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性原理”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及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2016-12-13马云鹏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8期
文/马云鹏
“单一性原理”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及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文/马云鹏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原理”,即:“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一规定,蕴含着专利法丰富的内涵,对于申请人而言,巧妙运用“单一性原理”,可以达到多层次保护以拓宽保护范围的目的;对于审查员而言,可以根据“单一性原理”,正确理解外观设计的构思,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价;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需要与满足“单一性原理”下的多项外观设计分别比较,只要落入其中一项外观设计,在没有法定例外的情况下,则可以得出侵权的结论。本文通过案例具体论述“单一性原理”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和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外观设计;单一性原理;组件
一、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原理”简析
一般情况下,“单一性原理”主要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了发明或实用新型满足“单一性原理”的判断标准:“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