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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种设备行政复议案件所引发的思考

2017-01-06■文/陈啸刘欣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6期

■文/陈 啸 刘 欣

一起特种设备行政复议案件所引发的思考

■文/陈 啸 刘 欣

案 情

2015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申请人X公司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了定期检验,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015年4月21日,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两台起重机的定期检验作出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15年4月24日下午14 :18,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短信,通知其领取报告。2015年5月5日被申请人A局的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还在正常使用定检不合格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201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因“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申请人以2015年5月5日前未收到“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检验不合格报告”为由提出听证。2015年8月13日下午,被申请人组织了听证。根据听证报告,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提出的未收到过“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检验不合格报告情况属实,建议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取证。案件承办机构再次进行补充调查。经被申请人进一步查实:2013年3月25日,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申请人涉案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了新装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同时注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25日之前,申请人没有提出定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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