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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跳槽”应担责

2016-12-24

时代风采 2016年22期
关键词:宋某连带跳槽

劳动者违法“跳槽”应担责

案例:宋某因不满甲公司的工资待遇,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给甲公司造成了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甲公司将宋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争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宋某擅离职守,未依法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便到乙公司工作,并与之订立新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此对于甲公司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乙公司有义务验明宋某与其他公司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其未履行验明义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其对甲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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