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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法治困境

2016-12-10陈有西

民主与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集资民营企业法律

陈有西

当前法律环境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环境,严重影响了经济基础的稳定和发展。而这个严重性还远没有被认识到。

关于提振经济,这些年已经有不少人提了很多良方。基本上都是在金融投放、经济杠杆和政策杠杆上找出路。我想说一个国家宏观层面应当高度关注,而还没有引起足够关注的问题,那就是法律环境问题。

简而言之,当前法律环境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环境,严重影响了经济基础的稳定和发展。而这个严重性还远没有被认识到。在“依法治国”总的口号下,其中掩盖的深层次的消极面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和研究。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直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且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涉及人和经济单位的财产权、自由权、行为权、生命权,其反作用是非常刚性的,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立竿见影。上世纪80年代温州市委和司法机关“平反八大王”,纠正了计划经济环境中形成的一批投机倒把罪冤案,立即促进了自由市场经济“温州模式”的高度发育,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那么,现在影响经济基础的法律要素又是哪些呢?

一是法律的所有制歧视。国企有问题,都是可以纠正、保护的,而民营企业就用刑法去治理,大量入罪,生存环境非常不好;二是以旧的计划经济的法律观念,治理市场经济,市场流通领域的罪名和民间金融的罪名扩大化适用,如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罪、组织传销罪;三是企业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方面的罪名,用刑法手段治理民法、行政法领域的问题,如私企的挪用资金罪,自由买卖证券资产也当作犯罪打击;四是反腐败中的牵连政商关系的罪名,官员涉受贿都会涉及10倍以上的企业主。

这4类犯罪,都有现在刑事立法上的依据,都是有“依法办事”理直气壮的理由的。因此,不少人天然地认为其正确,很少人去挑战和思考。其中掩盖的问题,没有人敢提出,没有人能够思考,长期反复适用,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

经济学界已经有很多文章,讲到民营企业最近投资积极性不足,整个国内资本大量外逃的问题。我作为第一线的律师,可以为这个数据,提供一些实证的案例。我们处理了大量的民营经济的困境事例,有不少破产重整的案子,也有刑事辩护的案件。我辩护的,很多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这种案子,都是几个亿、几十亿的,有一些第一线的感受。

很多律师遇到这些案例,多数只会从案件本身的适法性去考虑。直接考虑案子本身合理不合理,符合不符合法条规定,符合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能不能定罪,该判多少年。而我则作了更深入一点儿的思考:这些现象是怎么造成的?是真正的罪犯主观恶性的因素,还是社会的因素,还是我们立法上出现了问题?

我分析有以下原因:

首先,所有制歧视。目前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加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慢慢转变观念,重视民营经济的作用,重视私人资本的作用,重视引进外资的作用,目前民营经济已经不是半壁江山,而是四分之三。正是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才有我国持续37年的经济增长,经济总量达到全球第二。国有企业基本上靠资源垄断和权力垄断才维持盈利,但“理直气壮地做大做强国有企业”,这一条从来没有放松过;而“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宪法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说起来总是羞羞答答。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在经济政策、法律上一直是非常明晰的。这是所有制歧视,是一个基础性的意识形态。所以,民营经济在整个政策伦理层面、法律层面,都得不到理直气壮的支持。

其次,农业转型的红利基本上消耗完毕。中国经济就是两条腿走路,改革当初就是靠家庭工业、街道工业、乡镇企业起步的。这些企业短平快、小而杂,生产国企不愿意生产的最简单的商品。农村的廉价劳动力和廉价农副产品,给改革提供第一手的物质条件。随着价格双轨制的打破、农村土地的减少、环境状态的恶化,依赖农村的第一波改革优势基本不存在了。尤其是,在信息社会的高科技产业、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下,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大鳄运作,比如像马云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大产业集团出现之后,一家小店面,一个小作坊,一个家庭就能够开店赚钱的日子再也没有了。所以,当初那种农民背井离乡、离开土地赚到第一桶金的时代过去了。

其三,土地转型红利基本消耗完毕。37年来,尤其是土地从公有制转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流转,政府无偿把土地拿来卖开始,产生了大量的房地产企业,产生了大量的暴利。政府从中拿到了70%的土地红利,若连土地出让金、税收、土地规划费等加起来,占70%都不止。房地产带动了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安排了大量就业,从而拉动了钢材、水泥这些原材料市场。房地产经济的基础就是土地,现在土地市场的红利基本上吃光了,房地产业就死了。除了极少数国家综合投入巨资的城市房产销售还在虚高外,现在有大量的存量房产和“鬼城”。随着房地产业的萎缩,引发一连串连锁反应,建筑业死了,钢材水泥也没有人要了,煤炭企业大量倒闭,也没企业大量招工了。

其四,实体经济萎缩,制造业、科技创新、加工业箫条。像浙江沿海地区,以前拉动经济的,是民营企业和外向型经济,大量产品销售到美洲、中东、非洲,像义乌这样的小商品市场,它的制造业、加工业就是国际市场拉起来的。现在国际市场上,我们在WTO基本上失败,新的交易共同体又产生。中国现在普遍的现象就是泡沫经济,互联网经济、短平快的炒股、炒期货、做资本市场、风投、天使基金,炒作完了上市,再把钱圈回来,两三年就能收回投资。这种经济很热,而实体经济,需要10年、20年研发的,比如医药、基础产业等严重萎缩。制造业、加工业箫条,整个GDP就降下来了。

其五,立法观念的落后,基础性生存环境先天不足。在中国的刑法、民法、合同法观念当中,对民营经济、私营经济严重歧视。在民法领域,像在山西煤矿国有化过程中,司法可以完全失效,政府和高级法院可以联合下通知,全省法院一律不得受理民营煤矿国有化过程中的所有案件。实际上企业家状告无门早就发生了,浙商投资山西,五六年前总共500多亿的企业损失,没有一个企业告到法院被受理的,这就是普遍的法律失效。这种情况在刑法领域更加严重,私有资本被严重打击,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判的都是民营企业家。没有一家国有企业犯过这些罪,因为他们不需要去民间融资—每年有国家财政拔款;国有银行的坏账可以充销;工人工资发不出,可以找国家财政要;亏一二百亿都没有罪。中国法律规定,企业向社会集资达到150户以上、个人30户以上,是集资诈骗罪。而如果是国有银行贷款、财政拨款,欠帐三五十亿都不是罪,最多把总经理、董事长撤职。所以国企没有集资诈骗的问题,也没有“银行贷款不还罪”,国家还给它们充坏账。这些都是刑法歧视。所以立法观念上,基础性的生存环境对民企非常不利。

其六,司法环境对民企不利。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院、纪委在打压民营企业的时候,不但不认为是摧毁经济,反而认为是保护国有企业,保护社会主义基础经济,打得有理。他们千方百计给民企找罪名,说你集资诈骗;集资诈骗不成立,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成立,就说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不成立,就说假冒伪劣,偷税漏税,销毁会计凭证,总有一款罪名可以适合你。当你被拘留一年半载以后,为了避免国家赔偿,怎么也得给你找一个罪名判了。所以,在司法环境里面打压民营经济变成天经地义,保护民营经济变成保护资本主义。这种司法伦理和上述立法伦理是一脉相承的。在这样的环境里,民营企业无处可逃。

其七,金融环境恶劣,资本市场全面枯竭。温州原来有一万亿民营资本在流通,但投进去经常被弄走了,要么被骗走,要么被敲诈,要么被索贿。投资实业不仅无利可获,相反还有失掉本金的可能,所以很多人就不再投资了。前几天我与杭州几个亿万富豪在聊天,他们都有几个亿资金在卡里存着,就不投资。为什么?投的越多赔得越多,做的越多,被关起来的可能性越大。民间大量资金转移到国外,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从银行里贷不到一分钱,也不可能从国家财政里得到拨款,所以今年资本市场全面枯竭。还有一种情况,中小企业贷不到款,而搞成民营大企业,就能够获得银行的放贷,这就出现一些实业界的虚胖产业。表面资产几十亿,但银行贷款也是几十亿,一清算就是负资产,也就是说用银行的贷款负债经营。最后银行一抽贷就破产,弱不禁风。为什么今年上半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国企增长29%,民企只有2.8%? 就是这个因素,没有投资积极性。

以上这些方面,对中国民营企业的现实法律环境影响,都是实实在在的。

(作者为京衡律师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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