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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2016-12-21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周月萍者丽琼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 2016年11期

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 者丽琼

案例评析: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 者丽琼

核心提示:典型BOT模式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如具有明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特征,应定性为民事合同

合同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内容,为合同的履行行为之一,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能决定合同的性质。对于合同的定性问题,需从合同的目的、职责、主体、行为、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辉县市政府与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签订《关于投建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约定:由万通公司出资设立的新陵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经营期满后交于辉县市交通行政部门。辉县市政府应协助万通公司办理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等相关手续。2007年2月,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同意新陵公司设立项目收费站并认可新陵公司已完投资12600万元,具备通车条件;同年6月,河南省发改委为新陵公司颁发《收费许可证》并确定新陵公司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之后,新陵公司出资建设完成了相关收费站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因辉县市政府未履行“路段两端的接线等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致使新陵公司所修路桥为断头路,无法通行。

2014年12月,新陵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辉县市政府回购公路并支付投融资金额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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