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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2016-12-20

现代企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年金养老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全民基本养老保险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我国规划的全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规定到2020年建立覆盖13亿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险。而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下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多种金融机构相互竞争的市场化局面,又是一种奖励员工的方式,同时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养老保险体系的缺陷。但与率先实行企业年金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不论在投资运营、法律配套,亦或是企业分布及规模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及社会发展的企业年金制度,已成为政府及各大企业探讨的热点课题。

一、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1.起步晚、发展快。发达国家早在1875年就开始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而我国于建国初期才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就更晚。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并开始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2004年更名为企业年金,2006年联想集团作为首个企业年金计划试点,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朝着市场化和规范化正式迈步。从发展规模来看,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2005年增长到680亿元,增长了256%;2007年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519亿元,截至2014年这一数字已达到7689亿元,显示出企业年金良好的发展势头。企业年金发展到2016年,也只经历了短短的26年,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框架已初步形成。

2.覆盖范围窄。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2007年至2014年,全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由3.2万个增加到7.3万个,参加职工由929万人增加到2293万人。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8万人、10802万人、13120万人、15183万人和34115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分别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 5.36%、6.06%、7.04%、6.12%和6.72%。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3.发展不平衡。从企业年金发展结构来说,企业年金制度实行较好的大都集中于各大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垄断行业,如电信、石油、石化、电力等。而对于数量高达99%的小型企业,其企业年金占比不足1%。从发展地区来看,沿海省份的企业年金发展要快于西北内陆地区。2001年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已经达到84亿元的规模;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截至2004年4月已建立企业年金帐户710个,规模为10亿元。相比之下,一些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甚至还没有启动。企业年金成为媒体口中的“富人俱乐部”,还无法发挥优化并支持国家养老金体系的作用,这种不平衡也不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序发展。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不强。国内中小型企业没有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垄断行业那么雄厚的资金支持,许多小企业连最基本的养老保险都无法按时缴纳,更不必说企业年金的实行。而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占比最高,一些央企常把企业年金当做给予员工的高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年金被人们诟病为“豪门盛宴”。从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程度来看,虽然小企业占据市场的99%,但国有企业的地位仍是不可动摇的,国有企业背后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及良好的发展环境仍是其率先实行企业年金的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但小企业数量庞大,企业年金制度若无小企业参与将意味着中国大部分劳动力在退休之后无法得到有效的养老保障,更关系到劳动收入分配和社会养老制度及体系的优化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实行仅是自愿行为,在无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很难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在国内的实际运作中,企业年金不论是覆盖率还是资产规模,都远远不能和“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相提并论,实际上没有发挥“第二支柱”的重要功能。

2.企业年金投资种类匮乏,收益率低。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较为狭窄,其最大配置类型仍然是固定收益类投资,多为购买国债、存入银行或是购买流动性较好的金融产品。投资工具非常匮乏,且金融避险工具极少,这大大增加了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加之国家政策逐年降息的情况下,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不高。2012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全国企业年金季度投资收益率平均值仅为2.885%。 2015年第三季度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甚至出现负值-1.31%。就具体的投资管理公司来看,目前共有20家金融机构拥有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资格,其中基金公司共有11家,券商和保险公司合计共9家,可以说是基金、券商和保险三分天下的局面。

3.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健全。我国企业年金实行的是EET纳税模式,即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纳和投资收益环节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实际给付到个人的环节增收个人所得税。在企业缴费时,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费、补充医疗保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这一优惠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五。但这一数字仍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如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优惠比例最小的以色列其优惠比例也达到6%。

4.企业年金监管机制有待完善。首先,我国企业年金缺乏相应独立的监管机构,其组织规模力量薄弱,导致监管部门及人员超负荷工作。其次,我国企业年金政府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管体制,各个机构之间的运作规则不明确,各主体的监管责任也含糊不清,很容易造成各监管主体重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以及往往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机构之间的信息收集及共享系统也不健全,这导致了监管的费用及成本大大提高,并且各监管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性较差。再其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缺少对自我投资的限制。这一限制主要是说缺乏对企业将企业年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股票的限制,以美国安然事件为例,若不对企业自我投资加以限制,那么在企业遭遇苦难或危机时,年金将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三、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策略

1. 降低中小企业实行企业年金的准入门槛。在企业年金的三个主体政府、雇员、企业中,企业是最主要的承载与运行主体。而在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下,中小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门槛较高,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因此作为市场主体占据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较差。政府作为这一制度的主导者和推行者,应该降低并放宽对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约束条件,如可以废弃原来的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使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从管理服务机构来讲,应根据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解除企业规模限制,建立集合年金计划或是为中小企业客户量身打造企业年金产品,让更多的中小型企业参与到企业年金计划中来,获得年金产品服务。

2.建立专业多元化的投资管理组织。我国企业年金投资市场上,国家规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交由具备资格的年金管理机构来投资运作,这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做法一致。但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应有其自己的特色,而非同于其他的基金模式。目前,保险公司在受托人市场仍占优势,2015年五家养老保险公司拥有71.89%的市场资源,其余由基金和券商瓜分,投资渠道仍然单一。因此,要对资本市场加强其建设和完善的力度,为各企业营造一个良好且多元化的投资环境。

3.制定统一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政府对其的扶持尤为重要。但全国各地税收政策不一致,税收优惠比率也各不相同,且与多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优惠比率极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主导者,应积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上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实行政策福利。如:适当提高企业缴费税收优惠的比例。这一比例与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息息相关,是其建设企业年金的动力所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将原先的税优比例4%提高至5%,但这一数字仍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也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国资委规定的8.33%。第二,可以对雇员向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优惠。

4.建立协调有序的监管机制。企业年金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质。在企业年金市场上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需要借助立法手段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监督权力及市场秩序等,更加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其他监管方式辅助发展的企业年金“专业化监管模式”。首先,有效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服务力量,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独立的会计、审计机构的扶持及培育工作,逐步健全监管制度。其次,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系统及披露制度,并适时提高信息质量,避免各监管部门由于信息不完善而造成的监管不协调及成本增高。再其次,通过法律渠道对企业投资企业年金的比例、比重及范围进行严格规定,防止自我投资比重过大造成损失。[基金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120303JJ)]

(作者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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