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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初探

2017-01-09郭琰

行政与法 2016年1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农产品农业

摘 要:在当今知识经济的大环境下,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影响到农业的发展,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本文在分析吉林省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关 键 词: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市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2-0076-07

收稿日期:2016-07-20

作者简介:郭琰(1964—),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吉林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省份之一,农产品在产出中占有很大比重。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农产品新品种不断增加,产量也在逐年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这些产品打造成品牌,扩大其在全国乃至世界的销路,并对其自主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本文以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为切入点,分析其现状、问题、原因,并力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其的目的是为吉林省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现实的解决途径。同时,通过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这一分支的研究,希望能为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助力。

加强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有利于引导、激励和推动农产品品牌的自主创新,充分调动和发挥农产品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使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科技优势和市场优势;有助于提高我省农产品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产品质量标准化,获取持续的品牌效应,使我省农产品企业免受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同时,对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农产品产业化和农产品品牌法治化进程,拓展农产品品牌的综合功能,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提高农产品品牌市场化和法治化水平,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吉林省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

保护的现状

农产品品牌是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创立的,并且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化运作发挥作用,目前,在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上打造品牌已逐渐成为竞争的主旋律。

我省在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上目前还有很多困难。一方面,农产品品牌相对量少,发展速度缓慢,科技含量低,地域分布不平均。据中国商标网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10月,我省商标注册总量为16727件,农产品4196件,约占我省商标注册总数的25%;另一方面,相关的自主农产品竞争保护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还欠缺个性化,其优势没有得到体现。从整体上看,我省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主要以小规模农户为主,缺乏企业化经营的实体,大多数的农民以及相关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受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影响,往往认为收获便是生产的结束,市场意识、品牌意识淡薄。[1]

为了大力发展农产品品牌,国家出台了《农产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于自主品牌创新提出了针对性的目标与措施,我省也针对省情制定了符合本省特色的农产品品牌计划,并提出了各种解决妨碍农产品品牌发展和保护的具体措施,而且取得了一定成效。虽然农产品品牌自主创新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重视,但是我省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还相对滞后,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点尤为突出。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多数法律规定还较宽泛,保护力度也不大;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虽然认识到了只有创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农业发展上真正取得重大突破,并把农产品品牌自主创新工作提上了日程,但在法制层面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使打造农产品品牌建设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不同步。我国农业在世纪之交已告别了短缺时代,自然情况和劳动力对其的影响日益减少,要想更好地发挥农产品品牌的优势作用,使其在市场上有更强的竞争力,就必须把农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一个更加重要的地位。只有既重视发挥品牌优势作用,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应对或避免在发展农产品品牌自主创新过程中出现各种侵权事件。换言之,在当今社会大力倡导农产品品牌自主创新的背景下,更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农产品

品牌的促进作用

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农产品品牌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一,对农产品自主品牌的保护越好,就越能提高人们的创造积极性,而且也只有保护好,才能够为农产品的发展提供一个更为有利的环境。自主开发研究出来的成果是属于知识产权人自己的成果,从而使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通过实施创新成果,收回前期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并能获得巨大收益。[2]因此,如果能够对其形成有效的保护体制,并且对相关的权利人进行创造性的激励,这些知识产权所有人就会愿意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自主创新。如果在相应的时期内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转让和使用产权来获取收益,这对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鼓励,进而激发其创造活力,使农产品品牌自主创新进入良性的循环。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为农产品品牌自主创新提供法律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竞争也是国力的竞争。谁在某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话语权,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一种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建立在自主创新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它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建立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在农产品的保护方面,我国除在商标法上对农产品注册实施许可有相应规定外,在专利法上对农产品品牌保护也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坚决打击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为农产品品牌自主创新提供法律保护。

第三,加强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是让农民增收的一个有效手段。发展特色农产品品牌是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 目前,在全国各地相继推广的“ 一镇一品”“一村一品”工程对农户增收的促进功能已经逐渐显现出来。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品牌,如宁夏枸杞、新疆哈密瓜、烟台苹果、砀山酥梨、黄山毛峰等。[3]吉林省的地理环境优越,著名的“黑土地”土壤肥沃,无论是农产品质量还是产出量,在农产品自主开发方面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若能充分开发其地理标志,利用品牌战略予以推广,其效果是不言而喻的。但如若这些优势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一定的损害。

第四,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开发的扶持力度,有利于新型农民的培养。在大力发展农产品品牌过程中,要让知识产权所有人真实地感受到国家及地方政府在政策、资金、物质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和鼓励。此外,由于知识产权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如果相关群体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可能无意中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纷争。

总之,加强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既能促进农产品品牌的创新和发展,也能为农产品品牌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这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吉林省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

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吉林省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⒈在主体上,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第一,农产品品牌的开发者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法律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由于农产品品牌的开发者、生产者、经营者,多数为农民或者农民企业家,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一方面,农民自主知识产权知识匮乏。以品种权掌握情况为例,据调查,只有18.5%的农民对品种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些了解, 28.5%的农户听说过有这么一项法规,而大部分农民闻所未闻品种权保护制度。[4]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很多农产品品牌的流失。另一方面,表现为很多农产品品牌的使用者缺乏商标法律意识,没有将商标及时注册,使一些有影响的好品牌被他人抢先注册,丧失了商标专用权。虽然少数使用者将品牌注册了商标,但因其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匮乏,仍然难以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第二,政府及相关科研单位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认识不足。一方面,各级政府虽都意识到农产品品牌的重要性,但却还没有认识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农产品品牌保护的措施和对策很少,没有真正树立起品牌保护意识,使农民对其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自然也不高。可见,要提高农民的保护意识,首先要解决政府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在科技体制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过分重视基础研究, 轻视应用开发,造成产与研严重脱节,其结果是农产品科技含量低,,没有市场竞争力,造成了农业和科研的双重损失。

⒉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不完善。一是对农产品品牌保护涉及范围较小。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对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涉及范围很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保护措施也不够完善,仅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地理标志的规定;《专利法》中虽规定了农产品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生物遗传资源等,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使一些农产品品种因为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内容的规定过于宽泛。对于农产品品牌的规定不仅范围小,而且在内容的规定上也很宽泛,如《商标法》仅在第十六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而没有其他的规定,相关内容也大致如此,仅仅用较少的法条一代而过,这使得许多农产品品牌主体在遇到问题时无具体的法律可循,导致很多侵犯农产品品牌的侵权人因钻法律的空子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⒊农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完善。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计划经济的影响还存在着,这对于我国农产品经济技术的开发和保护是一个桎梏,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波及相关农产品品牌技术的保护,导致保护不力。随着经贸全球化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强,这更要求有一个科学的、系统的体系,来对农产品品牌技术进行相应的保护。事实上,目前我国各地政府部门都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事,也没有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办法,这使我们国家在农产品的保护和管理上还不能与其自身的发展保持同步,随之而来,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侵权、假冒、盗用等等不正当的竞争现象,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严重的损失,甚至给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损害。

(二)吉林省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第一,农产品主体传统思维的影响。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大多数是农民,由于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惯性,农民的市场意识、品牌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且农产品不像工业产品那样有比较成熟的运作方式和经验,加之地方政府农产品品牌保护意识淡薄,很大一部分基层干部对农产品品牌的保护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业收入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思想观念滞后,从而对于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宣传,导致农民对农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第二,保护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不完善。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包括政策、经济、科技与金融体制、成果产业化的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风险投资体系等。[5]特别是法律制度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品牌主体(政府、科研单位、企业和农户) 的态度和行为, 从而影响到农产品自主创新产业化的发展成效。而目前我国这些制度在各个环节中都不够完善,直接影响着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发展吉林省农产品品牌自主

知识产权的对策

我省在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来助力完善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树立具有吉林省特色的农产品品牌,进而带动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全面提高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解决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首要的是意识提高问题。首先,要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由于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多为农民,知识水平不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更是所知甚少,因此,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加强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让更多农民了解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增强对农产品科研主体的重视意识。只有加强对各个农产品科研主体的重视程度,才能提高农产品核心科研技术的竞争力,进而提高农产品品牌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才会有保护的对象,才能使得农民的利益提高,进而激发科研人员与农民的积极性。再次,应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及经营农产品的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标注册意识,合理有效地防范商标侵权。最后,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认识,加大投入力度、执法力度、服务力度,做到让农民相信政府的指导,进而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总之,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知识产权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氛围,要让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高度重视农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在发展农业产品自主品牌的同时,也要重视对专业优秀人才的培养。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是多功能复合型人才,农产品开发方面也是如此。一方面我们要进行农业科研工作人员的培养和培训,让他们有更高的技能水平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的同时,还要重视培养他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让他们树立维权意识,避免在科研过程中产生侵权或被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有必要在农业院校开设有关农产品知识产权课程,使其在学校就能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

首先,要在源头上刺激我们的农产品自主品牌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建立新的农业科研人员评价成绩标准。[6]进一步扩大技术专利的所占比例,尤其是一些对现实生产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更要加大奖励。其次,要明晰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之间要在成果分配方面达成一致,不能模糊不清,损害真实所有人的利益。再次,要全力推广已经形成的农产品开发技术,阶段性的开发成果也要运用到实践中去。另外,要发挥民间服务机构的作用。政府的时间与精力是有限的,要充分利用民间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的服务项目,让专门的农产品领域的法律专家为农民提供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咨询,让更多农民意识到农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四) 完善国家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仅从国内需要方面去完善国家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要结合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一,完善相关农产品品牌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应从法律规定上加以完善。因此,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中设立专章规定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扩展农产品品牌种类的范围,同时将各种农产品品牌的规定加以细化,让农产品品牌主体有法可依。同时,规定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对各种规范进行细化。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的农产品要想开拓国际市场,就需要有更多的符合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所需要的品牌化的农产品。如肯德基、麦当劳用的山东“曲堤”黄瓜、“章丘大葱”等商标大大提升了农副产品的身价。[7]吉林省可以通过对一些比如东北三宝“人参、貂皮、鹿茸”等产品的包装和升级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创新自主农产品品牌和提高农产品质量, 完善相关的产业开发和集体化、机械化生产的流水线作业。此外, 我们也要对自主的农产品品牌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更为完善合理的规范和保护体系,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不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要贯彻和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大局服务的宗旨,要努力提高执行力和执行效率,要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各部门的合作,不能互相推诿。同时,要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农产品品牌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机械化、产业化水平,加强对农业生产各个方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司法程序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在裁判过程中要根据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三,在行政执法方面,应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要为我们的自主农产品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从根本上维护知识产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与执法队伍的建设有很大的关系,及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执法程序合法严谨,执法效率高效,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这些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必需的。目前,我国虽有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关,如商标局,但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第一,可以整理我国分散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职权分派和职责指定。第二,可制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知识产权人的行业具体规范,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繁荣。第三,可从管理体制上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应对国际挑战的能力,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保障;从权利侵害初期的第一时间进行执法保护以防减少损失。第四,可为我们自主品牌在参与竞争时,提供更为有效的鼓励和保护机制,为我们农产品品牌的发展做好后盾。另外,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在政策方面出台一些有利政策,比如在税收和政策方面可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通过相关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来鼓励技术的创新。自主农产品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政府应当对农村自主农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加农产品生产销售的采购量,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农村自主农产品的发展产生扶持作用。

(五)加快农产品品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进入21世纪,尤其是我们加入WTO以后,我们的国际合作伙伴越来越多,经济来往也逐渐增多。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基础和发展方式上还是有着很多不同,发达国家更多的是依靠知识产权、贸易技术壁垒和反倾销等手段来控制市场,比如WTO《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而制定的。在这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们更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努力提高品牌的竞争力,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和非法垄断的行为对我们造成的损害。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造成了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某些不合理、不公平现象。[8]随着我们国家国际地位的逐渐提高,国际影响力也在逐渐加大,我们要加强与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并让国内大型农业科研公司和农业科研单位掌握这些信息,在借鉴国外的农产品新品种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我国运用农产品品牌保护的能力。

我们国家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农业是我们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资源和环境压力的日渐突出, 我们必须转变粗放式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因此,要处理好资源和农产品开发之间的关系,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增强农产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农业产业的科技化和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是促进农业内部资源比较优势向市场竞争优势转化的无形资产, 是农产品获取持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资源。各个国家的发展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谁能更为有效地运用农产品品牌优势,谁就掌握了农业中的主动权。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把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同时把资源优势和劳动力优势作为基础,不断提高我们知识产权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干琼.农业自主创新产业化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J].科技管理研究,2008,(12).

[2]史卫民.国防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09).

[3][4]庄道元,陈超,张蕾.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07).

[5]王志霞,刘蔼民,张初贤,姚金保.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J].农业科技管理.2010,(06).

[6]贺骁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及其发展对策研究[J].陕西农业科学,2008,(06).

[7]王仁富.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完善[J].农村经济,2010,(04).

[8]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角度解读[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446.

(责任编辑:徐 虹)

Abstract:At the background of today's knowledge economy,China,as a large agricultural nation,it's 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agricultural brand not only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but also relates to the nation's economic strength and future development.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agricultural brand 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analyzes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and some counter policies and measurements.

Key words:agricultural brand;agricultural economy;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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