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
——霍耐特对《法哲学原理》的诠释与重构
2016-12-16王凤才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规范
王凤才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
——霍耐特对《法哲学原理》的诠释与重构
王凤才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在霍耐特“从承认理论到民主伦理构想”发展过程中,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诠释与重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当然,作为一个原创性哲学家,霍耐特并不满足于对《法哲学原理》的学究式解读,而是借助于对《法哲学原理》的独特诠释来重构作为民主伦理基础的社会自由和多元正义构想的可能性。如果说,在《不确定性的痛苦》中,霍耐特试图将黑格尔法哲学诠释与重构为“规范的社会正义论”,目的是为以一元道德为基础的多元正义构想奠基;那么,在《自由的权利》中,他则试图将黑格尔法哲学诠释与重构为“作为分析的社会正义论”,目的是用黑格尔的“伦理”改造康德的“道德”,从而实现道德主义与伦理主义的融合、规范性研究与经验性研究的结合。在此过程中,文章也分别考察了几种自由的类型,即消极自由、反思的自由和社会自由,在批判性地分析消极自由和反思自由的抽象性和片面性之后,着重论述了黑格尔的社会自由的现实性,以及霍耐特基于这种现实自由所做的现代重构,并指出这种重构乃是霍耐特的作为社会分析的社会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
霍耐特 黑格尔 《自由的权利》 《法哲学原理》 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
霍耐特*① 霍耐特(Axel Honneth,1949— ),德国埃森人,著名哲学家、社会理论家;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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