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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系统中公众评估主体的构建

2016-12-28王莉莉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4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公众主体

王莉莉

(威海职业学院,山东 威海264210)

在深化政府职能改革新常态下,构建以公众评估为主体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践行“两学一做”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廉政勤政政府工作模式的具体实践。公众参与政府评估的形式有许多种,基于公共获取信息来源等因素,所以我国要充分发挥公众评估主体的职能,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1 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必要性

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将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新公共管理运动理念确定了公众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地位。新公共管理运动理念的关键思想是构建以顾客为导向的现代公共行政改革趋势。政府管理的核心就是协调与管理不同利益者的利益关系,因此基于公平公正原则,政府的工作必须要融入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而公众是不同利益层次的群体,其能够准确的对政府工作进行科学评价;其次我国社会制度建设要求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基于政府职能改革要求以及实现伟大中国梦的目标,公众是社会进步的主体,将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工作的职能转变,将传统的以粗放式管理模式向主动服务转变。另一方面公众是社会管理的基层,公众对政府的工作具有直观的意见评价,所以基于我国伟大中国梦目标要求公众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中;最后公务员分类管理为公众作为绩效评估主体创造了条件。由于政府工作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实现以“顾客满意”的理念,就是区分政府工作类型,例如公众对于属于服务对象的政府工作才能符合人民的利益。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管理的分类为公众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创造了条件。另外实现公众的评估主体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依赖于完善制度体系,公众不仅是制度执行的主体,也是制定科学与否的践行者,因此将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实现了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

2 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优劣势比较

按照新公共管理运动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将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具有内在的优势,但是由于公众全体自身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参照美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结构看,将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存在诸多的缺陷。

2.1 公众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优势

2.1.1 有效的弥补了政府内部评估存在的缺陷,提高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准确性

我国政府工作接受自上而下的只管领导,政府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但是此种监督属于政府内部评估,不利于对政府工作的督促提升。例如近些年政府工作所存在的“突击政绩”现象就是因为政府绩效考核没有发挥外部主体评估的作用。另外公众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中有效的避免了因为政府体制缺少信息而造成外界与政府内部不一致的直观差别,大大提高了政府工作信息的透明度。

2.1.2 能够提高政府的职能能力,体现为民服务的理念

政府绩效体现在对上负责,对下负责的一致性,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属于强势利益方,因此相对于公众而言,基于信息不对等因素,政府提供的服务并不能完全被公众所理解,政府的工作不能覆盖全体,一旦出现公众利益与政府利益冲突时容易出现社会信任危机。而公众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中可以让公众及时了解政府的服务价值取向,同时也便于政府及时了解公众需求,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

2.2 公众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评估主体的比较劣势

2.2.1 公众的范围界定复杂

公众属于群体范畴,由于我国人口基数众多,因此在确定具体的公众主体时不仅要考虑公众选取的成本、层次以及地域等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公众的政治立场等问题。在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下,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面临价值观多元化发展的阶段,因此如何科学的设定公众范围是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前提。例如美国现有的制度公众就不直接参与政府绩效评估,而是借助第三方评价机构。

2.2.2 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技术手段单一

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技术手段仍然是采取问卷调查、访问以及咨询等方式进行调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沟通途径单一,因此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手段单一,例如不同的政府部门具有不同的公众群体,这就需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实现对公众范畴的筛选等,以此增加工作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效性和灵活性。

2.2.3 公众绩效评估信息途径闭塞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电子政务成为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由于政府工作具有一定的信息闭塞性,因此公众在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中存在信息不对等的现象,以政府电子政务信息披露为例,公众获取政府的信息主要是依靠政府网站、党政媒体、电视台等平台,但是这些平台受到政府的监管与控制,因此公众对政府披露的信息存在信息真实性质疑的现象。

3 发挥公众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评估主体作用的流程再造

3.1 完善公众进行评估的制度规范建设

3.1.1 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评价主体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政府绩效评级的主体,是人民赋予的权利,因此在我国腐败现象高发的环境背景下,要进一步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的评价主体: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明确绩效评估的范围界定,可以委托给专门的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通过专业机构的参与进行评估。例如政府在做出某项决定之后,及时将该决定交付给新闻媒体进行披露,通过新闻媒体的分析,汇总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反馈,以此促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委员的素质,以更高的素质提升政府工作能力。

3.1.2 强化公众评估的导向和规范作用

公众对于政府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的要求下,将公共满意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导向与规范是政府职能改革的核心,因此政府要及时将群众评议结果等纳入到政府职能绩效评估范围中,并且要逐渐提高群众民主测评的比重。

3.2 完善公众进行评估的技术基础与组织基础建设

3.2.1 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提高政府绩效评估效率

在互联网背景下,政府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通过电子政务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为公共传递更加快捷的信息,为政府与公众提供畅通的诉求反馈渠道。同时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发挥微博、微信等平台的优势,开通政府微博等平台促进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效率。

3.2.2 改进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技术,保证绩效评估工具的科学性

采用座谈会、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评估时,为了保证评估参与的广泛性,公民数量需达到一定的覆盖面。同时参与公民的构成比例要合理,以保证评估的有效性,并且人物选择要随机,以保证评价结果客观,避免人为控制。

3.2.3 培育较为专业的公众评估组织,健全信息流通系统

组织化的功能在于通过一定社会分工,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广泛地收集、有效地筛选、及时地公布信息,从而实现评估人之间信息共享、高效交流。同时,鼓励民间专家学者介入,将其专业领域的知识技能应用于绩效评估方法创新,可以大幅度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评估效率。

[1]西摩·马丁·利普赛特.一致与冲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徐家良.政府评价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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