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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云存储与数字版权的冲突、法制与协同

2016-12-13牛春燕

出版广角 2016年14期
关键词:云存储法制冲突

【摘要】在云存储环境下,数字版权呈现版权主体难以确定、版权客体范围扩大、版权内容的网络个性明显等特征,加上我国当前数字版权领域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云存储模式下数字版权保护陷入困境,寻求云存储与数字版权的协同发展路径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云存储;数字版权;冲突;法制;协同

【作者单位】牛春燕,包头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云存储成为当前互联网云计算应用的主要内容,用户可以借助互联网企业提供的网盘介质进行文件的上传、下载和分享。在给用户提供便利、给版权产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云存储也给数字版权的侵权认定和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云存储环境下,数字版权呈现版权主体难以确定、版权客体范围扩大、版权内容的网络个性明显等特征,加上我国当前数字版权领域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云存储模式下数字版权保护陷入困境,寻求云存储与数字版权的协同发展路径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云存储环境下数字版权侵权的典型案例表现

1.云存储下数字版权侵权的典型案例

以“剑网2015”专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动为例,全国各地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在此过程中,全国各地版权执法部门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案件,如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人人影视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江苏“速酷电影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浙江郑某等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图书和软件案、四川“风云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等。一些犯罪分子大肆利用网络云存储进行数字侵权活动。例如备受关注的“人人影视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网站域名所有人和负责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组织他人将包括《地心引力》在内的467部影视作品上传网站,供用户观看、下载和使用,侵害了相关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互联网云存储环境下,数字版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不仅侵犯了当事人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由此引发激烈的讨论。云存储的侵权特征有哪些,由此造成的数字版权侵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哪里,两者在法律规范下如何协同发展,当前我国的立法、司法、社会系统如何科学应对等问题,都需要业界进行科学分析并付诸相应的法治实践。

2.云存储下数字版权侵权的法律特征表现

一是数字版权作品的“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认定。以云存储最常用的SAAS模式(软件即服务)为例,用户只需要登录云存储服务网站,就能够使用云存储平台上的所有资源,而不需要将网络资源下载到电脑上。这种虚拟主机的云存储模式,突破了传统版权中的“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内涵,也不符合版权侵权认定中的“提供” “获得” “公众”等法律要素[1],因此需要法律及时跟进完善。

二是很难界定版权侵权中的复制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不具有劳动作品的创造性,主要表现出来的是作品内容和表现形式的重复性、再现性。但在云存储环境下,网络复制作为一种更加便捷、高效、快速的云端电子复制方式,具有远程性、隐蔽性等特点,从而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数字版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进而影响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效果。

二、云存储下数字版权侵权的法理分析

1.云存储下数字版权侵权的特殊性法理分析

一是云存储下数字版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在一般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主要涉及版权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而在云存储下,则增加了云服务提供商这一重要的法律主体。根据现代法理上的权责理论,用户在使用云存储时,一般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收费性质的云服务提供商自然要承担起网络资源的版权合法性,如果其中存在网络资源的版权侵权行为,云服务提供商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但用户利用云存储服务进行的线上或线下版权传播侵权,则需要根据各自在版权侵权中的责任大小和范围来进行科学认定和担责。

二是云存储下数字版权侵权的司法管辖相对固定。在一般网络版权侵权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上传者所在地或网络服务器所在地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特别是服务器之间的彼此共享、数据传输连接等,使得服务器所在地的认定存在很大困难。而在云存储环境下,由于网络资源属于云服务提供商,并且服务器位置相对固定,这样就为云存储版权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场所,在具体侵权认定时也相对容易一些[3]。

2.云存储下数字版权侵权的排除性法理分析

一是合理使用。为了保障版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法律允许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版权作品,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主要集中在社会公众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用途,既不可向社会传播,也不可用来营利,否则就构成版权侵权。

二是避风港规则。在云存储服务下,云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相应的版权侵权责任,但也不是绝对的。《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一些用户利用云存储上传内容,如果云服务提供商没有从中获取相应的版权收益,而且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并且在收到实际版权人的相应请求后能够及时履行删除义务,那么,云服务提供商就可以进入避风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根据云存储的技术特征而设计的,也符合责、权、利相一致的法制理念[4]。

三、云存储与数字版权的协同演进

云存储代表了互联网络技术创新发展的最新方向之一,我国要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对云存储所带来的一些版权侵权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制对策,以实现云存储与数字版权的协同发展与进步。

1.立法路径

在互联网环境下,资源的共享比独享更具价值,云存储技术打破了“所有权才是王道”的社会认识。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已经明确了电子软件作品的网络出租权,但在云存储环境下,我国还需要不断调整和补充“电子出租”的法律内涵,建立并完善“电子出租”的法律概念。一方面要对“电子出租”进行相应的立法解释,体现其与普通网络下软件出租权的差异性,给予相应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 SAAS 模式的创新内涵,并注重强化SAAS 模式下新型“电子出租”的法律保护。此外,建议将数字化复制作为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新型内容,以更好地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云存储下的网络传播权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对不加限制的时政内容、用户自愿上网传播的原创内容,应该保障其自由传播的权利,但对某些需要“法定许可”的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传播[5]。

2.司法路径

根据我国司法管理的法制理论和权利义务的辩证关系,云存储下数字版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除侵权人所在地外,还要将云存储服务器所在地纳入司法管辖范围,重点强化云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义务。结合法律的利益平衡原则,维护版权的法律权益,既要严厉打击数字版权侵权行为,也要从互联网创新的角度出发,对一些网络版权适当限制,防止权利过度扩张。如何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度,核心在于建立健全并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的法律制度来推进司法执行规范。

3.社会协同路径

云存储下数字版权侵权问题涉及国家、企业、用户等诸多行为主体,基于这些主体的不同权责和诉求,需要在依法治国的总体设计下,借助法制的力量,对各利益主体进行差异化的规制:一是从国家角度,要制定促进云计算、云存储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借助当前“互联网+”的顶层设计,努力实现“互联网+创新” “互联网+数字版权”的协同发展,必要时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互联网监管机构,全面推行云存储实名制等,在推进依法治理互联网信息方面进行有益的政策尝试。二是从企业角度,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将版权等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与技术创新紧密结合,推进企业创新与法治协同发展。三是从用户角度,要强化版权意识,自觉学习和运用相关的数字版权保护知识,在严格做到不侵犯他人版权的同时,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版权利益,勇于同侵权行为做斗争,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王异,周二翠,马英等.基于云服务的动态数字出版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5(10).

[2]邱洪华,郭宇.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研究[J].图书馆,2014 (1).

[3]相丽玲,刘红丽.云时代数字资源开放存取的法律关系与问责机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4 (7).

[4]刘青,黎宇贞.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探讨[J] .图书与情报,2007 (1).

[5]刘依庆,刘家林,陈之荣等.云计算网络技术条件下的版权管理与对策探析[J].出版发行研究,20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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