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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问题及对策

2016-12-09郑佳立

驾驶园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交管部门道路交通排查

郑佳立

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示制度,定期将排查发现的隐患、责任部门、通知时间和催促时间、治理时限、治理进度等通过媒体公示,由群众进行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既能鞭策交管部门提高排查质量,又能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

基层一线民警常把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总结为四个要点:一是源头管理,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三是路面管控,四是宣传教育。要想立竿见影取得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成效,揪出“事故黑点”进行整治,是许多老民警屡试不爽的“招数”。但在一线工作中,笔者发现,揪出“事故黑点”后,却不一定能及时得到治理。

2015年,笔者所在的交警大队全年排查上报道路隐患8处,仅整治了2处,其中有一处还整治不到位,整治率不过25%。悬而不治的隐患不仅随时会诱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牵制了大量警力开展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其他交通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造成一定影响。既然隐患治理如此重要,为什么还不能及时得到治理?

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的原因

领导重视不足。尽管公安交管部门一向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重点,并建立了长效机制,但隐患被排查出来后,隐患治理却不能及时跟进。笔者所在大队辖区2015年排查上报的隐患多数不能及时得到治理,大队领导多次走访相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问题,督促尽快落实隐患治理,但得到的答复却是经费紧张。

部门职责定位不清。一是隐患排查主体定位不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路管理机构是交通主管部门的二级机构,也就是说,交通主管部门不仅要负责或安排二级机构负责公路巡查,还要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治理。虽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并非隐患排查的主角。

隐患治理主体定位不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是当地人民政府,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又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又变成“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这些提法,以及公路法里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等不同的部门及概念,看似严谨的条文表述背后,是一线工作中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不清晰。责任不厘清,工作就难以落到实处。

排查工作不够专业。一是排查的内容不专业。从上文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并不鼓励交管部门包办所有的道路隐患排查工作,而对交管部门排查作出一定的限定。但现实中,交管部门的隐患排查往往无所不包,不能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影响了排查效率,也降低了排查结论的说服力。二是排查的方式不专业。隐患排查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交管部门来说,排查工作要突出“安全性”的特点,要能说明该隐患“非治不可”的程度,以区别与其他部门或个人开展的隐患排查,这就要用数字说话。但现实中,一些地方的隐患排查往往随意、武断、缺乏数据支撑。

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隐患排查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业人才。各地在推进道路隐患排查工作中也要求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开展排查工作,但并不是每个基层交警队都有熟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警员。一些大队不仅缺乏专业人才,警力也疲于应付各种任务,隐患排查工作干脆就交给一两个警务辅助人员兼职负责,其效果可想而知。

责任追究不到位。不管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对隐患排查不落实或隐患治理不落实的责任追究进行规定,这样就造成一种局面,似乎很多部门都有责任,但又说不清是谁的责任,就算是有责任也没人来追究,这就易造成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解决隐患治理不及时问题的对策

厘清部门职责。职责不清,主体责任不明,是一切推诿扯皮的根源。上级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不同法律条文的表述,压缩扯皮空间。

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培训。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是哪些,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排查的方法方式有哪些,排查治理的流程怎样,怎样撰写排查报告文书,这些都要通过培训统一要求。二是加强督导。基层交警大队要建立隐患排查督导机制,及时发现隐患排查工作中的问题,确保隐患排查岗能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完成工作任务。上级交管部门要改进考核方式。长期以来,在考察交管部门隐患排查工作时,往往只考核“整治率”,但整治率并不是交管部门能决定的,建议主要考核排查质量和覆盖率,突出专业化。三是建立隐患排查评先评优机制。落实激励措施,形成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引导基层警员认真学习隐患排查治理知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明确岗位要求、明确排查治理流程、明确排查标准、明确文本制作要求,此外,要落实催告督促,掌握整改进度,催告督促情况要登记台账。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约束。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责任追究的条文不够明确、详尽,我们仍能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建立内部责任倒查机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恶化了,要倒查责任部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嫌渎职的,依法办理。二是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要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并不总是由驾驶人、行人或乘员承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治理到位造成事故的,要依法承担事故责任,涉嫌渎职的,依法处理。三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示制度。定期将排查发现的隐患、责任部门、通知时间和催促时间、治理时限、治理进度等通过媒体公示,由群众进行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既能鞭策交管部门提高排查质量,又能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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