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处理问题研究
2016-12-22梁翰文
财会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价值
■/梁翰文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处理问题研究
■/梁翰文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费处理问题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理解方式会导致不同的做法。本文主要针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两个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建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允价值 价内税
一、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该项交易涉及到补价时,若补价与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之比小于25%,就可以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否则,不能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资产的交换涉及到增值税,那么这里的“公允价值”是否应视为包含增值税?其相应的补价是否也包含增值税的差价?实物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而准则中对上述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公允价值和补价的界定不同会导致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存在差异。
此外,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且不确认损益。此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是否也包含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若不确认损益,是否意味着为换出资产所交的价内税费和清理费用等也一并包含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这些费用是为了处置换出资产而发生的,若包含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则不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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