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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法哲学与自然法的关系

2016-12-16邓安庆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科学

邓安庆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西方哲学研究

论黑格尔法哲学与自然法的关系

邓安庆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虽然在黑格尔的重要著作《法哲学原理》中明确讨论自然法的文字并不多,但他的法哲学与自然法思想之间有着一种密切的关联。这种关系最明显地表现为他对近代自然法学说所做的批判,在此批判中,既有黑格尔对前人的继承,更有其对前人的超越。黑格尔对自然法的批判,其目标不是要取消或拒斥自然法,而是要使自然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回避之前的研究过分地依赖于经验或神秘的猜测的做法。黑格尔通过对自然法理论的批判,找到了自然法的真正出发点,这一出发点本身使得自然法理论中的核心——使自然的、特殊的意志服从属于普遍意志而成为理性立法的目标和标志——得以实现,而正是这一出发点和目标成为使黑格尔得以从自然法过渡到自由意志的关节点。由此,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自然法哲学对其传统既是“消解”同时也是“完成”;黑格尔的自然法哲学既是对所有自然法体系的否定,同时也表达了最终的、最完善的自然法系统。通过重构自然法,黑格尔的政治社会和国家学说成为将现代个人自由纳入到普遍正义伦理之中的一种可以接受的、比较完备的现代实践哲学。

黑格尔 自然法 自由意志

自然法在近代实践哲学史上起着关键作用,这不仅是因为现代性的关键是确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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