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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守护百姓“菜篮子”

2016-12-27路国连

浙江人大 2016年12期
关键词:合格证菜篮子监督管理

路国连

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守护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浙江省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抽检和执法监管力度,全省连续多年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合格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

但由于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环节多,使用农药、添加剂等投入品不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原因,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情形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仍较多,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作了较大调整。为全面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解决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并将我省在实践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强化源头管理 完善追溯机制

近年来,频频出现涂药黄瓜、有毒豇豆、甲醛白菜等让人闻之色变的农产品,各种农药、激素、保鲜剂等药剂的超标、违规使用,正在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之祸。如何阻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向餐桌?

从源头进行把控,并对农产品流向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无疑是治本的方法之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是抓好产地环境和农药、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以及储存、运输环节的管理。

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会通过土壤的富集作用污染农产品。为保证产地安全,法规规定,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同时,对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法规明确了赔偿和补偿主体。

农药的使用,是本次立法过程中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前期立法调研中,不少专家和相关部门提出,首先应当通过一些绿色防治技术替代农药。法规吸收了这条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技术和产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同时,法规规定,从事农产品贮存、运输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除了加强源头的管理,对于不合格农产品的倒查、追溯也是关键一环。法规规定,省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同时,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条形码、二维码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标识。

标识“合格身份” 强化监管力度

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具有商品属性,如何比较简单地判断其合格与否?法规规定了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农产品信息卡管理制度。

目前,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有能力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进行检测,法规规定对其采取合格证管理制度,要求其对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开具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农产品合格证。分散的、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点多面广,一般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对其实行合格证管理有一定难度,为此,法规规定对其实行农产品信息卡管理制度,要求其在销售农产品时应当根据规定出具农产品信息卡。

同时,为了加强诚信管理,法规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农产品生产管理工作,不得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实际生活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给不合格产品可趁之机,必须强化监管力度。

法规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在主要农产品集中上市季节和农产品主要生产区域,对有关农产品重点开展监督抽查。

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人情执法等问题,往往会使监管大打折扣。为此,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为了保障监管过程中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法规还规定了责任约谈制度。对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明晰政府职责 强化社会共治

大米是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后的农产品?“毒豆芽”归哪个部门监管?实践中,因监管事项的复杂性、监督职责不清等原因导致的监管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切实做到农产品的全面全过程监管,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规定有关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治组织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防治,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法规规定,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批发、零售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重要环节和场所,法规明确了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相应监管责任,规定其应当与进入市场的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抽查检测的最低比例、抽查检测方法、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另外,对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法规也明确规定其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农产品合格证或者信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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