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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导向下移动支付商业模式探究

2016-12-17唐若菲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9期
关键词:移动支付商业模式产业链

唐若菲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移动互联网下的O2O商业模式迅速兴起,由此带动移动支付业务的空前发展。本研究阐述了产业链视角下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创新的内涵及意义;深入揭示了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标准统一问题、支付安全问题、业务实施问题及风险监管问题;给出统一移动支付产业链标准体系,防控移动支付产业链技术风险,创新移动支付产业链业务模式和优化移动支付产业链监管体系等具体措施。

关键词:产业链 移动支付 商业模式

“互联网+”战略推动传统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高效融合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正向纵深发展。移动支付领域中,更多的企业正通过拓展服务领域建设全新的移动支付生态系统。移动支付业务的创新性有助于移动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在显著地增加消费支付便利性的同时,丰富了移动互联网企业的营利手段和盈利能力。

移动互联网支付商业模式的问题剖析

(一)移动支付产业链标准统一问题

除了商业模式以外,移动支付标准的不统一也是横亘在各方产业资源整合面前的一大障碍。目前,国内的移动支付方案有四大类:NFC、RFID-SIM、SIMPass和Smart SD卡技术,其中移动运营商主要采用前三种,而银联主要采用SmartSD卡技术。由于当前移动支付业内的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导致各类移动支付技术方案缺乏统一性,由此导致了运用移动支付技术的商家需要支付额外的高企费用,由此增加了移动支付商业模式的运作成本。再者,由于当前三大移动运营商和银联的支付方案缺乏统一性,业内核心企业的技术发展思路分歧导致产业内的非核心企业缺乏稳定预期。业内商家对于何种移动支付标准将统一移动支付市场缺乏足够确定的判断,这导致多数商家在面对移动支付相关业务投资时偏向于采取保守的观望态度,移动支付行业相关投资项目因此而难以获得充裕的融资能力。导致移动支付标准不统一的根本力量在于行业主导者试图想采用本企业的移动支付标准。

(二)移动支付产业链内支付安全问题

与传统消费模式和以信用卡消费为基础的银行信用消费相比较,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信用消费具有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这是由于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上的信用消费模式可以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更多便利性。但从金融产品创新的角度分析,当前的移动互联网消费模式的业务运营风险远高于常规金融产品。一是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的技术风险。这是由于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建立在开放网络空间上,各类移动支付交易行为都将转换为移动互联网数据,并在开放的网络空间来读取、传递和处理。这就使得传统交易风险向移动互联网的系统性风险方向转移升级。一旦移动互联网的网络系统出现内部的死机威胁或外部的黑客攻击,都将导致移动互联网支付硬件存储设备及相关交易数据被破坏,进而导致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运营者的业务损失和客户的资金损失。再者,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虽然具有较高的远程交易处理能力,并因此为使用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的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交易便利性,结算资金更快速的到帐也将有效节约平台消费者的资金占用成本,但是从交易风险扩散角度分析,由于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的业务交易链条在更为广阔的网络空间来实现,这就使得传统交易模式中的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交易风险急速地向网络空间扩散,这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的扩散范围,而且增加了移动互联网交易风险的防控成本。

(三)移动支付产业链业务推广问题

移动互联网支付模式是对传统产业链条的金融模块进行系统化改造,这使得传统产业链条上的企业需要重新构建其企业内部的财务风险管控措施。由于产业链条上游企业财务资金实力是支撑移动支付平台良性运作的金融基础。当前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崛起,为在迅速扩张的移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更快地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各类移动互联网交易企业都采取各类促销措施来抢占市场。其中,通过扩大移动互联网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规模的手段是移动互联网交易企业常用的手段之一。虽然普通的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使用者的交易规模小和个人信用水平有限,由此带来的移动支付交易风险显著扩大问题值得移动互联网支付企业审慎对待,但从统计学的大数定律角度来分析,个别消费者的历史信用信息不足和由此带来的移动互联网交易风险可以被更多的优质消费者的良好信用能力所对冲,从而导致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使用者的整体信用水平大幅提升。但是,移动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若据此恣意扩张消费者的授信额度,并以此来激励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规模扩张,将会给移动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

(四)移动支付产业链风险监管问题

移动互联网支付模式的风险监管问题较为突出。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为防控传统交易模式下的金融风险而定制的,在移动互联网金融崛起后,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监管机构自然从传统金融风险监管权中继承了对移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权。但金融风险监管权的继承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全新业态特征的移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技术和能力。虽然当前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诸如《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监管措施,但仍然存在对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活动风险的监管技术短板和经验不足问题。这是由于移动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业务内容载体具有虚拟特征,其移动支付业务显著地超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空间,也超越了传统金融风险监管时间限制。金融监管机构仍将自身定位为政府部门并严格参照公务员体系来执行公务作业时间,这与移动互联网的全时空交易模式显著不适应。

产业链导向下的移动支付商业模式构建

(一)移动支付产业链标准体系统一

其一,从降低移动支付产业链条整体运营成本角度来统一移动支付标准体系。通过统一移动支付标准体系,可以规范移动支付产业链条内部的各类移动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降低移动支付运营商在移动支付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成本。移动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标准统一显著地丰富了移动支付消费情境内容,将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超市、车站等交易情景纳入移动支付范畴。这不仅增强消费者在更多的消费环境中运用移动支付手段来达成消费目标,而且扩张了移动支付业务内涵,摊薄了移动支付产业链条的整体运营成本。

其二,从创新移动支付运营商盈利模式角度来推进移动支付标准统一。移动支付运营商需要从移动支付标准统一中获取实际利益,才可全力推进移动支付标准统一进程。从移动支付运营商盈利模式角度分析,移动支付运营商可通过向中游商家直接收取增值服务费用的方式来扩张其收益水平。移动互联网运营商可以将其收费目标从传统消费者转向移动互联网运营商。移动互联网运营商将由此摆脱流量收费模式的束缚,转而推进免费流量收益模式。这不仅使得移动支付消费者使用移动互联网的频率显著增加,而且增加商家的营业利润,最终实现移动互联网运营商、商家和普通消费者三者共赢格局。

(二)移动支付产业链技术风险防控

其一,运用平台转型金融机构模式来排除“无卡支付”技术障碍。当前移动支付产业链运营者在推进“无卡支付”模式时面临的主要技术风险是移动支付运营商平台和金融机构平台之间的衔接性技术障碍。针对此问题,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当积极探索将移动支付平台的业务内容扩张到传统金融领域,通过申请金融业务牌照或兼并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来实现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和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整合。这种以“互联网+”理念为指导的深层次平台整合,有利于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将其支付业务信息从传统的外部金融信息流转变为内部金融信息流,从而更为有效地控制其业务风险。它不仅有利于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企业整合移动支付流程的各环节业务内容,而且通过整合金融支付服务和实体交易服务的方式来给移动支付消费者带来更多的消费便利性和安全性。

其二,构建移动支付平台独立清算系统来防控移动支付技术风险。移动支付技术风险的核心部分主要是由不同支付系统技术之间的兼容问题带来的。以支付宝为例,传统金融机构为遏制“支付宝系”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侵蚀势头而设置了限制移动支付额度壁垒、移动支付验证技术壁垒等;为摆脱传统金融机构对移动支付系统设置的技术壁垒,支付宝独立构建内部支付清算系统,以公司名义在各地各银行建立备付金账户。备付金账户模式使得“支付宝系”将传统业务中的支付宝跨行转接清算业务内容从个人之间的P2P式清算模式转变为“支付宝系”内部的备付金账户之间的结算模式。这种基于备付金账户的移动支付清算模式,使得移动支付运营商可以将消费者的业务款项打包清算,从而节约移动支付运营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单笔业务结算成本。

(三)移动支付产业链业务模式创新

其一,移动支付平台运营者应当构建内部征信体系和失信风控体系。移动支付业务的分布式交易特征和数据交换的安全性特征决定了短期内构建覆盖全网的征信体系的不现实性,为此移动支付平台运营者应基于企业内部数据和企业间的交互数据来建立内部征信体系。移动支付平台运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历史支付信息来制定授信评估机制,以移动支付授信机制来为移动支付运营商向消费者的消费授信行为提供量化评级参考,从而降低移动支付业务的信用消费风险。再者,移动支付运营者还应当强化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合作,强化对移动支付平台上资金动向进行实时化监测,并以此来建立风险窗口监管指导计划,对接传统金融机构来控制金融犯罪和金融风险。

其二,以激励消费者消费为导向来开发立体化移动支付业务营销模式。移动支付平台运营者需真切关注消费者的移动支付消费需求。在做好目标市场消费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可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的移动支付营销方案,开发消费者迫切需要的消费产品,制定和消费者需求一致的定价策略,避免因垄断性定价而产生的移动支付客户流失问题。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当在丰富消费者消费情景方面努力,满足消费者在缺乏无线网络的情形下及手机无电情境下的支付需求。考虑到当前由于移动支付手段繁多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消费支付障碍问题,移动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应努力整合诸如公交卡、校园卡等既有电子支付手段,为移动支付消费者创设和统一支付平台消费情境,减少消费者在学习不同支付工具上耗费的成本,切实提高消费者的移动支付体验水平。

(四)移动支付产业链监管体系重构

其一,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强化移动互联网支付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力度。从下游消费者风险防控角度分析,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来制定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此来增进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安全性、隐私信息防泄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切实化解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风险。从上游风险监控角度分析,相关部门应强化对移动支付平台从事移动支付金融业务的资质审核力度,并据此来明晰移动支付平台所实施的金融业务内容边界。为强化对移动支付平台的实时化监管能力,金融监管机构应规范引导移动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和内容,通过制定金融机构与移动支付平台合作的格式合同方式来规范各类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范围。

其二,建立多元化的移动支付产业链风险监管体系。由于当前“互联网+”战略的迅速推进,各类行业和部门都被席卷到“互联网+”战略框架内,这就使得移动支付业务中的金融风险不再局限于移动互联网平台内部,而是向各行业的利益相关者方向扩散。为此,移动互联网支付产业链监管者应当以金融监管机构为核心,组织公安、商务、工信、税务、工商等公共机构协力构建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风险控制体系。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整合各部门的权力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各权力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并明晰各权力机构的监管分工内容,强化跨行业和跨地区的移动互联网监管力度,以适应移动支付业务的超时空属性,实现对移动支付业务风险监管的全时空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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