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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2016-12-26京雨

领导文萃 2016年6期
关键词:纪律准则条例

京雨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如何看待两项法规颁发的必要性?其中的大背景是什么?两项法规最大的创新是什么?有哪些突出特点?其精神实质如何把握?围绕上述热点问题,本刊特约记者采访了党建研究专家、反腐败理论研究专家、《求是》杂志研究员黄苇町。

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的三大背景

《领导文萃》: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项法规,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我们知道,党纪严明一向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然而,一段时期,党纪松懈严重危害党的事业,损害党的形象。此次,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在什么样的大背景下颁布实施的?

黄苇町:关于大背景,我认为这首先是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是说,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只有十五条,却首创了好几条重要的纪律规定,而且这些纪律严格的程度,有的已经超过了我们现行党章和党纪的规定。例如当时规定,党员没有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党的会议,否则就予以除名。党员还必须受到当地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对党员从事的职业也作了一些限制,即必须服从革命需要,还要公开职业收入。作为一大代表的陈公博,还有李达,就是因为反对党制定严格的纪律,希望党只是个来去自由的空谈俱乐部,而先后脱离了党。我认识一位党成立初期参与在日本建党的革命老前辈。他告诉我,在日本成立中共党组织时,首批党员多是由北洋政府派遣的官费留学生。起初党员人数不多,党组织的负责人也是平时在学校上课,课余从事党的工作。后来党员越发展越多,中央就要求留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不要再读书了,改为专职从事党的工作。但这位负责人有个情况,就是再过几个月研究生就可以毕业了。他犹豫再三,就试探着向中央提出了一个请求,就是能否让他再兼职做几个月,等拿到毕业证书就专职做党的工作。我问这位老前辈,中央怎么答复他的?这位老前辈告诉我,中央没有答复。但这个负责人很快就发现,从此党的任何活动都不再通知他参加了。负责与他和党中央联系的那个同志也找不到了。他明白,自己是被组织上给“甩”掉了。尽管他后来在抗日和反蒋斗争中,始终和我们党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还多次通过过去一起工作过的党员向中央提出请求,希望能批准他回到党的队伍里来,但再也没有被接纳。因为,中央认为,一个把个人学业看得比党的工作还重要的人,很难想象在党需要他做出更大牺牲时,会是个什么态度,中央认为这样的人就不适合留在党内。但在改革开放60多年后的今天,随着人们价值观的多样化、社会生存方式的多样化,也出现了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包括有些党的领导机关,在执行纪律上也大打折扣,甚至对有些明显的违纪违法行为也视而不见,严重地妨碍了党和政府的政策政令甚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例如,所谓“小产权房”都不是哪个农民个人私搭乱建的,全是乡村基层组织占用农田成片开发的。建房的开始就知道这是没有经过规划批准的违法建筑,买房的也都知道这是没有产权的所谓“小产权房”,可是建的照建不误,买的也照买。据说至今在全国已经达到几千万套,可以住上亿人的规模。因为买方、卖方的一个共同心理,就是“众人闯红灯、犯法不受罚”。而对这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乡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不要说受到法律追究,又有几个人真的受到过党纪追究?还有,这些“小产权房”都不是一个晚上冒出来的,很多都一直建了好几年,甚至一期、二期、三期地一直大张旗鼓地卖,能说乡镇和县市的领导不知道,为什么在这期间集体失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王岐山同志说,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领导文萃》: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反腐力度,如今三年多过去了,此时印发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对此您如何看待?

黄苇町:这正是我要谈到的大背景的第二个方面,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打虎拍蝇”经验的深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高压反腐。有国外媒体称,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是近现代史上影响最大的反腐败斗争,我认为说得非常到位。中央为什么要下这样大的决心反腐? 用总书记的话就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对于腐败问题,人民群众的反响一直很强烈,党内也早就有各种各样的议论和传闻,但许多案件在这两年被揭露出来后,仍然让人们大吃一惊。习总书记说:“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从中可以感受到他本人的愤怒乃至震惊。谁能想到,北戴河供水公司经理这样一个明显属于“苍蝇”级别的腐败分子,竟能从家里搜出上亿元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还有一些更小的村官,也被人们称为“虎蝇”。什么是“虎蝇”?就是“苍蝇”的身段,“老虎”的胃口,贪腐也动辄过亿。甚至教书育人的高校也成了腐败的高发区。2014年6月,成都中医药大学应届毕业生收到紧急通知:立即送回校长签名盖章的毕业证书,因为校长范昕建刚刚在5月30日被抓了,学校赶紧重新制作毕业证书,校领导的签名盖章换成了党委书记张忠元。但让毕业生们郁闷的是,拿到新的毕业证书不到一个月,党委书记也被抓了。因为在国家投资10亿元的新校区建设中,他们俩人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所送的财物就达1280多万元。还有我国的石油工业,特别是大庆油田是靠在冰天雪地里住“干打垒”、吃干粮起家的,王进喜那句“宁可少活二十年,也要拿下大油田”的话至今人们言犹在耳,但周永康负责中石油后,竟然每次请客都不少于10万元,他们是吃饭还是烧钱?而徐才厚、谷俊山等人府第的奢华程度,以及从中抄出的堆积成山的现金和各种奇珍异宝,更超出善良人们最大的想象力。能够和他们相比的,只有清朝嘉庆年间从和珅家里抄出的折合上亿两白银的赃款赃物,所以军报称他们为“国妖”。这些胆大妄为的腐败活动如果得不到惩处,善无善报、恶无恶报,就会产生很强的传染性,我们的党、国家、军队,即使是金山银山也会被掏空,党心、军心、人心也会被他们掏空。到了那时,也许一个偶发事件,就可以导致政权更迭、国家变色。因此,有老同志慨叹说,如果不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怀着深沉的忧患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意识,强力正风、高压反腐,为被“四风”和腐败严重撕裂的党群关系止血疗伤,重新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这个党,我们这个政权,也许少则5年、10年,多则20年,就会出大问题。因此,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习近平同志成为了我们党和军队的新领袖,并不是偶然的。这就如同毛泽东在革命成败的转折关头、邓小平在文革结束后的彷徨时刻成为党的新领袖一样,是历史的要求,是时代的呼唤,是人民的期盼。

而随着那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的落马,他们在任时的一些事也不断被媒体挖掘曝光出来。人们这才发现,在他们成为“阶下囚”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其实早就不是“好同志”了。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还有他的亲属子女利用他的权力影响经商办企业等种种作风和违纪问题已经非常多了,在干部群众中也早有议论和传闻。但在他们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之前,却极少被纪律追究和处理过。不止一位现在已身陷囹圄的领导干部在他的忏悔书中都谈到,当时如果有人对他咬耳扯袖,如果党组织对他在纪律上踩线的时候就严厉叫停,也许就不会发展到后来惊天大案的地步。他们在这里过于强调外在因素,问题首先还是要从领导干部本人的身上去寻找。但也必须看到,绝大多数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并不是一开始就很坏。他们都是在党和人民的教育和培养下成长起来的,有的确实还做过许多有益的工作,甚至有过辉煌的过去。与那些对党和社会主义没有任何感情,也没有任何社会责任感和道德羞耻感,把进监狱当住旅馆的坏人比,是有本质区别的。但他们有致命的弱点,就是在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下禁不住诱惑,从轻微违纪开始,胆子越来越大,贪欲越来越重,最后从“破纪”发展到违法,再到犯罪。如果平时不管,出了事再惩办,很容易造成人财两空。人完了,经济损失也无法追回了。

《领导文萃》:谈到纪律, 以往也有很多文件谈到纪律,关于严禁大吃大喝的文件就很多,但由于各种原因均流于形式,且大多被人忘记,而“八项规定”由于真抓敢管而让人看到严明纪律的实效,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最为人们所称道并流行且有实质内容的词汇,那么, 新修订《准则》《条例》和八项规定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黄苇町: 这正是我要谈到的大背景的第三个方面, 可以说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巩固和升华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成果的需要。“八项规定”颁布三年来,我们的党风政风实现了重大好转,首先就和中央率先垂范,各级党委、纪委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实现了上至中央、下至村组,在几千万党员干部中全覆盖分不开。到去年底,已有11万多名党员干部因违反八项规定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达到35000多人。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创新了不定期通报曝光典型问题的制度,发挥了从严执纪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事实证明,只要我们及时查处各种违纪问题,而且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没有什么不良风气是不能纠正的。而抓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其实就是从一些最具体的违纪行为入手,抓小、抓早、抓常、抓实,使纪律的“扣”“越拧越紧”。2015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任务。王岐山同志则创造性地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管党治党新理念,做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的重要论断。因此,只要认真梳理一下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同志近一年来在各种场合的有关讲话,就不难发现,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而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则是重要抓手。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的

创新和特点

《领导文萃》:您认为《准则》和《条例》最大的创新是什么?

黄苇町:我认为最大的创新,就是对《准则》和《条例》做了不同的功能定位。原来的《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8个禁止、52个不准”,都是禁止性条款;原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15章178条,均是底线要求。两者都属于负面清单,不仅相互交叉,还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而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由过去两个都是负面清单,转变为一正一负清单。准则突出党性和道德要求,《条例》突出纪律约束。这就打出了立德和立规并举、一正一负配合、自律他律结合的“组合拳”。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说的“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化。

《领导文萃》:您认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哪些突出特点?

黄苇町:新修订的《准则》,相比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三大特点:一是范围覆盖全党。原来的《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规范,其中许多条款与《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适用对象也过窄,管的只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且只针对廉洁从政一个方面。而修订后的《准则》,则扩大到了管全体党员,而且涵盖了廉洁自律的所有要求。二是坚持正面倡导。王岐山同志说,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反之,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党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因此,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因此,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三是做到高屋建瓴。《准则》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由原来3600余字减少到300多字,成为突出廉洁主题、不讲禁止性规定的 “正面清单”。《准则》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要求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总之,准则变“不准”为“自觉”,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展现了党的先锋队本色。而且,准则也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有明确的贯彻执行标准的。例如,不久前有媒体发布消息,有人问党员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名表,会不会受到党纪处分?中央纪委领导明确表示,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违反了《准则》中“尚俭戒奢、艰苦朴素”的要求,党组织不能不管。也就是说,党员用自己的钱进行奢侈性消费也不行。改革开放以来,确实有很多党员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了,你生活过得宽裕些,车开的好一些,房子住的大一些,群众能够理解和接受,但如果过分奢靡,甚至进行炫耀性消费,人们就会认为他们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因此,如果谁通过创业变成富豪,想和别的富豪一样充分享受所谓“富人的生活”,你可以不当党员,非党员也可以不入党,只要花的是属于你合法的收入,没人限制你。但作为党员就不行。要是有的人还是用有求于自己的别人的钱来奢侈享受、出入高级会所,就要受党纪国法追究了。

《领导文萃》:您看新修订的《条例》又有哪些突出特点?

黄苇町:我认为,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也表现出三大特点:一是突出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习近平总书记说,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今天,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修订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习总书记说,这些年,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不算什么。一些人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习总书记曾一口气讲了七个“有之”,即“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他说,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不能听之任之。这些都可以从新修订的《条例》的负面清单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表述。还有,新《条例》在篇幅压缩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将组织纪律部分从1200余字增加到2100余字,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组织纪律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补充完善了这方面的“负面清单”。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行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或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后者如隐瞒裸官身份以及有的干部“越活越年轻”等现象,都很有现实针对性。人们还特别注意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行为的纪律规范。习近平总书记说:“同学、同行、同乡、同事等小圈子聚会也值得警惕,搞不好就会形成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小圈子。”党是大家庭,党的干部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不能互相抱团、利益交换。这是防止利益输送,出现塌方式腐败的重要举措。还有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具体包括“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等。这一条也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现在每到班子换届选举和重要领导岗位出缺时,往往是各种匿名的举报信像雪片一样飞来的时候,不管真的假的,先把竞争对手搞臭了,把水搅浑了再说。这种为了个人向上爬而不择手段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纪追究。还有制造瑕疵党员身份的行为,包括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例如当年天津大邱庄的禹作敏,他想发展一个党员,可支部讨论了好几次都通不过,他火了,亲自去押阵,说“这次换个办法,同意他入党的不用举手,不同意的举手”。在他的虎视眈眈下谁敢举手啊,于是这个人便在全支部没有一个党员表态的情况下被发展入党了。据说后来有香港记者问他:“有人说你是大邱庄的土皇帝?”他竟然很随意地说“我去了土字,就是皇帝”。正是这种把个人和组织、个人和党员群众的关系扭曲的极端认识,导致他最后的悲剧性结局。

二是实现了“纪法分开、纪法各表”。《条例》修改时,中央要求,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变成党内的“公检法”。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等类别和近80条被取消,重新归纳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违纪行为从十类整合为六类,表面上看,对党员的要求似乎变少了,但实际上,新《条例》更加聚焦纪律本身,对党员的“底线”要求更高了,也厘清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例如在生活纪律中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条款。对于一般群众或党外人士来说,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但没有触犯刑律,而作为党员来说,就为党的纪律所不容。因此,王岐山同志曾多次谈到,党员干部要有两条线,第一条是高线,就是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第二条是底线,就是纪律和规矩,每个党员都需要向高线看齐,又决不能突破底线,《准则》和《条例》发布后,我们大家都明白了。《准则》对准的就是高线,《条例》瞄准的就是底线。

三是进一步把各项纪律细分化、具体化。如果说《准则》重在立德,树立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那么《条例》则重在立规,通过开列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类纪律等“负面清单”,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有人称新修订的《条例》是中共“史上最严处分条例”。一是指党纪处分的覆盖面比过去更全了,包括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方面新增的不少规定,另一是条例里把原来就有的纪律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不给打“擦边球”者留下空子可钻。在《条例》的处分规定中,有些是有限制词的。例如,“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这里,“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不良影响”“遭受较大损失”、“情节较重”都是反映行为后果的限制词,造成这些后果就要受到党纪的处分。还有一些是没有限制词的,例如“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就是说,这些行为不管情节轻重,有无后果,只要查实确实发生了,就要受到党内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有些过去一般被视为作风问题,多数是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就完了。现在不同了,而是实实在在地被纪律处理,因为,一些干部看起来并不很起眼的不廉洁行为如果不处理,胆子就会越来越大,很容易从通过亲属挂名“领空饷”发展到自己伸手要钱,从“报销”一顿饭的票据,发展到报销住宅装修、子女出国的费用。同样,对于各种顶风违纪的行为更不能姑息。最近媒体报道,有一名村干部因儿子结婚向纪委申请大操大办未被批准,本人就辞去了村干部职务,还是坚持摆了几十桌宴席,结果受到党纪处分。有的人觉得处理太重,我觉得这样处理并不过分。他的“问题”在于,申请了没有被批准,还非要操办,就不仅应该辞职,同时还应该退党。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他怎么办都可以。但如果他还是个党员,还想保留党员身份,就要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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