危害到社会秩序的安定、国家利益的安全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引导公民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及时辨知身边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理性发表各种网络语言,不断增强网络素养,有序参与社会网络信息活动,对于维护国家信息主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信息主权视域下的信息

犯罪规制路径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犯罪行为会不断出现,信息主权问题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息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信息主权视域下,从技术、管理、法律与公民安全意识提高等方面对信息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提高信息保障能力,成为信息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选择。

(一)信息强国战略:技术是先导

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7]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要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向着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的目标不断前进。党的十八大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在信息社会,信息技术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化水平亦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可见,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的信息化水平。因此,应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加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信息采集、处理、传播、利用以及安全保障能力;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和信息紧密结合,统筹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实用人才培养,将人才作为推进社会信息化、保障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引导人才向技术创新方面发展,加快人才发展的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积极开展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化转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大力发展国家信息基础工程,以使创新潜力得到更好的释放,进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创新进步在信息时代维护国家主权的有效作用。

(二)遏制信息犯罪:管理是枢纽

2013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讲到,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8]但同时需要面对的还有现行管理体制的滞后性及存在的各种管理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因管理体制疏漏进而导致重大危害的案例有很多。例如,2010年,伊朗核设施遭受“震网”病毒攻击,导致1000多台离心机瘫痪;2011年,社交网络催化的西亚北非“街头革命”,导致多国政府倒台;2015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基础设施遭到恶意代码攻击,导致大面积地区的数小时停电事故等。这些案例无疑都缘于一个共同问题,即网络安全管理体制的弊端,最终导致国家政权、基础设施以及社会系统暴于风险之中。因此,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特别是针对传播快、影响大、具有群体效应的微博等社交即时通信工具的快速发展,严格审查制度,推进社会管理机制与时俱进尤为必要。首先,社会管理体制必须以关乎国家核心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最大限度地增加主流媒体信息的和谐因素,增强网络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实现社会管理和网络调节、公民有序参与的良性互动。其次,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网络信息矛盾体制,健全网络平台准入规则,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在全社会建立并完善畅通有序的相关监控机制。最后,健全公共信息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机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信息平台综合治理,实现通过管理枢纽遏制信息犯罪,从而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信息主权安全。

(三)维护信息主权:法律是保障

2015年9月22日,习近平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曾明确讲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维护信息主权,预防和打击信息犯罪,世界各国对此都高度重视,相关法律对策相继出台:1973年,瑞士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的法律;197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规;199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一项禁止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网络的法律草案,并提交国会审议。此外, 英国、法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颁布了有关信息犯罪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也应该且必须为国家信息主权安全添加法律的保护屏。首先,应加快立法速度。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制定网络信息行为“红线”,在信息域内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力和自由的前提下,规制公民网络行为,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明晰界定信息网络空间内国家与公民的行为准则。其次,完善国家相关信息法律制度。对于侵犯国家信息主权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和反击,坚决遏制任何主体对国家信息主权造成的任何侵犯行为。最后,制定预控法。对网络信息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对网络平台的安全运行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以完备、严密且高效的法律规范与保障体系,凝聚网络信息思想共识的法治航标,实现信息领域法治化,进而切实维护国家信息主权。

(四)促进国家安全:人民是主体

促进国家安全,必须以人民为主体力量。“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9]依靠人民促进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举措。美国在2004年就启动了国家网络安全意识月活动;澳大利亚每年设网络安全意识周;日本从中小学阶段就开展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的活动;韩国设有国家“信息保护日”,并分别在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加强网络安全教育,以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扩大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我国也从2014年开始每年举行“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2016年4月15日为我国首个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都是国家愈来愈重视主权安全的重要举措。公民作为网络主体,理应自觉承担起保卫国家信息主权安全的责任,不断提升国家安全意识。首先,应增强公民的信息安全意识。公民学习和掌握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是增强信息安全意识的前提。其次,要激发公民捍卫信息主权的积极性。普及信息主权的战略地位,强化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使人民群众意识到促进国家安全、维护网络秩序,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从而积极参与到具体的网络信息安全维护中,用法律思维思考、分析和解决相关安全问题。最后,改进教育方式,加深公民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引导公民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争当维护国家信息主权安全的守护者。不仅要敢于揭露和抵制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更要以身作则,自觉养成尊法守法的网络行为习惯,深化自我网络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技能,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参考文献】

[1]高德胜.信息犯罪研究[D].吉林大学,2008.

[2]房琦,高德胜,贾晓旭.信息安全视野下信息犯罪行为的规制研究[J].情报科学,2016,(05).

[3]王云斌.网络犯罪[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27.

[4]高德胜.信息犯罪研究[M].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78.

[5]王世伟.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安全[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5,(216).

[6][7]习近平纵论互联网[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12-16(08).

[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11-16(04).

[9]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04-26(03).

(责任编辑:王秀艳)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society,information crime is becoming a new issue concerned about by us,information security has become a new important factor affecting national security,and information sovereignty has been unprecedentedly challenged.Therefore,under the domain of information sovereignty,this paper defines the information crime and information sovereignty thoroughly,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regulatory measures for the information sovereignty crisis caused by information crime from the aspect of technology,management,law and main body.

Key words:information society;information crime;information sovereignty;regulation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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