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应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问题解析
——对综合管廊工程社会资本运营能力的匹配要求与建议
2017-01-06宋志宏梁舰冯海忠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
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 2016年12期
关键词:管理
文/宋志宏、梁舰、冯海忠(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
PPP模式应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问题解析
——对综合管廊工程社会资本运营能力的匹配要求与建议
文/宋志宏、梁舰、冯海忠(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
一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现状分析
1.现阶段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主体与客体
我国现阶段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方面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格局,无论是管理的主体还是管理的客体都并行着多种方式。
PPP概念提出之前,在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方面被清晰地分成了两大块:第一块是廊道管理,其主体单位一般均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的客体即为综合管廊廊道和附属设施;第二块是对纳入综合管廊各种管线的生产运营管理,其管理主体分别为管线权属单位,管理的客体即为对应的专业管线。
廊道管理的主体单位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出现不同形式,主要有4种:(1)由政府全资负责建设综合管廊,建成后移交给所属国有企业组建的综合管廊管理公司对管廊实施运营维护管理,如上海世博园综合管廊;(2)由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综合管廊,并由该企业二级管理公司负责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如广州大学城综合管廊;(3)政府和管线公司联合出资建设综合管廊,建成后移交给管线公司运营管理,如杭州地下电力管廊;(4)以BT模式公开招标社会独资企业进行综合管廊融资与建设,建成后移交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委托专业运营管理公司对综合管廊进行运营管理,如南京浦口新城核心区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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