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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毒地”与教育和学校的现代治理

2017-01-09熊丙奇教育学者

北京观察 2016年5期
关键词:委员会代表居民

文 熊丙奇(教育学者)

校园“毒地”与教育和学校的现代治理

文 熊丙奇(教育学者)

近日,因选址紧邻已搬迁的化工厂,江苏省常州外国语学校陷入环境污染风波。在家长与学校经过近四个月的交涉后,该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校园本应该是最安全的地方,现在却与毒地为邻。对于这起校园“毒地”事件,舆论已有很多解读,但大多围绕土地污染、环评方面,而在笔者看来,校园“毒地”事件,从根本上暴露出的是我国教育和学校缺乏现代治理,没有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这样的权利机构,代表社区居民和家长维护受教育者的权利。结果导致在规划校园时,居民非但没有决策权,连基本的知情权也没有,在家长发现学生身体异常维护权利时,也没有健全的维护权利的渠道。要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加快推进教育管理和学校治理改革。

试想,如果有社区教育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机构成员包括政府官员、立法机构成员、学校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其中,立法机构成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居民代表都通过选举产生,社区教育委员会负责社区教育发展战略,包括学校扩建、选址等事务的决策。那么,如果新建学校,选址在原来的化工厂旁边,居民和家长势必会委托独立、专业的环保机构进行环评,同时把结果向所有社区居民公开,而不是等到学校已经建好,孩子已经入学,才根据孩子身体出现异样,推测学校的环境有问题。

正是由于没有社区教育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学校撤并、扩建、选址重建等重大教育事务,由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因此,近年来,我国学校建设出现很多问题。农村地区盲目撤点并校,城市历史悠久的学校校园被置换用于商业开发从中心城区迁到郊区,学校刚建好又拆迁等等,这都是在撤并、拆迁、重建时,没有听取居民、家长、师生意见,由行政拍板的结果。而行政决策的原则,不是办好当地教育,而更多是出于城市开发和经济利益考量。

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和社区教育委员会一样重要。其实,不管学校好与不好,要维护学生的权利,都必须有独立的且有权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的家长委员会。没有这样的家长委员会,受教育者就会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学生权利被侵犯的问题,就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近年来,我国中小学不时曝出毒校服、毒跑道、变质营养餐等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学校没有民主管理,办学缺乏家长的参与与监督。

我国《义务教育法》中对学校设置规划有诸多要求,但如何符合规定,不能只靠行政部门的自觉,而必须建立社区居民参与决策的机制,只有在决策时,广泛听取居民、师生的意见,满足居民和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决策权,才能真正达标。我国于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照纲要,再来看常州这起校园“毒地”事件,当地根本没把纲要当回事,学校选址另建这么重大的教育决策,没有公开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学校的管理,也没有建立家长委员会,引入社区力量参与。所以,这起事件不止是环保部门的事,更需要从教育和学校的现代治理进行深刻的反思。

责任编辑 刘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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