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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要“惠”到实处

2016-12-20盛人云伊一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惠民问责民生

盛人云 伊一芳

现今,惠及民生政策密集出台,工程项目陆续实施。但一些地方在决策与执行时脱离实际,因设计不合理、配套跟不上、运营成本高等原因,导致一些民生工程项目闲置,劳民伤财。(2015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高含金量”的惠民政策,但与此同时,一些惠民政策在具体落实中变味走样,出现了干部热情高、农民冷眼瞧,农民不满意、干部不落好的现象,同时,全国各地涉及国家惠民资金领域的腐败案件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为了多出“政绩”,不顾实际情况,不考虑群众的真实意愿,将有限的财力、物力用于能在短期内产生明显效果的项目,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群众的主体地位,结果导致这些政策和项目不符合群众需要,甚至对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监管的缺位,导致中央的好政策出了岔子,一些权力部门大搞以权谋私,从中截留、挪用甚至贪污惠民资金,将惠民补贴变成了“唐僧肉”,人人都想分而食之。结果,惠民变成“民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也无助于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惠民政策要“惠”到实处,就必须在“实”字上下功夫,从规划布局、政策传导、监管问责等各个环节加强整治,查一查规划布局过程中越权包办,不恤民情的问题;查一查政策传导过程中有没有“中梗阻”,“最后一公里”落实难的问题;查一查监管问责过程中有没有失职渎职、问责不力的问题,确保惠民政策真惠民,得民心。

首先,要坚持问计于民,搞好惠民政策落实的规划设计。群众是惠民政策的受益者,落实惠民政策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体制机制上予以保障。具体地说,应改革现行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形成在政府总体指导下、以自下而上为主的公共产品需求的民意表达机制,明确界定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权力范围,避免政府“越位”。同时,还要改革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自上而下的考核与自下而上的考核结合起来,加重考核中群众满意度指标,把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只有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才能使惠民政策的执行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

其次,要完善监管机制,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惠民政策迟迟“在路上”,仅仅是中央政策在基层落地难顽疾的一个缩影。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才能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重要指示,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惠民政策和惠民资金落实的公开监督机制,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民生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扎扎实实地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最后,要强化问责力度,解决好惠民政策落实中的腐败问题。要按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建立违反惠民政策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在惠民项目资金发放通道架起一道充电的“高压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加大对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基层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惠民各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挪用、隐瞒、截留的,决不放过,坚决查处,严格问责,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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