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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利他行为的动机探析

2016-12-28商卫星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4期
关键词:利他行为移情共情

刘 聃 商卫星

(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00)

利他行为和助人行为统称为亲社会行为,两者对于人与人之间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美国《心理学百科全书》将亲社会行为定义为“是由那些对行为者无明显利益,但对接受者有益的反应组成。”法国社会学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首先使用“利他行为”一词用于表示人的无私奉献行为,将人的感情分为两个部分,即利己的个人感情和利他的社会感情,且认为两者缺一不可。在此之后的研究者从社会和个人两个利他行为对象的角度出发,认为利于社会才是“利他”。社会学家和生物学家也分别从自己的专业领域对利他行为的定义、分类和原因进行了广泛讨论。

1 “功利”的动机:互惠和需要

早在古代,就有“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思想。每个个体都是为了“实现这些——感官的或理想的、持久的或转瞬即逝的、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心血来潮的或神学诱导的——利益。”霍曼斯继承和发展了文化人类学家的交换思想,认为经济学的原理也适用于人类生存的其他领域,认为人类活动不外乎是追求短期或者长期的、有具体形式的或虚无的交换利益。“功利”和互惠不是当代大学生实施利他行为的唯一最终目的,大学生利他行为,可以积累经验,受人尊重、信任,拓宽社交圈,获得归属感、成就感等,利己终究是人潜在的意识,是人的本能,不排除利他行为的各种表现只是大学生达到更高目标的手段。

需要是个体按照自身和社会的要求,期望弥补自身欠缺的心理,简言之,需要产生于欠缺。生存和发展,是人类永恒的课题。生存为发展提供了可能,发展是生存的目的。由于感受到自身欠缺,人们在追求平衡的过程中有了越来越多的需要,欠缺的越多,需要的越迫切。需要总是针对一定的对象,就像渴了喝水一样,非同类型的对象无法替代,对物质的需要,精神无法给以满足,反之,亦是如此。需要调动了大学生的积极性,助推了大学生利他行为的产生。大学生利他行为显然不在生物需要行列,其劳动、交往、社交等都属于社会需要范畴。默瑞认为需要是行为产生的动力,除身体需要以外的需要都是次要需要,从现实出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有悖于他的结论,身体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发生作用,物质财富如此充裕的今天,人们的需要重心早已不是生存本身。

人类的生存发展不同于动物的被动适应。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把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些需要在每个人的身上自由组合,有序或者无序,没有一定的标准,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的场合需求就会成为激励因素,促使人将心中的想法付诸实施,随着时代的发展,生理驱动的表现不再明显,但是我们每天每个人都受生理需要的推动,吃饭喝水,维持基本的身体机能。社会发展形成一定的文化传统,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要想在社会生活中生存,必须按照一定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行事,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就需要通过自己的贡献以获取社会的承认。在大学生利他行为中,志愿者协会以集体的形式,给了成员与他人交流合作,培养集体意识,锻炼和提高技能的平台,使他们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得到别人的赞许和肯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至今,“我们需要一种有效的、有益的人类价值体系”,并为之奋斗终身,可见利他行为就是一个好的选择。

2 “善”的动机:道德和同情心

功利主义的分析方式,是美德的“蛀虫”,就功利而言,大学生有除利他行为之外的其他选择,但是大学生毅然决然选择利他行为,使得我们有捕捉其深层次原因的必要。大学生利他行为追根究底源于“善”,善良是一种道德的表现形式。“道”,是“自然”,是万物之源,是一切的存在,包括事物的产生、发展、衰亡,是我们可以感知却不能触摸的。德,是道的指引下人们存在的方式,是道的具体表现,只有通过德,我们才对道有了感知。道德是人的本能,一个在正常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既继承了父母爱人的基因,也在此环境中熏陶形成了稳定的德行修养,这也说明了家庭因素的重要。在社会生活中,道德约束我们、指导我们,虽然它不是生活的必需品,但没有道德的社会就好比一个动物世界,没有一丝温情可言,每个人都像刺猬,重复着自危和伤人。没有道德的人是可怕的,无时无刻不对别人的生存生活造成威胁和伤害。道德不是义务,是内在的需要,是“生命力的扩散”,生命力“对人的智力、情感和意志产生深刻的影响,它能够控制智力、情感和意志,并使之具有一种利他的性质”,大学生所处的年龄阶段就是生命力最旺盛的时期,充满勇气、毅力和激情,这个时期生命力过剩的大学生,恰到好处地投入利他行为之中。

同情别人的苦难远远比同情别人的快乐来得容易的多,毕竟人都是善妒的。休谟认为在我们观察他人时,同情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美感,自己和他人的感情、心理活动存在或多或少的相似,但这不是说我们能够体会他人的感受,也与我们是否曾经有过类似的体验无关,而是因为我们体会到了他人所经历的原因和结果,从而产生了类似他人的感受。我们的道德深层次上需要的就是同情,同情使我们摆脱自我的狭隘自私,关心他人、公益及整个社会,同时同情又影响了我们对事物理性、公正的判断,导致的结果是,我们习惯去原谅一个为了给母亲治病的盗窃犯,觉得情有可原、其情可悯。

大学生产生同情心是通过情景与人的感知相联系,通过移情和共情实现的。移情是感受到了别人的感情、心境等,是将心比心,替他人着想,出于德行上对他人的关怀,最明显的就是自己的感受能够与别人的感受相匹配。心理学关系里最常见的就是移情和反移情现象,不过它是出于治疗的需要。根据霍夫曼的观点,移情大致通过三种渠道将帮助者和受助者联系起来,即“动作模仿和传入反馈;经典的条件反射;对来自受害者及其情境的线索进行直接联想,连同一个人自己过去的痛苦经验”,任一渠道都可以引起移情忧伤,使利他行为成为可能,所以普遍认为移情“是人类关心他人的火花,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粘合剂”。大学生作为旁观者,在发生利他行为之前,也必然经过这一过程,有资料表明,曾经是利他行为的受助者的大学生更容易转化成利他行为的施助者。

共情指对别人情感的联想和体会,最早是罗杰斯提出来的,很显然也是出于心理治疗的需要,释义与同理心、同感相近。共情是站在他人的角度,对别人的想法和感受产生理解和认同,在社会生活中,共情是一个人情商高的表现,可以让人体会到别人细微的情感,使自己在与不同人相处时扮演好自己的人格面具,恰到好处的给予对方所需。共情使每个人超出了自我感官的范围,将自己置身于他人遭遇的情景中,把自己放在受害者的位置,使自己感同身受,最后为之所动,伸出援手,也使社会上的每个人团结友爱。

“人的某些行动具有表现意义而不是打算获取特殊利益,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的行为是无理性的,而可能意味着,它是价值合理的,不是意图合理的。”大学生利他行为与大学生的动机是利他或是利己并不矛盾,利他的结果是确定无疑的,没必要像摩尔一样将其彻底区分清楚。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不管大学生怀揣怎样的动机实施利他行为,其自主决定参与的那一刻开始,谁也无可否认,其奉献的精神就给社会注入了爱、生机与活力。

[1]乔治·齐美尔.社会学[M].莱比锡:邓克和汉包尔特出版社,1908:6.

[2][美]马斯洛.存在心理学探索[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187.

[3]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643.

[4][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5,3.

[5]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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