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
2016-12-28王为栩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4期
关键词:企业
张 惠 王为栩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会计系,湖南 长沙410205)
2003年非典以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灾难事件,汶川地震、青海地震、玉树地震以及雅安地震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捐赠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捐赠事业逐渐发展起来,其相应的会计税务处理也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法律都还不是很健全,我国的捐赠事业还缺乏比较科学合理的财务保障机制。当前在我国积极开展对外捐赠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对外捐赠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用于科教文卫事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环境保护等方面,及其他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捐赠是指财产所有者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财产给予别人,接受捐赠者把这些财产用于与捐赠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一种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捐赠分为不同的种类:
1.1 按捐赠的资产不同分为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
货币性捐赠指捐赠人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货币性资产进行的捐赠。例某公司2x15年捐赠12万元人民币给希望工程,若该公司预计2x15年将实现会计利润80万元(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25%。按规定,该公司2x15年准予扣除的限额为9.6(80×12%)万元,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为2.4(12-9.6)万元,因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为0.6(2.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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