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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推动强制购买代驾险

2016-12-22刘俊海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47期
关键词:代驾出租汽车业者

刘俊海

代驾属于经营性质的驾驶行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对其身体素质及驾驶技能要求应高于普通驾驶员——可以参照出租汽车司机监管的相关办法来制定代驾司机监管办法,代驾司机的准入条件可参考出租汽车司机的准入条件。降低代驾司机风险是控制消费者风险的最主要路径之一。

除此之外,我赞同引入代驾险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代驾险成为代驾服务的“标配”“必备”,当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时,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

韩国代驾也曾经历过混乱期,直到2004年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代驾市场才开始逐步规范,不仅出台了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还成立了代驾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与此同时,在韩国,代驾司机都被强制要求购买代驾保险,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代驾车辆内财物丢失,都纳入了代驾保险范围。

日本的代驾市场也比较活跃。日本要求从事酒后代驾的运营司机必须与出租车司机同样,持有可以驾驶公共交通等载客运营车辆的第二种准驾执照;此外,除网约运营车辆要设置专用顶灯和车身要标明准运号码和代驾业者名称外,还要在代驾的顾客车辆内放置酒后代驾标志。在保险方面,虽然没有专门的代驾险,但要求运营车辆和代驾业者必须有相应的交通保险。

我认为,对于其他国家在代驾行业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实行“拿来主义”,尽快构建起中国代驾行业的行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还应该尽快建立针对代驾司机的信用评价机制,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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