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应注意的问题
2017-01-06黄瑞发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6期
■文/黄瑞发
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应注意的问题
■文/黄瑞发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6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市内A县某混泥土有限公司使用的高效减水剂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该高效减水剂被判为不合格。某市质监局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市内B县某高效减水剂生产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B县某高效减水剂生产企业不服,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上未注明高效减水剂为该企业生产为由,向某市质监局提出异议。某市质监局认真查阅了该案卷材料,发现《抽样单》上的“生产单位情况”为空白。并从执法人员在《抽样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来看,也确实反映不出高效减水剂为B县某高效减水剂生产企业生产。后某市质监局采纳了B县某高效减水剂生产企业的意见,责令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清该高效减水剂的生产企业情况,再作处理。
案情分析
此案属涉及到《抽样单》的制作问题。《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是产品质量抽查的主要方式。而《抽样单》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的重要执法文书之一,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的重要原始书面证据,上面记载了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时的具体情况,也是被抽样单位对抽样信息予以确认的重要载体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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