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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益工具合并报表每股收益的计算

2016-12-20

现代企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股数普通股优先股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在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将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对于每股收益的计算目前有两种主流观点,一个是母公司理论,它看重母公司股东的利益,认为在计算每股收益的时候不考虑子公司少数股东收益;另一个是经济实体理论,它认为虽然少数股东收益并不反映母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但是少数股东和母公司股东同属一个经济实体,应以此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指出,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并指出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来确定。由此可见,我国的现行较为适用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应依据经济实体理论来确定。

一、基于权益工具合并财务报表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由于基本每股收益是未经任何稀释的原始每股收益,即: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 优先股股利)÷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它是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基础。

二、基于权益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企业存在权益工具且满足一定条件时,会导致每股收益的减少或者每股亏损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被稀释。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存在具有稀释作用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净利润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的披露时应当考虑具有稀释作用的权益工具给每股收益带来的影响,更加真实地反应股东对企业收益的享有权。

计算合并财务报表稀释每股收益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的调整应考虑以下因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在计算合并财务报表稀释每股收益时,应着重关注子公司具有潜在稀释性权益工具是否可转换成子公司或母公司的普通股。如果子公司具有稀释性权益工具转换成子公司的普通股,那么该潜在稀释作用将先反映在子公司的每股收益上,进而影响母公司每股收益以及合并每股收益;如果子公司具有稀释性权益工具转换成母公司的普通股,则该稀释作用直接反映到母公司的每股收益上。

三、举例分析

假设A公司是一家上市集团公司,B公司是其子公司,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A公司2015年净利润为20,000,000元,其中包括B公司的投资收益4,000,000元。当年B公司净利润为5,250,000元,分配给优先股股东250,000元。假设不考虑商誉的摊销和其他估价差异,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15年两家公司流通在外的权益工具为:

A公司拥有普通股10,000,000股,可转换优先股10,000股,每股拥有累计股利2元,其中,每一股优先股可以转换为10股普通股。

B公司拥有普通股4,000,000股,每股市价是10元。2015年1月1日,B公司对外发行1,000,000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16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行的股份。

1. 若B公司潜在普通股可转换为B 公司普通股,则应先计算B公司每股收益,后计算A公司合并每股收益。

B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普通

股加权平均数=(5,250,000-250,000)÷4,000,000=1.25(元/股)

假设转换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1,000,000=(股)

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1,000,000×8÷10=800,000(股)

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1,000,000-800,000=200,000(股)

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对应的净利润=1.25×800,000=1,000,000(元)

增量每股收益=1,000,000÷(800,000+200,000)=1(元/股)

因为增量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所以该潜在普通股为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性。

B公司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优先股股利+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增加的净收益)÷(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子公司潜在普通股股数转换为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5,250,000-250,000+1,000,000)÷(4,000,000+1,000,000)=1.2(元/股)

A公司合并基本(下转第75 页)(上接第 69页)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20,000,000÷10,000,000=2(元/股)

A公司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对B公司已实现净利润的权益+B公司稀释每股收益×A公司在B公司普通股股份中所占股数+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增加的净收益)÷(A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A公司潜在普通股股数)=(20,000,000-4,000,000+1.2×4,000,000×80%+1,000,000)÷(10,000,000+1,000,000)=1.89(元/股)

2. 若B公司潜在普通股可转换为A 公司普通股,则计算合并每股收益时不需要考虑B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A公司合并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20,000,000÷10,000,000=2(元/股)

A公司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优先股股利+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增加的净收益)÷(A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A公司潜在普通股股数=(20,000,000+1,000,000)÷(10,000,000+1,000,000)=1.91(元/股)

(作者单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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