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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与监管探析

2017-01-07刘清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

刘清

摘 要:P2P自2007年在我国落地以来,无论是平台数量还是融资规模都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增长。作为新生事物的P2P网贷平台在兴起初期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的金融监管,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P2P平台倒闭,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严重影响了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全面阐述了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深入分析了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提出对P2P网贷平台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贷款;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9.041

1 引言

P2P(peer-to-peer lending)借贷平台是一个介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第三方居间中介服务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促成交易达成的各项服务,平台本身并不参与到借贷双方的交易活动中去,是一种新型的一对多的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服务平台。从我国出现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以来,P2P平台在我国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截止到2016年2月底,P2P累计平台数量已达3944家,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16086.24亿元。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迅猛发展的同时,所蕴藏的风险也逐步显现出来。从2011年出现第一家问题平台开始一直到2016年3月份,因跑路、提现困难、停业而出问题的平台已达到1508家,占总平台数量的38.24%。

随着我国P2P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近期以来问题平台数目的不断增多,P2P监管引起了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内学者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情况,对加强我国P2P行业的监管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吕祚成(2013)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介绍了美国、英国、韩国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和教训,并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提出了针对我国P2P行业立法的监管建议:确立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对象、设置准入标准,规范资金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完善外部监管,建立退出机制。李雪静(2013)在借鉴美、英等国对P2P网络借贷监管模式的同时,结合目前国内监管真空的现状,从明确“谁来管”,把握“怎么管”,清晰“管什么”三个方面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质监管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俞林等(2015)通过建立包括企业、借款方、贷款方和监管方在内的博弈模型,并结合实际案例的风险分析,提出了P2P借贷行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建立行业内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提倡理性投资,引入保险制度,鼓励监管创新,建立适宜的利率定价机制和市场准入、运行、退出机制等。

P2P监管目的是为了促进P2P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笔者认为应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以原则为导向的监管方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功能监管框架,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在具体监管制度设计上,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加强对P2P的监管,让P2P平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助推中国金融改革。

2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

2.1 平台数量增长迅速,网贷行业人气飙升

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再创历史新高。2015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586万人和285万人,较2014年分别增加405%和352%,网贷行业人气明显上升。2015年12月单月活跃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分别已经达到298.02万人和78.49万人,而2014年12月的单月活跃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分别90.82万人和18.5万人。从单月表现来看,投资人数基本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2.2 平台交易活跃,融资规模迅猛增加

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增长了288.57%。2015年10月网贷历史累计成交量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而截至2015年12月底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了13652亿元。随着网贷成交量稳步上升,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也随之同步走高。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4394.61亿元,而2014年年底总体贷款余额为1036亿元,增长幅度为324%。这组数据表明网贷行业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入,行业正在飞速的发展。

2.3 问题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地域分布明显

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达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6月、7月、12月这3个月份的问题平台数量总数超过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在绝对数量上大幅上升。2015年新上线的平台数量大增,导致各大中小平台竞争更为激烈,同时受股市大幅波动影响,众多平台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停业平台数量不在少数。随着监管细则的落地,不少违规平台加速跑路也进一步加大了问题平台数量。2015年1-9月,山东省累计问题平台159家,全国最多,排名第二、第三的分别是广东、浙江,分别为102家、63家(如图1)。问题平台集中高发于这三省,地域分布十分明显。

3 我国P2P网贷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

P2P借贷平台是我国长期金融抑制环境下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形式,它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仍然存在着一些金融风险。

3.1 技术操作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大规模普及为P2P平台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是P2P借贷平台成长的助推器,同时也给P2P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技术安全隐患。病毒入侵、黑客攻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软件漏洞等都将平台的正常运行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可能导致平台瘫痪、信息泄露,危害借贷双方交易者的合法权益。P2P携带深刻的互联网基因,其“公平、透明、高效、自主、共享”的特点赋予P2P普惠金融的性质,强大、安全的技术平台是P2P平台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3.2 法律风险

P2P网贷这一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其实是一种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交易模式,按照非法集资的两个核心要素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来判断,P2P网络借贷天然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首先,其交易的性质是借款,以约定的还本付息作为回报,交易的集资的性质很明确;其次,由于P2P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于投资者并无资质审查,无论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交易的方式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都不影响该借贷面向公众的性质(彭冰,2014)。由此看来,P2P平台非法集资的性质很有可能演变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蕴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3.3 流动性风险

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由于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存在着极大的流动性风险。对于P2P借贷平台来说,如果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的情况,也可能面临着流动性风险的问题。在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对债权进行拆分转让,就带来了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在保本模式中,部分P2P平台通过提取风险备用金的方式来为出借人提供保证,一旦发生借款人大规模违约事件,就会引发挤兑,引爆流动性风险。

3.4 信用风险

一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问题。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还没有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P2P平台很难获得有关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只能由专业人员依靠内部不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定量分析。然而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资料非常容易造假,加上专业人员的分析存在主观性的问题,由此得出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并不准确,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借款人可能介入资金后进行高风险投资或从事违法活动,借款违约的概率大增,极易产生信用风险。

二是P2P网贷平台潜在的信用风险。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一些网贷平台已经脱离最初个人小额借贷的领域,开始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这些中小微企业大都是缺少抵押、信用评价低、无法从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资金的高风险企业,以目前P2P平台的实力还无法控制此类信用风险。

4 加强P2P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随后3月17日“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被写入了“十三五”规划,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打下了政策基调。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典型形式,在我国已经经过了近10年的充分发展,近年来,问题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给P2P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有必要对P2P平台进行实质性的监管。

4.1 确立监管的基本原则

李成(2006)指出金融监管需遵循五大基本原则:依法监管原则、综合监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有机统一原则、适度竞争原则。笔者认为,P2P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形式,对其的监管除了遵循这五大原则外,还需遵循以下两大原则:

4.1.1 适度监管原则

P2P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形式,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组织方式,是在当前金融压抑背景下创新出来的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实现了经济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提供价格信息三个功能,是对传统金融机构功能缺陷的一种弥补,加剧了竞争,有利于加快传统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步伐。因此,对P2P行业的监管应采取适度容忍的监管原则,在创新与监管间寻找到平衡,通过适度监管引导他们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避免管得太死而扼杀了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4.1.2 消费者保护原则

在P2P借贷中,机构和产品都是创新的,借贷关系中的投资者和借款人都是个人,消费者保护问题应受到高度重视(叶湘榕,2014)。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监管当局在对P2P平台监管时,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关注三个方面:其一,公平对待所用消费者(主要是投资者);其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是借款人);其三,消费者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借款人和投资者双方)。中国在建立和完善对P2P借贷监管框架时,应该把对消费者的保护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P2P消费者保护应着重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2 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

对于P2P行业的监管,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监管制度。对于这一新兴行业,我们应该在考虑P2P平台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国家制度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

4.2.1 事前监管

一是设置行业准入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统一的准入标准,进入门槛很低。P2P网贷公司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了。这种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进入P2P行业,造成整个行业发展鱼龙混杂、乱象丛生。鉴于此,可以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对其设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在行业发展较成熟后可考虑实施牌照制度,对满足条件的P2P网贷平台发放牌照。

二是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P2P网贷平台具有金融脱媒的特征,是一种新兴的、具有创新意义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由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最为合适。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工信部等也应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另外,P2P借贷平台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布特色,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办也应在区域内对P2P进行监管。对于监管对象的确定,一方面,要加快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来明确P2P公司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方式对P2P的业务经营范围做出规定,严格禁止P2P平台变相开展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性担保等业务。

4.2.2 事中监管

一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主要是基于银行业的信息共享,P2P平台并没有接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渗透,未来征信系统的建设应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逐步打通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通道,实现能反映人们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孙坚、蒋平、龚锋,2013)。同时,加快实现P2P网贷平台的内部信用体系与央行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对接和共享,使P2P平台可以以征信系统为依据,审慎开展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从而提升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是强制信息披露。目前国内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处于一种隐秘运行状态,对于与贷款有关的流动性指标、坏账率等核心指标以及平台自身运营状况的信息往往并不披露。截止目前存在的数千家P2P平台中,只有少数几家发布过年报,其他平台的信息一律不得而知。监管法律应规定P2P网络贷款平台定期发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年报,公布坏账率等相关指标,增加行业透明度,以便监管机构及时识别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利益。

三是加快相关的监管立法。在P2P平台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滞后,无法可依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对P2P行业的监管进行立法,P2P行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美、英、韩三国对P2P行业进行监管时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措施。从国际经验来看,对P2P行业进行监管是必要的,立法是监管的重要手段。未来我国对P2P行业也应采取立法的监管措施,立法监管一方面要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防止出现对P2P公司的过度监管。

四是更好的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2016年3月25日,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式迎来行业自律监管的时代。行业自律是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撑,也是创新监管的重要内容。如果行业自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行业发展有序规范,从业机构审慎合规经营程度高,就有利于营造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的监管环境,提高监管的弹性和有效性。虽然之前已有一些P2P网络贷款平台自发成立了一些行业协会机构,但规模不大,参加的平台数量较少,覆盖面小,发挥的作用有限。随着我国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成立,未来应高效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搭建行政监管部门与P2P平台之间的桥梁,更好的协调监督P2P平台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4.2.3 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在这一方面,英美两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P2P网贷平台因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时,英国FCA和P2PFA均强调要确保尚未到期的借贷合同继续得到有序管理。美国P2P网络贷款平台设有破产后备计划,一旦P2P平台进入破产程序,会有第三方机构来接管平台的运营,继续向客户提供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我国目前已有数千家P2P网络贷款平台,未来P2P行业自然向集约化发展,将有大批的P2P网贷平台要退出市场。建议我国建立一套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当P2P平台存在退出风险时及时接手,截断风险传播途径,使P2P平台有序退出,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促进P2P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稳定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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