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如何维护海洋秩序
2017-01-09苏惠苹
人民论坛 2016年36期
苏惠苹
清朝政府如何维护海洋秩序
苏惠苹
清朝政府对出洋船只的管理可谓处处“有法可依”,对海洋秩序的维护和海洋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从事出洋贸易和采捕的商渔船只在不断完善的海洋管理制度中不断进行调适,海洋社会经济在这样的氛围中不断向前发展。
清朝政府 船政管理 海洋秩序
清初实行迁界海禁的政策,严格限制沿海百姓的出洋活动
自清军进入福建后,郑成功占据金门、厦门两岛,在军事上形成了与清朝政府对峙的局面。出于战略考虑,清朝政府于顺治十三年(1656)专门出台了针对沿海百姓私自下海将粮食等卖与郑氏集团的措施:“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没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①与此同时,清朝政府还对老百姓驾驶海船出洋的一些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康熙初年定例,出洋海船无论商、渔,止许用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水手不得过二十人;取鱼不得越本省境界。自后屡经奏改,渔船梁头限至一丈而止;由县给照,归关征税也。”②
此外,《大清会典事例》中还记载了不许擅自修造两桅以上的大船、不得将违禁货物卖予番国等规定。这些规定无疑是清朝政府想把百姓的海洋活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单方面想法而已。事实上,在当时与郑氏集团对峙的沿海地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产生多大的作用。于是,清朝政府决定在东南沿海地区实行全面迁界和海禁的措施,以严格限制沿海百姓的出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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