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机构获取电子数据的法律程序研究
2016-12-20顾伟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顾伟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律研究中心,北京 100102)
美国政府机构获取电子数据的法律程序研究
顾伟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律研究中心,北京 100102)
随着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府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政府获取电子数据的需求正在不断增长。对此,本文重点分析美国政府获取市场主体电子数据的法律与实践,分析美国政府获取市场主体数据的顶层制度设计、程序法律要求、电子数据内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研究,我们也能发现美国政府机构获取电子数据的权力法定、正当程序、神圣私权等法源。这些基本理念与法律实践,对我国当前网络执法乃至电子证据立法均有一定借鉴意义。
协助调查;报送数据;电子数据;法律程序
0 引言
数字经济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为政府等社会主体带来了“巨大的竞争优势”,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data-driven innovation)[1],许多国家的政府已经成为本国最大的数据资源生产者和拥有者,掌握着社会上超过80%的数据资源。[2]这些数据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数据,二是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市场主体电子数据。
其中,及时有效地获取市场主体数据,对政府依法履职,准确辨识不同社会主体的各种需求,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提升治理能力至关重要。并且,政府获取市场主体电子数据的行为,必然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认定,因而历来是各国立法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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