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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引古书时出现的引文失范现象研究

2017-01-05于彦磊

于彦磊

摘 要:我们在写文章或者著作的时候经常会引用古书中的内容,一定要注意引文的规范性,否则就会出现各种失范现象。征引古书时出现的引文失范现象主要分为4类:其一,未能忠实于原文;其二,转引未能指明出处;其三,未能理解原文的真正含义;其四,对于古人的观点未能去劣取优。引文规范是著作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征引古籍中的一些话往往是我们论点的重要支撑,引文的不规范会损害整个文章或著作的严谨性。

关键词:引文失范;忠实原文;转引;误引;去劣取优

中图分类号:G35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119-03

我们在写文章或著书的时候,常常会引文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这时,我们就需要注重引文的规范性,无论是史论、散文随笔,还是学术著作,抑或是通俗读物。因为引文规范是著作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征引古籍中的一些话往往是我们论点的重要支撑,引文的不规范会损害整个文章或著作的严谨性。而一部分学者由于主客观原因,偶尔会不注意引文的规范性,造成了引文失范。赖方忠在《引文失范研究》一文中讲引文失范的内容分为6个方面,分别是引而不精、引而不全、引而不通、引而不著、多引少著和引著不矩。本文从以下4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未能忠实于原文

《历史七读》是杨淼所写的一本历史散文集。作者写的是自己对于历史上的某些事件的独特认知和自我感悟,共分为7个部分:政事、改制、兵戎、崇仰、士人、吏治、风俗,集腋成裘,最后整合成一本学术性和趣味性兼具的小册子。笔者读后受到的启发很多,也为作者的旁征博引所折服。但在阅读过程中,却发现了作者在引用古书时出现的一些未能忠实于原文的现象。

在《张巡食人》一文中,作者写道:“从历史记载看,战争中发生‘人相食的事儿,倒也不是绝无仅有。早一点说,《左传》中就记述过宋国都城被楚国围困时的惨状:‘鄙邑易子而食,折骨而炊。”作者所提到的事情发生于公元前594年,出自《左传·宣公十五年》。原文是:“宋人惧,使华元夜入楚师,登子反之床,起之,曰:‘寡君使元以病告,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虽然,城下之盟,有以国毙,不能从也。去我三十里,惟命是听。”子反惧,与之盟,而告王。退三十里,宋及楚平。”“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的情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中的记载是“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史记·宋微子世家》中的描述是“析骨而炊,易子而食”。

作者引用《左传》,却有3个字和原文不同,而且“敝邑”还错成了“鄙邑”。“敝邑”“鄙邑”在《左传》中都有出现过,出现的次数分别为一次和9次,而两个词的意义完全不同。根据杨伯峻、徐提编著的《春秋左传词典》的解释,“鄙邑”是“边鄙之县”的意思,“敝邑”是“敝国、我国”的意思。在《左传》里,“敝”有“谦辞”的含义,如“敝器”“敝赋”“敝庐”“敝邑”等,但是“鄙”不可以作谦辞。“鄙”作谦辞最早出现在《史记》中,如《司马相如列传》中的“今割齐民以附夷狄,弊所恃以事无用,鄙人固陋,不识所谓”。在现代汉语中,“鄙”和“敝”都可以作谦辞,而意义稍有不同。“鄙”用于自称:鄙人、鄙意、鄙见;“敝”用于跟自己有关的事物:敝姓、敝处、敝校(《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

在另一篇《隐士矫情》中,作者写道:“另一个神话大概是庄周自编的,说楚威王曾以千金聘周,庄周说:‘吾闻楚有灵龟,死二千余岁,巾笥而藏于庙堂之上。此龟宁死为留骨贵乎,宁生曳尾涂乎?使者答:‘宁曳尾涂中。庄周于是说:‘往矣,吾方掉尾涂中耳!”作者说的这个故事来自于《庄子·秋水》。《庄子》原文作:“庄子钓于濮水,楚王使大夫二人往先焉,曰:‘愿以境内累矣!庄子持竿不顾,曰:‘吾闻楚有神龟,死已三千岁矣,王以巾笥而藏之庙堂之上。此龟者,宁其死为留骨而贵乎?宁其生而曳尾于涂中乎?二大夫曰:‘宁生而曳尾涂中。庄子曰:‘往矣!吾将曳尾于涂中。”通过对比可知,作者在引用这个故事的时候也未能忠实于原文。

张玉金主编的《古代汉语》也存在着引文和原文不符的情况。其中上册第54页,《战国策·冯谖客孟尝君》正文第一段下面的注释[1]中说道“冯谖,一本作‘冯煖,《史记·孟尝君列传》作‘冯歡,都读xuān”,查检中华书局出版的《史记》第七册卷七十五,此人的名字为“冯驩”。虽然“歡”和“驩”二字读音相同,但引用古书不可改字。

下册第130页(二)释词义中的“毛传:‘窈窕,幽閑也。”“幽閑”,中华书局出版的《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第570页作“幽閒”,此处引用毛传,也应当忠实于原文。

下册第131页(五)述章旨中的“毛传〈硕鼠〉序:‘刺重敛也,国人刺其君重敛吞食于民,不修其政,贪而畏人,如大鼠也。”下册第51页有《毛诗正义·硕鼠》的原文,可以对比来看,发现有3个错字,“吞”当为“蚕”,“修”当为“脩”,“如”当为“若”。

吴人的《“问马”闲笔——吴人读史札记》一书同样有此类问题。第129页引用了《世说新语·德行》中的一则关于殷仲堪的故事,“殷仲堪既为荆州,值水俭,食常五碗盘,外无余肴。饭粒脱落盘席间,辄拾以啖之。虽欲奉物,亦缘其性真素。每语子弟云:‘勿以我受任方州,云我豁平昔时意,今吾处之不易。贫者,士之常,焉得登枝而损其本?尔曹其存之。”其中“虽欲奉物”的“奉”和“焉得登枝而损其本”的“损”,徐震堮的《世说新语校笺》、余嘉锡的《世说新语笺疏》、朱铸禹的《世说新语汇校集注》、蒋凡等人的《全评新注世说新语》、张万起的《世说新语译注》、杨勇的《世说新语校笺》、张撝之的《世说新语译注》和柳士镇的《世说新语全译》等著作均为“率”和“捐”。由此可见,吴人的著作中这两处为误字。“率物”,徐震堮的《世说新语校笺》解释为“率,表率;物,人也。言为人表率。”“焉得登枝而捐其本”,张万起的《世说新语译注》解释为“言登高位而忘本。捐,弃。”

二、转引未能指明出处

“三味书屋”是鲁迅先生小时候就读的一家私塾的名称。关于“三味书屋”得名的由来,许多人做过考证,比如唐弢。唐弢在《鲁迅的故事》一书中说到:“正中一块白底黑字的匾额,写着:‘三味书屋。这个典故出在宋朝李淑写的《邯郸书目》的序文里,他说:‘诗书,味之太羹,史为折俎,子为醯醢,是为书三味。从前人把经、史、子三类书比作三种烹调不同的肉食,而以《六经》为根本,正是封建社会读书人一贯的思想。”此后,很多人在谈到“三味书屋”得名的原因的时候,都会引用李淑的这句话。而事实上,李淑的《邯郸书目》一书现已失传,李淑的这句话保留在南宋王应麟的《玉海》卷五五《艺文》“唐《酉阳杂爼》”一条中(按:此出处蒙浙江大学方建新先生和江苏省靖江市广播电视局的萧旭先生告知,不敢掠美,在此致谢)。《玉海》卷五五《艺文》“唐《酉阳杂爼》”条中记载:“李淑《书目》:诗书,味之太羹,史为折俎,子为醯醢,故名曰《杂爼》。‘酉阳取大、小二酉山多藏奇书。”李淑的《邯郸书目》,又叫作《邯郸图书十志》。《邯郸图书十志》虽然已经亡佚,而《邯郸图书十志序》还保留在《宋文鉴》卷八十六中。《邯郸图书十志序》中没有“诗书,味之太羹,史为折俎,子为醯醢”的字样,这句话应该是出自《邯郸图书十志》,而不是《邯郸图书十志序》。所以我们如果引用李淑的这个观点,应该指明具体的出处。此外,李淑的这一观点应当是有来历的,陈世桂在《“三味书屋”中“三味”的五种解释》一文中指出:“早在唐朝段成式《酉阳杂俎》序文中就已有书‘三味的说法。段在序文中写道:‘无若诗书之味大(同“太”字)羹,史为折俎,子为醯醢也。”

“孔融让梨”的故事几乎家喻户晓,而它的出处是哪里呢?赵琦在《三字经诠解》中指出此典故出自《后汉书·孔融传》。事实上,这个故事不是出自《后汉书·孔融传》的正文,而是出自唐代李贤等人给《后汉书》所作的注中。《后汉书·孔融传》“融幼有异才”,李贤等注:“《融家传》曰:‘兄弟七人,融第六,幼有自然之性。年四岁时,每与诸兄共食梨,融辄引小者。大人问其故,答曰:‘我小儿,法当取小者。由是宗族奇之。”《融家传》一书现已失传,因此我们说到“孔融让梨”的出处时,也不能单说出自《融家传》,要标明确切的出处。

另一个我们耳熟能详的故事“蔡文姬辨琴”,也是出自唐代李贤等人的《后汉书》注中。《后汉书·列女传·董祀妻》“博学有才辩,又妙于音律”,李贤等注:“刘昭《幼童传》曰:‘邕夜鼓琴,弦绝。琰曰:“第二弦。”邕曰:“偶得之耳。”故断一弦问之,琰曰:“第四弦。”并不差谬。”刘昭的《幼童传》一书现在也已经失传。朱靖华、饶学刚等人编著的《苏轼词新释辑评》一书第618页给“文姬”一词作的注就直接说“刘昭《幼童传》:邕夜鼓琴……”,不够准确,要说明这个故事是转引自唐代李贤等人的《后汉书》注。

张玉金主编的《古代汉语》上册第54页,《战国策·冯谖客孟尝君》正文第一段下面的注释[8]中说道:“据《烈士传》载,孟尝君厨有三列。”首先要说明的是,《烈士传》中的“烈”是个错字,应该是“列”字。此处的观点来源于南宋鲍彪的《战国策注》,鲍彪注的原文是:“《列士传》‘孟尝君厨有三列:上客食肉,中客食鱼,下客食菜。”《列士传》为西汉刘向的著作,现已亡佚。既然此处的观点是转引,也要说明原始出处。

三、未能理解原文的真正含义

在《历史七读》中的《“名士”风气》一文中说到“又如阮咸忝列‘七贤,可单纯只是一个酒徒。一回在饮酒时引来了一群猪,他就同猪一起喝酒。”读完不禁让人生疑,阮咸再怎么放诞,也不会和猪一起喝酒吧!这个故事的原型出自《世说新语·任诞》:“诸阮皆能饮酒,仲容至宗人间共集,不复用常杯斟酌,以大瓮盛酒,围坐相向大酌,时有群猪来饮,直接去上,便共饮之。”在这段话中,“时有群猪来饮,直接去上,便共饮之”这句不好理解。张万起、刘尚慈的《世说新语译注》就把该句翻译为“当时有一群猪也来喝,径直凑到酒瓮跟前,于是就一起喝起来。”将“直接去上”翻译为“径直凑到酒瓮跟前”是很不恰当的。该事在《晋书·阮咸传》中的记载是:“时有群豕来饮其酒,咸直接去其上,便共饮之。”这个事情该怎么理解呢?阎步克在《阮咸何曾与猪同饮》一文中对此有详细的解释。杨琳在《训诂方法新探》一书中又对阎步克的观点进行了补充。综合两位先生的意见,这句话中的“直”是“只是、仅仅”的意思,“接去”是“酌而去之”,“上”或“其上”指被猪弄脏的酒的表面部分,“共饮”是阮咸与诸阮共饮,而不是与猪共饮。

殷国光、龙国富、赵彤编著的《汉语史纲要》第十章第三节《被动式的产生及发展》中说到:我们之所以把“于”看作被动句的标记,是因为介词“于”的有无是区分主动句和被动句的关键。如:

君子役物,小人役于物。(《荀子·修身》)

人之情宁朝人乎?宁朝于人也?(《战国策·赵策》)

第二个例句是错误的,我们看一下上下文,“虞卿请赵王曰:‘人之情,宁朝人乎?宁朝于人也?赵王曰:‘人亦宁朝人耳,何故宁朝于人”,这两句话的含义是“虞卿问赵王:‘按人之常情,是愿意受别人朝见呢?还是愿意朝见别人呢?赵王说:‘人当然愿意受别人朝见的,怎么会愿意去朝见别人呢”,“宁朝人乎”中的“朝”是使动用法,意思是“让别人来朝拜自己”,“宁朝于人也”的意义是“宁愿朝拜别人”,所以这句话的前半句不是主动句,后半句也不是被动句,“于”在这里也不是被动句的标记。最早误引此句话的是马建忠的《马氏文通》,《马氏文通》第五章第三节“受动字”中引用“人之情,宁朝人乎,宁朝于人也”这句话,把“朝人”看作外动(大约相当于主动句式),把“朝于人”看作受动(大约相当于被动句式),后来王力的《汉语史稿》和《汉语语法史》也误引此句话,而唐钰明的《论先秦汉语被动式的发展》、向光忠的《古文献施受句谓语体词间之“于”考》等文章已经指出这个错误,并且有详细的论证,可以参看。

四、对于古人的观点未能细心甄别、去劣取优

在《历史七读》中的《孟尝养士》一篇中作者写道:“蔡邕也是一位大家。熹平四年,诏诸儒校正五经文字,然后命时任议郎的蔡邕用古文、篆、隶三体书写刻石,立于太学门外,这便是著名的‘熹平石经。”作者认为汉代的熹平石经是用古文、篆、隶3种书体刊刻的,这个观点来自于《后汉书·儒林传序》:“熹平四年,灵帝乃诏诸儒正定五经,刊于石碑,为古文、篆、隶三体书法,以相参验,树之学门,使天下咸取则焉。”而事实上,范晔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宋代洪适《隶释》卷十四录有熹平石经残石,都是八分隶书,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熹平石经残石也都是八分隶书,是用一种书体刊刻的,没有古文、篆文的写法。而且《洛阳伽蓝记》中也说到“复有石碑四十八枚,亦表里隶书”。到了三国魏正始二年,朝廷刊刻《尚书》《春秋》《左传》于石,由于政局不稳,《左传》未刊完。其石与汉熹平石经相向,立于洛阳城南开阳门外太学西堂,世称“魏石经”或“正始石经”。《水经注》卷十六:“魏正始中,又立古、篆、隶三字石经。”因为这次刻经采用的是古文、小篆、隶书3种书体,所以又称为“三体石经”。三体石经残石后来也有出土,完全可以证实正始石经才是用3种书体刊刻的。那么,很显然范晔是把熹平石经和正始石经混为一谈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呢?王国维在《魏石经考一》中说到:“汉、魏石经同立于太学,其时相接,其地又同。昔人所记,往往互误。”虽然现在关于熹平石经和正始石经在很多问题上人们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二者的书体大家的认识基本一致,即熹平石经是用八分隶书体刊刻的,正始石经是用古文、小篆、隶书3种书体刊刻的。我们今天在引用这个事情的时候,应该采用今人的观点,而不是盲从古人。

张玉金主编的《古代汉语》上册第129页介绍《礼记》时说道:“西汉学者戴德将这些资料辑录成书,世称《大戴礼记》,共八十五篇。戴胜(戴德从兄子)又删定《大戴礼记》为四十九篇,世称《小戴礼记》,这就是流传至今的《礼记》。”其中,小戴的名字应当为“戴圣”。这里主要的问题还是盲从“小戴删大戴”的观点。这个观点是由晋代的陈邵提出来的,到了清代,戴震、钱大昕、陈寿祺等人对此观点进行了批驳,如今信从此说的人已经寥寥无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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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琦.三字经诠解[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6〕朱靖华,饶学刚,等.苏轼词新释辑评[M].北京:中国书店,2007.

〔7〕王国维.王国维全集[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0.

〔8〕杨琳.训诂方法新探[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9〕殷国光,龙国富,赵彤.汉语史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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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阎步克.阮咸何曾与猪同饮[J].文史知识,2007,(1):85—91.

〔12〕陈世桂.“三味书屋”中“三味”的五种解释[J].语文教学与研究,1990,(11):40.

〔13〕唐钰明.论先秦汉语被动式的发展[J].中国语文,1985,(4):281—286.

〔14〕向光忠.古文献施受句谓语体词间之“于”考[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64—66.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