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民工养老保险为什么频频遇冷

2016-12-22张智广

人民论坛 2016年29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农民工

张智广

【摘要】我国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相互矛盾。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政策所规定的缴费比率,通常是参照当地城镇职工收入制定的,大大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政府主体监管不到位,用工单位与农民工被动地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原因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农民工或参保再退保,或完全漠视,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即使在劳动争议之中,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关注也往往缺乏主动性;用工单位为企业利益最大化,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时持消极态度;政府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中,主导作用不明显,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这说明,农民工是在被动性承受养老保险,用工单位是在被动性地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政府在农民工养老保险保障中存在失位。

农民工被动性地承受养老保险

对养老保险的关注度低。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关注度远低于其他社会群体。农民工分为原生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原生代农民工乡土情结深,务工目的单一,通常是以与亲戚、朋友、老乡结伴的团体方式生活工作乃至抵抗不公平待遇,他们愿意接受繁重、脏乱的边缘化城市工作仅是为了赚钱,在乎薪酬的多少,是否能改变现有生活,是否能完成“子女读书”“盖房子”“婚丧嫁娶”等人生中的大事件,而对于养老的期许,更多的还是选择传统养老。这就导致原生代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热情不高,几乎是一种漠视的态度,并认为参与不参与区别不大,将来可以通过“以地养老”或者“家庭养老”来安度晚年。

而新生代农民工与原生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基本上脱嵌于原生态农村生活背景,传统农村伦理观念对他们的束缚远低于原生代农民工,他们选择进城务工一方面是由于无法坚持学业的无可奈何,另一方面则是希望自己能够完全融入城市,享受丰富、舒适的城市生活。但是,与城市和农村双重的疏离,导致新生代农民工换工更频繁,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都维持在保障基本日常生活上,再加上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年轻,对待养老问题上,更多的是认为其是一件距离自己相对遥远的事情。因此,关于养老保险,新生代农民工了解知道的程度可能大于原生代农民工,但是实际关注度、参与率并不高于原生代农民工。

自我保险意识低。农民工的自我保险意识与农民工的年龄、教育程度、务工时间以及婚姻状况相关。年龄越大,参保意识越低,越依恋故土,越愿意选择回乡养老。反而是越年轻的农民工自我保险意愿越高,更多的愿意参与养老保险。农民工受教育越高,务工时间越长,参保的意愿越强烈,目光也较为长远。婚姻状况对农民工参保起着促进性作用,已婚农民工在为生计计算的同时,兼顾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故而,他们更愿意先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免去后顾之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已婚农民工的风险意识比未婚的风险意识强,但农民工普遍接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务工的时间普遍存在间隔性、时期性,使得农民工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一般情况下,即使务工单位被强制为务工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而一旦务工单位没有缴纳或者缴纳不足时,务工农民工通常没有向有关劳务部门举报起诉的维权意识。

用工单位被动性地执行养老保险制度

据调查,用工单位对为农民工交付养老保险金,普遍持冷淡态度。目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个人缴纳、用工单位缴纳和政府缴纳三部分组成,其中,用工单位在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发挥主要作用,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保障的重要责任主体,直接影响着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但是,农民工所就职的单位多是企业,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实现高额利润、降低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因而,选择劳动力成本低的农民工往往成为用工单位的首选。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会提高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用工单位一般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如果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大部分用工单位会选择不交或者少交的方式来规避养老保险,只有当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发生劳资冲突争议时,农民工个人基本保障问题才会进入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此时用工单位才会引起注意。但是各个地方缴纳标准不同,以及在养老保险管理上存在漏洞,使得用工企业以一种被动的方式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在农民工养老保险保障中的失位

政府角色取决于养老保险金的自身属性。养老保险金是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服务产品,其本身具有公共性和资本性属性。这两种属性决定了政府在管理运营养老金时,是要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管理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设置养老保险实现全民覆盖,支取无地域差异是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受托人的义务和职责,但是现实之中,农民工通常会因为身份的尴尬性、户籍制度的限制性,难以成为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受益者,即便是参投了养老保险金,也难以方便快捷、无地域限制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支取养老保险金。此外,由于目前所设定的农民工个人缴纳标准与参保层次的不统一,参保金数额虽超出工资承担水平,但参保层次却较低,当农民工需转移养老金个人账户时,只能带走个人所缴纳的金额,而统筹的金额却无法一并转移,这样,统筹部门变相地成为了养老保险统筹金的受益者,这和养老保险金自身的资产性是相矛盾的。养老保险金的资产性是说养老金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而政府统筹的保险金额,其本质上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

政府在养老保险金制度中角色失当的表现。我国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相互矛盾。农民工进城务工收入普遍低于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主要从事繁重危险的粗活,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政策所规定的缴费比率通常是参照当地城镇职工收入制定的,大抵是基本工资的8%,但是对于农民工来说,差不多要占到其工资收入的20%左右,大大超出了农民工承受的能力。此外,由于养老保险缴纳的长期性和持续性特点,需要农民工稳定缴纳15年才能够享受养老保险费用,中间一旦更换工作,或者中断缴纳,其个人很难享受到养老保障,养老关系也很难实现顺利转接。毕竟一个农民工几乎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连续工作十五年的,过高的缴费比率和较长的缴费时间限制,导致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下降,即使投保了,也往往因为现实无法逾越的限制,又选择退保。

政府主体地位不突出、监管不到位。政府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监管不到位,是因为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地立法标准不同、层次高低有别、覆盖面积有限、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关系转接无形中也受到限制,没有一个可以通用的依据或标准,使得政府在对养老保险的管理中难以发挥主体协调作用,有碍于行政执法权威性、有效性的发挥。其次,用工单位钻养老保险政策漏洞,政府监管不力。虽然各用工单位广泛吸纳社会剩余劳动力、缓解了社会人口就业压力、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是,经济利益的诱惑依然导致用工单位为提高单位效益而投机取巧,再加上政府自身认识不足,对农民工养老金保险问题缺乏深刻认识,通常执行起来不到位,或者表面执行、实则不执行,来“暗中”保护地方企业的利益,这使得用工单位更加肆无忌惮地不交或少交养老保险金。此外,政府在养老保险关系转接上互相推诿。现今,很少有地区实现农民工养老关系顺利转接,一方面是因为,有关转接的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规定,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通常不愿意接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认为是给自己增加负担,无谓地增加了风险和责任。而政府在关系转接上没有主动承担起沟通的责任,反而是“踢皮球”式地解决争议,使得参保农民工到处碰壁,逐渐就消磨了参保的信心。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①黄斌欢:《双重拖欠与新生代农民工的阶级形成》,《人大复印资料·社会学》,2014年第6期。

②郑卫东:《农民工维权意愿的影响因素》,《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4年第6期。

责编/王坤娜 孙垚(见习)

美编/杨玲玲

猜你喜欢

养老保险农民工
养老保险精算的分析与风险管理的研究
养老保险精算的分析与风险管理的研究
浅谈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思考
我国2.8亿农民工月均收入3 275元
缴纳两份社保可同时享受两份养老金吗
退休后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居民养老保险吗
国家统计局: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面临拐点
公租房计划中不能少了农民工等5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