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感、愤怒情绪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探讨
2016-12-20李华胤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情绪
李 华 胤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9)
社会公平感、愤怒情绪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探讨
李 华 胤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9)
将社会公平细化为制度公平、权利公平、分配公平、互动公平、弱势公平五个维度,将愤怒情绪细化为特质愤怒(愤怒气质和愤怒反应)与愤怒表达(对内表达、对外表达、对外控制和对内控制)两个维度,并分析和探讨这些维度与群体性事件意愿的关系,研究发现:社会公平感与激烈型温和型群体性事件意愿显著负相关,愤怒表达与这两种群体性事件意愿显著正相关,特质愤怒只与激烈型群体性事件意愿显著正相关;弱势公平可以很好地预测温和型群体性事件意愿;权利公平可以很好地预测激烈型群体性事件意愿。中介分析发现愤怒表达在社会公平感与激烈型群体性事件之间起中介作用。
社会公平感;愤怒情绪;群体性事件;心理预警
一、引言
群体性事件(Collective Action Behavior)是当下我国典型的集群行为[1]69-77。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2004年,刚开始被作为一个中性词语出现在主流媒体中,而后随着2008年瓮安事件、孟连事件以及2009年石首事件的相继发生,这一概念被更多地作为一个学术词语得到学界的广泛研究。王二平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部分群众与当地党政部门或强势社会集团的对抗性冲突。[2]329-338较早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探索和研究的要属群体心理学的开创人——法国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其经典著作《乌合之众》对群体心理的非理性和情绪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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