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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经历

2017-01-03史力丹

民主 2016年11期
关键词:投标法招标人全国政协

史力丹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年4月7日全国政协召开的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协商座谈,与会专家学者纷纷建言献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张庆黎,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马建华等出席会议。会上,共有5位同志进行了重点发言,其中一位民进人作了题为《修订〈招标投标法〉 确保工程质量》的发言,发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 ;虽然2012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一些问题作了针对性制度安排,但有些突出问题仍未解决,在根本上影响着工程质量。因此,他建议,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全部由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规定”,降低“关照”这一违纪违法行为的影响力,确保工程质量。此建议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俞正声还不时对其进行发问,听取建议后频频点头,表示赞许。这位发言人就是全国政协委员、民进陕西省委会副主委岳崇。

说起在发言中所提建议的由来,岳崇表示,自己也是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偶然发现,经过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而形成的。2015年10月,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调研组,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赴上海、重庆、陕西调研时,岳崇提出在工程质量招投标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并给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建议得到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同志的好评,认为他提出的建议有思考、有见地,并请他准备一篇发言稿,参加第二年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经过认真收集资料、进一步浓缩整理、反复推敲修改,最终形成了一篇掷地有声的发言。

修订《招标投标法》 确保工程质量

岳  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虽然2012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一些问题作了针对性制度安排,但有些突出问题仍未解决,在根本上影响着工程质量。为此,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及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这其中涉及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国家发改委2000年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组织实施招标发包。实践中,由于参与竞争的投标人过少而使招标活动缺乏充分竞争,加之所邀请的投标人多为招标人的“意中人”。“意中人”工程实际是“关系工程”。“关系工程”的管理、监督很难到位,出现质量问题的可能性较大。与其这样,不如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限制,由业主自主决定项目是否进行招标。但是放开项目招标限制不等于不管,而应对其履行项目立项、规划等基本建设手续及资金到位、承包单位资质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使这些直接发包项目始终处于管控状态,形成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闭合,促使工程质量业主自负而不出现大问题。因此建议,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增加“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以强化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质量自我管理。

二、改革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由于法律对资格预审活动未作明确规定,形成招标人开展资格预审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得到有效限制,导致围标串标问题易发多发,使招标投标的真正目的不能实现,更重要的是,实践中影响了工程质量。

因此建议,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中,增加“资格预审活动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抽取和资审活动进行监督。资格预审一般采用合格制方法进行;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或者其他科学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的规定,以遏制围标串标的不法行为,全方位地保证工程质量。

三、改革评委会组成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实践中,由于招标人代表的参与,影响了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公正性,为围标串标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因此建议,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全部由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规定”,降低“关照”这一违纪违法行为的影响力,确保工程质量。

总之,修订好《招标投标法》,更好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以实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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