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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政策建议

2016-12-26张硕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8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差距税收

张硕

摘要:近年来,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扩大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政府在收入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手中掌握着调节收入分配的利器——税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通过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是政府当前履行好调节职责的重点任务。

关键词:收入分配;税收;差距

中图分类号:F812.0;F12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2

一、税收与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主要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在市场机制下,根据对生产的贡献率进行分配,体现效率原则。再分配是初次分配后的再次分配,体现公平原则。2004年,厉以宁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理论,主要通过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进行分配。经济学界对税收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具有共识,矛盾点只是对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性有不同的认识。高培勇(2006)认为税收是政府掌握的最适应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安体富(2007)认为税收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均具有作用。

哈维·罗森指出:税收影响收入分配的实质是引起了相对价格的变化,研究相对价格变化的关键是弄清税收的归宿。税收归宿可以分为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法定归宿指法律明确的税收承担者,经济归宿指实际税收的承担者。分析经济归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局部均衡分析只对征税市场进行研究,不考虑对其他市场的影响,优点是方法比较简单,但缺点也很明显,高培勇(2005)认为,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供给、需求和价格都相互影响的,仅局限于课税商品,得出的结论是不完全的。一般均衡将各个市场联系起来进行整体分析,即对商品征税后对整个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相对来说,局部均衡适用于较小的市场,一般均衡适用于较大的市场。

税收的经济归宿在现实经济中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一是供求弹性,需求弹性越小,消费者承担的税负越大;供给弹性越小,生产者承担的税负越大。二是市场结构,垄断条件下税负更加容易转嫁。三是税种,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间接税容易转嫁,但以个人所得、财产等静态资产为课税对象的直接税较难转嫁。四是课税范围,范围越广,税负越容易转嫁。五是时间因素,对商品课税,短期内容易转嫁,但长期则难以转嫁。

二、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一)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总体贫富差距扩大。基尼系数一般把0.4作为分配不均的警戒线,0.2-0.4之间比较符合效率与公平的要求。我国的基尼系数从2003年以来一直高于0.4,2008年达到0.49,之后虽有下降,但仍然保持在0.47以上。

2.城乡收入差距较大。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村发展落后于城市。2012年城乡人均收入差距达到2000年4.13倍,农村资源大量输入到城市,加剧了城乡收入的差距。

3.行业间收入差距较大。2003-2013年占据我国就业总人数50%以上的行业(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水利、居民服务业)的平均收入长期低于城镇平均收入。如再含与平均收入基本相当的占我国近30%从业人口的行业(采矿、运输、房地产、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我国80%以上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低于或等于平均收入。而仅占从业人口不足20%的信息产业、金融业和科学技术服务业等高科技产业或新兴产业的从业人员收入长期高于平均收入。

4.不同性质行业工资差距较大。通过对比2003-2013年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的收入和从业人员的平均收入,国有单位高于平均收入,为1.04倍,而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收入均低于平均收入,分别为0.65,0.80倍。

(二)在我国,由于第三次分配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居民的收入仍然主要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构成。在初次分配阶段,造成收入分配差距失衡的原因主要有:

1.效率优先。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加快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给予拥有知识、资金、技术、管理等稀缺生产要素拥有者相应的报酬。由于人们拥有的生产要素和自身素质的不同,按市场规则获得的报酬自然不同。

2.市场制度不完善。政府对部分生产要素具有支配地位,市场竞争还不充分,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还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比如国有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大量超额利润。

3.劳动报酬份额下降。2003年以来,劳动报酬占收入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但劳动报酬的份额从2003年的46.2%降低到2012年的44.7%,最低的2007年不到40%,劳动报酬份额的下降与资本报酬份额的增加,加剧了不同生产要素拥有者的收入差距。

(三)再次分配强调的是公平,政府使用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但当前政府的调节并没有显著降低差距,甚至还出现了逆向调节的问题。主要原因有:

1.税收体系与调控目标不相符。当前税收体系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分税制主要是为了扩大中央财政,采用了能够增强财政能力、但对收入分配调控较弱的间接税为主的体系,这与当时收入分配差距不大(94年以前的基尼系数在0.3左右)是相适应的。但当前政府财政实力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与1994年相比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调控收入差距取代扩大财政实力成为税收的主要目标之一。

2.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间接税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数量和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由于不直接针对纳税人,容易进行转嫁,具有累退性质。直接税对纳税人进行征税,难以转嫁,具有累进性质。一般认为,直接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更好。我国税制中间接税的比重在70%左右,直接税比重不足30%。

3.间接税税种不完善。间接税可根据需求弹性进行转嫁。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小,例如对水电气等必需品的征税,由于水电气属于垄断行业,转嫁程度更高。高收入群体购买必需品的支出相对于收入较小,低收入群体实际承担的税负更高。能够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消费税,由于征税范围小、税率差异不大等原因,没能发挥好调控功能。

4.直接税的缺位。我国税种中能够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直接税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者2013年占税收比重的27%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21%,个人所得税不到6%。如果按征收对象口径估算,占比70%以上的间接税和21%的企业所得税都向企业进行征收,考虑到税负转嫁因素,实际能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作用比较有限。

三、对策建议

(一)增加劳动报酬的份额。在当前大多数居民收入依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遏制劳动报酬份额下降趋势并实现稳步提升是当前改善初次分配的重点。要强化政府对初次分配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制度,健全市场体系,提供平等服务,健全工资增长机制等措施,确保劳动获得平等按劳分配的机会。

(二)加大对垄断行业的调控。要合理控制垄断行业的收入,使其增长相对竞争性行业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提升利润上缴率,我国垄断行业利润上缴率为10%左右,相对与其他国家30%的上缴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加大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积极引进竞争机制。

(三)调整税收体系。税收体系必须与政策目标一致。当前的国情与1994年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要求大胆的对税收体系进行调节。

(四)合理设置税种。当前的重点要做好减、优、增三项工作。减是指通过对间接税的结构性减税,降低间接税比重,推进税制向直接税转变。优是指优化间接税的结构。做好消费税改革,征税逐渐从生产环节转为消费环节征收;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提高奢饰品、污染环境消费品、不可再生消费品的税率,降低一般生活用品的税率。增是指增加直接税的比重,要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一要提高个税起征点,采用累进税率分档征税;二是提高征税水平,完善个税征管机制,避免偷税漏税;三是改善征收办法,将分类征收改为整体征收。

(五)完善第三次分配体系。第三次分配针对性强,有利于降低收入分配差距和促进社会和谐。当前要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慈善事业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效果评估等,更好的补充初次、再次分配的不足。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税收、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投身社会慈善事业。要加强监督,避免企业、个人等假借慈善之名,套取优惠政策,维护好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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