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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给予1年过渡期

2017-01-09

中国证券期货 2016年12期
关键词:批件过渡期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设置了过渡期,在2017年5月11日前,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这一过渡期监管措施将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有利于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研究优化监管安排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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