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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

2016-12-28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4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金融风险监管

陈 敏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基于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互联网金融用户已经达到4.89亿人,渗透比71.9%,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10万亿。虽然互联网金融给人们生活、工作带了来巨大便捷,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在日益提高,例如网贷平台崩盘、网络诈骗等案件高发,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基于“互联网+”战略的实施,我国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以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1 互联网金融风险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其中,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的虚拟金融市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为消费者与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金融服务,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具有的收益可观、使用方便快捷、金融资源可获性强等特点被市场所认可。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也日益暴露出来:(1)传统风险。互联网金融传统风险是针对金融业务本身而言的,其主要包括信用违约风险、期限错配风险、贷款人风险以及资本沉淀风险等;(2)非传统风险。非传统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特点而言的,互联网金融的非传统风险包括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息不对等)、洗钱风险以及信誉风险等等。

通过实践调查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主要表现为:(1)互联网金融机构超范围经营。互联网金融企业是监管的重点,其业务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等等问题,导致超出范围的经营;(2)监管主体缺位。虽然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了牌照管理,但是在环境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下,仍然有许多没有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的金融主体。(3)金融操作存在“擦边球”行为。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现状

2.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尤其是在“互联网+”战略实施后,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互联网金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监管互联网金融是经济新常态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新常态发展,企业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同时基于融资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潜在的风险,因此基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需要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多的用户,而且涉及的资金也比较大,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就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损失,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最后也是完善金融产品的必然选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的风险影响其发展,因此通过外部的监管可以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从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2.2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纵观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虽然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例如制订与实施了互联网金融牌照制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指引》等,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出台了系列的公约管理措施以此强化网络支付的监管。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2.2.1 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结果导致互联网金融无法被现有的监管法规所覆盖,最显著的现象就是当前存在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交易的存在没有相关的监管法规对其进行监管,而是在发生危害结果之后,才被政府部门处罚。

2.2.2 监管主体缺位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是通过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业务,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晚,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不清晰,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深度融合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加复杂,风险涉及面较广,这样一来导致政府部门因为归口管理争议而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例如余额宝设计多种金融业务,对于其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所以造成监管存在争议。

2.2.3 监管不到位

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到位体现在:一是政府监管信息披露不及时,至今政府没有信息披露渠道,公众获得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的渠道不固定,影响监管效果发挥;二是对资金监管缺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断裂现象高发,资金被挪为他用。

3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

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我国政府部门要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基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3.1 构建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基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真空机法规冲突问题,我国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首先立法机关要明确职责,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限明确划分,例如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归口问题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此避免出现监管冲突。其次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基于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监管缺位的问题,行政立法部门要以法规的形式对金融主体的经营范围等进行确定,明确其法律地位,消除监管政策的灰色地带;最后落实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并且要细化法规体系,避免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出界的现象。

3.2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

要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的消费理念,引导其识别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点,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增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理念,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3.3 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

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的重要作用,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加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更具政策性;要大力加强行业监管,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要大力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比如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站、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

3.4 提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的日益丰富,互联网金融风险越来越大,风险来源也越来越隐蔽,以此需要监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首先监管部门管理者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正确认识,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来源渠道的辨别能力,根据互联网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监管手段。例如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监管部门管理者要及时调整监管策略与手段,以此将互联网金融有效的控制在政府监管范畴中;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避免出现职务犯罪。

[1]王小利,丁博.P2P网络借贷的分析及其策略建议[J].国际金融,2013,(03).

[2]李胜建.我国互联网风险监管及监管架构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3]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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