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计赃论罪之评析
——兼论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83条之修改
2016-12-14宋伟哲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宋伟哲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唐律计赃论罪之评析
——兼论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83条之修改
宋伟哲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在贪污受贿案件的司法审判中,计赃论罪是为数不多一直沿用至今的古代法律。如果将《唐律疏议》惩贪法条中的数额规定换算成今天的人民币金额与97刑法第383条比较,可以发现古代法律对当代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唐律与97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起点均在10万元人民币左右。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83条作了实质性修改,计赃论罪从圣坛上悄然走下。这次刑法修改虽然体现了不再唯计赃是从的立法精神,但绝不应认定这次修改就取消了计赃论罪。相反,由于刑法不再对“赃”之数额作具体规定,今后的司法审判更应重视对“赃”之数额因素的考虑。否则,各地、各级法院出现严重不一的司法判决,很容引发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走出传统计赃论罪的历史三峡绝不是朝夕之事,吸取唐代的相关经验可以使今后的司法审判少走一些弯路。
计赃论罪;定罪量刑标准;唐律疏议;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第383条作了实质性修改,取消了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规定。此次修改充分吸收了多年来法学界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是立法机关深思熟虑的结果,有着比较好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环境,短时期内应该不会出现太大变动。此次将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数额从国家刑法典中正式请下圣坛,可谓是中国法律史上的“凿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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